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景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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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不 真 正 连 带 债 务

(作者:景征荣,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司法考试有一则题为: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来承担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6月27日《法律服务时报》对此题解析认为,本题既存在商家的违约责任,也存在厂家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答案为AC。
笔者认为,对于商家的违约责任和厂家的侵权责任,甲既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或先后行使。只能择一而不能同时行使之说,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混同于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不能全面维护受害人甲的合法权益,本题答案应为ACD。
本题涉及到民法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而该理论迄今尚未被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重视,以至于实务上遇到此类案件时茫然不知所措,对其处理方式也大相径庭。鉴于此,本文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加以探讨,企望能引起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上的重视。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它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其仍为各国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应注意其与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请求权竞合。实践中,不少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上两者区别是明显的。首先,请求权竞合发生在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问题。其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如甲购买乙的彩电在观看时爆炸受伤,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甲对乙享有违约和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其只能择一行使。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数个请求权,其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文初题中,受害人甲是对两个债务人——厂家和商家,分别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对该两项请求权,甲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债务人主张数个不同的请求权,其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别在:首先,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人。其次,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对一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且该多个请求权并存,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并不引起其他请求权的消灭;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后,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就告消灭。再次,在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同一;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存在数个请求权,但其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故一请求权的实现将导致其他请求权的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构成要件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如文初题,商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对甲负合同之债,厂家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甲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耕牛,在赶回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独立的。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五)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及就债务人一人所生的效力。
(一)对外效力,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请求,各债务人均负有单独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二)对内效力,指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在其他债务人先行履行债务时,其他债务人可基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三)就债务人一人所生的效力事项,分两点述之:
1、发生绝对效力事项。不真正连带之数个债务在客观上有单一目的,因而举凡满足此目的之事项,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皆生绝对效力。
2、发生相对效力事项。除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外,其余都发生相对效力。申言之,非但连带债务中发生相对效力事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中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如对债务人一人之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对他债务人不生效。但在有终局责任人时,若债权人对其有债务之免除,则对于非终局责任人,于免除限度内,亦生债务消灭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类型
司法实践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生。这类案例最为常见,文初题即是,再如寄存财物被盗、托运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毁、入住宾馆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寻找不见,甲便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牛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乙、丙对甲各负寻找走失牛的债务,乙、丙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因合同上的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某人负扶养义务,便属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如甲盗得乙的耕牛在赶回途中,牛被丙的汽车轧死,甲和丙便对乙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须注意的是,在数人因各自的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时,既可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又可能成立其他债务,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之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之债。
1、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但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其特征:(1)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且正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发展直接引起侵害后果;(2)加害人不确定,真正加害人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3)在责任承担上,各加害人负连带责任;(4)若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方可被免责。
2、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侵权指数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如,甲购买乙生产的淋浴器和丙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甲妻在淋浴时遭电击身亡。其各侵权人的行为只有结合在一起方能引起损害的发生,单独行为并不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责任的确定上因此存在份额问题,即按各人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区别
实务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常常套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处理。就(1)债务人为多数(2)给付为同一(3)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4)因一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全体债务消灭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颇相类似,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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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王泗友

当前,在加快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形势,如何按照周永康同志在全国“20公”上提出的要求,带出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就成为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队伍现状

以重庆市铜梁县为例,该县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重庆西北部,唐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建县,因境内“小铜梁山”而得名,是国际主义战士邱少云的故乡和蜚声中外的铜梁龙的发祥地。全县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辖33个乡镇,人口81万。维护铜梁社会政治稳定的公安队伍,到2005年,全局现有民警350人,大学文化程度100人,占28.57%,大专文化199人,占56.85%,中专32人,占9.1%,高中18人,占5.1%。除局领导外,有主任科员80人,占22.85%,副主任科员189人,占54%,科员66人,占18.85%,办事员5人,占1.42%。近年来,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三项教育”、整肃警风警纪的“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从解放思想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树形象”的教育整顿,从“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到全面提高队伍战斗力的“大练兵”活动,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民警队伍纪律作风有了明显改变,特别是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以来,无一例违例事件的发生。很少发现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和服务态度的信访情况。二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和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三是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识增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了明显进步。

