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救助中心昭彰政府对弱者关怀/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1:28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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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救助中心昭彰政府对弱者关怀

杨涛


依托牡丹江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的硬件设施,牡丹江市妇联于近日正式挂牌成立“反家庭暴力妇女救助中心”,这是黑龙江省成立的首家妇女“避难所”。 这一救助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救助和保护当地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暂时无处安身的妇女,为她们提供一个临时救助场所;对生活无着落、无经济来源的妇女无偿提供服务;同时,引导和教育广大妇女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据新华网)
妇女和儿童、老人一样因为生理、心理的特征,都是社会的弱者,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就业、学习特别是家庭暴力方面尤为突出。全国妇联最近的一次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还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过配偶精神伤害和性虐待。此外,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三分之一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就在牡丹江市,近年来发生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家庭婚姻上访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有的还上升为以暴抗暴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一个文明、法治社会,评价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的成熟程度,不仅仅是要看这个社会的的人人是否得到平等的待遇,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社会的弱者是否得到足够的关心与爱护,否则必然会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西方社会包括女权主义在内各种争取弱者运动的此起彼涌,这正是一个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我们看一个社会对弱者的关心与帮助的程度,不是看公布的多少法律,关键是要生效的法律在现实的执行的实效,要看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真正的对弱者权利保护的意识。
值得高兴的是我们的新一届中央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始终考虑群众的利益。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到温家宝总理为民工讨工钱,弱者的利益牵挂着领导们的心。在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大力推动下,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弱者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南京市玄武区锁金街道锁二社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到牡丹江市“反家庭暴力妇女救助中心”的成立,无不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的向前推进。我们期待着政府采取更多的措施,更多的人行动起来,保护弱者、反对家庭暴力,让人性关怀的阳光普照每一公民。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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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上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04.03亿元,超过预算7239.18亿元,完成预算的116.4%;全国财政支出49565.4亿元,超过预算3050.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中央财政收入28589.49亿元,超过预算4168.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7.1%;中央财政支出29557.49亿元,超过预算2686.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0%。另有1032亿元列作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赤字2000亿元,比预算减少450亿元,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0.8%。2007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为52074.65亿元,在全国人大批准的53365.53亿元限额之内。地方财政收支相抵,结转或结余2706.63亿元。

  2007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央财政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增加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改善民生和加强薄弱环节方面的支出,削减财政赤字,增加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2007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稳步推进财税改革。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财政对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认真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不够;部门预算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年初分配到项目的到位率比较低,预算执行中追加较多的问题仍然突出;支出进度不均衡,资金使用效益仍需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偏高;财政管理不够精细,铺张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等。

  二、2008年的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58486亿元,比上年增加7181.97亿元,增长14%;全国财政支出60786亿元,比上年增加11220.6亿元,增长22.6%。中央财政收入32531.72亿元,比上年增加3942.23亿元,增长13.8%,在这个安排的基础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500亿元纳入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支出34831.72亿元,比上年增加5274.23亿元,增长17.8%。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1800亿元。2008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55185.85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8年中央预算草案,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大了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坚持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预算草案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为更好地完成2008年预算,做好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收入征管

  要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做好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征收管理和有关政策衔接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健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在2011年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加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支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适时增加对低收入群众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支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鉴于今年初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调整支出结构,集中部分财力,加大对受灾地区的救助、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应急体系和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

  要切实改进收入预算测算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编制2009年政府预算时,关系民生、社会发展等重点支出要按新的收支科目编列到“款”。加快完善项目库建设,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的年初预算到位率。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切实控制行政经费增长。继续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编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研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研究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收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及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重视化解政府债务问题,防范财政风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

  (四)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要加快研究确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水平和支出标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重点,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在2008年内,研究提出初步方案。要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为核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及时下达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以利于地方编制完整的预算,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研究和改革税收制度,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尽快出台新的资源税。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要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省内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加快建立县乡财政最低支出保障机制和省对下财力差异调控机制,促进财力向基层倾斜。

  (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在2007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要重点报告人大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对部门决算的审签工作,逐步扩大审签范围,强化对部门执行预算的责任追究。加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8年3月11日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有计划按专业建立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根据《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监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为全行业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监测中心根据专业分工,由部指定。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少数设置在地方科研院(所)或重点企业。负责本专业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测试工作。
第四条 监测中心由部科技局组织审查组审查验收合格后。经部批准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作为法定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五条 监测中心应具有“三性”: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重事实、重数据,不偏袒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
2.科学性: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用先进可靠的测试手段检验产品质量,并提供准确的数据。
3.独立性:在组织机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内可以对外独立行文办事,出具检验证明、报告等文件。
第六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需要,部委托监测中心有计划地将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经资格审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网内的各质检站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各专业检测中心
指导。各专业质检站承担本地区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和专业监测中心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监测中心根据国家和部下达的任务.主要承担:
1. 国家和部指定的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
2. 对申报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获优产品的质量复查;
3.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复查,参与产品质量认证和评定工作;
4. 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5.督促和帮助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水平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6.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重大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
7.组织监督检验网的地方质检站的资格审查、认可并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组织各级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监测中心应是专职的健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处)建制。其组织系统、工作程序和人员配备等应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九条 监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由熟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知识和管理业务的院(所)级领导兼任,由所在科研院(所)提名,经化工部批准任命,副主任由主管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处)级干部担任,由所在科研院(所)长任命,报部科技局备案。第
十条 监测中心至少应配备八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可聘请部分兼职检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检验人员应由工程师、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组成。检验人员为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要认真贯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制度,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产品的技术标准,了解被检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经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
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各类检验人员的培训进修计划、业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监测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4. 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标样的保管制度;
5.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检验用药品、器材的使用制度;
6. 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7. 实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8. 检验数据及被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监测中心应备有《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中心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2.监测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被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3.监测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4.监测中心的《大事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监测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工部科技局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监测中心要按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监督检验工作做到公正性和科学性。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定,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应该准确可靠。各种检验数据和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除按规定向有
关单位报告外.不得泄露。检验报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关人员鉴字,监测中心盖章,方可发出。
第十七条 监测中心对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产品和企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停产整顿和对失职人员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监测中心及其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与被检产品有关的企业搞联合开发等有损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接受这些企业以任何名义的馈增。所在科研院(所)对监测中心不实行经营性的经济承包。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每半年向部科技局和主管司(局)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
第二十条 监测中心的仪器设备要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所有在用仪器设备都应保持完好,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由计量机构检定,有合格证书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关键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实验室使用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性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和更衣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业务无关的东西,不得进? 腥魏斡爰煅楣ぷ魑薰氐幕疃? 第二十三条 监测中心的环境条件(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和照明、电力、温湿度、设备布置等工作条件)应与其检验工作的技术、安全、健康要求相适应。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监测中心所需的建设投资应纳人所在科研院(所)的建设规划,并在主管部门的年度基建计划中进行安排。业务经费由事业费和检验费收入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监测中心每年根据任务情况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按现行经费管理渠道办理收支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测中心承担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任务,由国家或化工部拨给经费,不准向企业收费,监督性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复查所需的检测费用,一律由被复查企业承担,承担评选优质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其它委
托测试检验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检验费按被检项目的原材料消耗、水电汽等能源消耗、人工费及差旅费、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进行计算,收费标准要合理。所收检验费不上交,主要用于监测中心的业务开支。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测中心的工作是为全行业服务的技术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待遇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检验人员的业务考核以监督检验测试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为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大贡献者应给予奖励。有关质量监
督检验工作的技术论文、研制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等可根据《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申报各级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部科技局每两年对监测中心的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凡管理严格、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真正做到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绩突出的监测中心,可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凡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制
度、工作质量好、任劳任怨、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监测中心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不严格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撤消部级质量监测中心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监测中心工作人员,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或不坚持原则有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受贿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责成所在科研院(所)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监督检验人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5日以[81]化科字第11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198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