但是,当前也有少数民警的思想状况不容忽视,对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突出方面:一是部分民警敬业精神不强,缺乏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意识和干劲,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二是少数民警学习不自觉,素质提高缓慢。有的民警学习的目的是混文凭,混学历,而不是学知识,学能力。少数民警对政治理论学习得少,法律业务钻研得不深,结合实际运用的更少,满足于一知半解,满足于现有经验。三是部分民警宗旨观念不牢,为人处事、执法办案以管人者自居,“四粗四难”的顽症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和到基层单位检查工作时,态度生硬,办事推诿,伤害了群众感情,疏远了警民关系。四是少数单位和民警法制观念淡薄,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是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相互交织制约影响的结果,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少数民警的价值观发生扭曲。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发生着多方面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反映在公安队伍上,必须会给一些民警带来不良影响,民警的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向。可以说,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民警的思想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针对性不强,缺乏规范和指导。
针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目前仍是说的多,做的少,新的方法不多,仍以工作会议替代了政治教育,行政命令替代了思想工作,新办法、新招数不多,缺乏渗透性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很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如何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
(三)激励竞争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近年来,公安机关虽然先后实行了绩效考核、等级管理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地激发了队伍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目标设置、奖惩兑现、落实力度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未能充分激发民警工作热情。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力度不够。对先进典型只注重了发现、培养,在宣传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性和激励作用方面做的还不够。
(四)存在认识偏颇。
由于业务工作是硬指标,上级要求紧,考核多,容易立功受奖,因此,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工作上,这样就导致队伍中普遍存在着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倾向。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确保这支队伍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政治建警,首要的就是要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要针对多元文化对公安队伍的影响和冲击,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大道理引导小道理,用主流文化消解亚文化的负面影响,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持政治建警要把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最基本的、经常性的教育来抓,夯实执法为民的根基。少数公安民警对群众缺乏感情是导致民本思想不牢、执法不公不严的重要因素。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公安民警只有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工作中才能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因此,必须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把增进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一项基本内容。引导民警将对群众的朴素感情上升为警察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体现为具体的警务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努力建设过硬班子。
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洁勤政的要求,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成硬班子,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带动公安队伍建设。一要讲政治、讲大局,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班子建设的首位。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是要开拓创新,做事业发展的带头人。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敢于面对困难和阻力。对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要襟怀坦荡,珍视团结。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细化分工,既明确具体,又相互协作,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形成顾大局、讲团结、比奉献、谋发展的工作氛围。四要树立良好警风,做到廉洁勤政。班子成员要经常按照廉洁自律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己。工作圈内,坚持建功立业为人民,为人民干实事,谋福利;生活圈内,坚持一身正气拒腐蚀;交际圈内,要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五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要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谈话制度,推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普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推行干部任期制。

(三)严格公安教育训练,不断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民警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和违规违法问题,大多数是由于素质不高造成的。这些年,公安机关由于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培训与民警自身的发展进步没有挂钩,导致培训的效果欠佳,今后,教育训练应积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与民警的晋职晋衔结合起来,与基层实战单位的备战备勤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时间短、见效快、质量高的培训途径,在总结近年来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方案,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并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提高培训的品位和层次。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实战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民警的实战本领。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积极应对当前实用技术型、智能型犯罪日益突出、侦查难度加大的问题。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通过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

(四)统一公安队伍的纪律要求,建立配套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公安队伍之所以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既与公安队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密切相关。要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教育。要加强对民警的宗旨观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律和文化知识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其次要严格监督,严肃法纪。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工作,直接听取辖区群众对民警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解决;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要变事后查处为主为事先防范为主,把预防民警违法违纪的关口前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更加广泛、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要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依法治警。要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要严格执行省级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公安队伍的基本素质。 要坚持经常性的督查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认真纠正公安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侵民、扰民、伤民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包庇护短,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配套完善的警务保障机制,落实从优待警的相关措施。
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积极探索建立一系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机制、新举措,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特别是涉及民警自身防护的装备一定要保证。三要关心民警生活,经常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四要采取措施,积极保障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警察是和平年代人身危险性最高的职业。目前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保护较为分散笼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的立法特殊保护,更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条款。建议增设对袭警行为的特别处罚条款,增加对辱骂、恶意投诉民警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民警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要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置侵犯民警权益的案件,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

(六)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公安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必须高度重视并有效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这是我们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工作中,应拓宽渠道,多策并用,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公共关系建设,争取全体民警真诚合作与支持,使部门之间、民警之间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进团结、步调一致。同时,强化民警的纪律观念,同心同德,互相配合,形成巨大的组织凝聚力,为对外公共关系活动创造良好的基础和前提。其次,要加强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公众的支持与协助。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争取理解支持;要加强与执法执纪监督员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动和组织公众参加队伍监督和社会治安工作;要深入社区、农村,宣传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情况,宣传安全常识,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第三,要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巩固扩大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公安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介绍公安工作情况,推行警务公开,促进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运用事实和法律影响、说服公众,修正其不恰当的看法、观念和行为,最终使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态度、行为和观念相统一,使公安工作真正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持之以恒地抓好内务条令、训练条令和即将颁布实施的纪律条令的贯彻落实,健全各种执勤执法规范,从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加强养成教育,形成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要抓紧制定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统一外观标识建设,以方便人民群众,抓住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这个基本点,抓住以人为本,全面塑造、提高、发展民警的这个新生点,来做好正规化建设这篇大文章。


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烟化爆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工商行政、供销合作社、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
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因传统节日或重大庆典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作出决定,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
(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五)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 丝纱?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或燃放当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当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作废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