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档案服务机制创新/吴雁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7:06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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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服务机制创新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吴雁平

摘要: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档案局(馆)进行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接收现行文件进馆的时限、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受权等问题上就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冲突。因此,应当在不断探索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探索与创新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关键词: 依法行政、档案服务机制、创新、现行文件、利用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指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管理国家与地方档案事务,保管国家档案的专门机构同样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档案工作者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社会档案事务。
创新档案报务机制,更好的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机关日常工作服务、为公众服务,是档案部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日期时内的工作重点。要把好事办好,使我们的各项服务细致周到,内容与程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就必须注意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创新档案报务机制之间的关系。笔者以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为例,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做一些分析,供大家参考。
自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各种现行文件资料信息后,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青岛市、陕西省、武汉市、江西省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2001年10月16日,《中国档案》杂志社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这项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开展这项工作后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方式、方法应该做哪些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座谈。2002年7月25日至26日,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在主要档案媒体上每周都有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开业的报道。对此领导、公众、媒体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共同商讨。
1. 服务内容拓展与服务主体资格的关系。
目前,档案部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深圳模式,既成立业务上由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件中心,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授权,履行“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等职责。二是常熟模式,既在档案馆挂牌成立“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档案馆”与“文件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昌平区模式,既在档案馆内设立现行文件阅览室,“文件中心”是“档案馆”的一个内设机构。
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上看,除第一种外,后两种均是由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按照目前“局馆合一”的模式,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就是档案局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根据“职权法定” 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
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的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规定,“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㈠接收与征集档案。㈡科学地管理档案。㈢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㈣编辑出版档案史料。㈤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2]
我们从上述现行有效档案法规对各级档案局(馆)工作任务的界定看,均没有收集与提供利用现行文件这一项。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因此,有必要在不断拓展档案服务内容的同时,处理好服务主体资格合法化的问题。
2. 接收现行文件进馆时限与现行档案法规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 “档案局搞现行文件利用,这件事情怎么做?尽管从理论上讲,我们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10年、20年,但是这一步我们做了,也不违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我们法规中有一条,经济文化类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我们提供的基本上是经济、文化类档案,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要搞现行档案利用。”[3]
对此有几点需要澄清, (一)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档案法规的规定,不是理论上的探讨。把必须遵循的法规条款,视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的理论观点是不妥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是指按规定时限接收进馆的档案,据此提前接收档案进馆显然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三)这段话前面讲的是“搞现行文件利用” ,后面讲的则是“要搞现行档案利用” ,明显混淆了文件与档案的概念。
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目前档案局(馆)接收现行文件的时限有两种,一种是与机关档案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的时间要求相一致。既“接收上年度党委、政府机关(文件形成机关)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特殊载体如照片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文件。” [4]另一种是按规定的报送范围“每三个月向市档案馆送交一次” 。[5]前一种是事实上的接收档案进馆,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后一种如果接收的是文件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如果接收的是档案同样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只有“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而为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提前接收档案资料进馆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这项工作今后成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有必要对现行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已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
3. 新的服务模式与法律依据的关系。
我国“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 [6] “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7]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8]
档案局(馆)为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而发布的意见和通知中,大都表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实施办法、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或者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但问题出在这些依据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和要求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从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上看,存在依据法律失当或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4. 行政隶属关系与职权受权主体的关系。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9]“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 [10]
目前,档案局(馆)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文件资料。一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另一种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后,直接以当地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这两种方式算不算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授权估且不论,从授权的主体上讲,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应当由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上存在着主体不当。
5. 结束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11]
党的十六大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12]
因此,我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工作实践中,“行为者必须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以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准绳,做到按程序办事,杜绝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事件的出现。” [13]
当然,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上述几个问题就是档案工作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即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就放弃服务创新与探索。也不能因为是对政府、对人民群众有利,就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向深圳市的同志学习,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就对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的职权给予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 “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综合管理部门, “深圳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分别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事) 。
再如: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市档案条例》。这部《条例》明确规定了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隶属于珠海市档案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珠海市档案局管理。其职责任务是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14]
深圳与珠海两市成立的文件管理中心,使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得到了解决,为档案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为档案资源的科学整合,为更好的服务与社会和公众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2、6、7、8、9、10 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www.law-lib.com/lw/ .2000.11.24
3 孙刚.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浙江档案.2002;12
4 艾建华.海淀区文档中心的职能及工作展望.北京档案.2002;10
5郭海缨.党和人民的需要就是档案工作的方向.中国档案报.2001.1.26 第一版
11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编写组.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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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营政办发[1995]2号)

为加强我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技术防范工作的报告〉》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安全技术防范。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安装使用防盗报警设备、防盗设备和电视监控设备等防范装置及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入侵报警控制器、防入侵系统和防入侵的自动控制器材;报警传输器材;用于防盗、防抢的产品;防盗窃案安全门、窗以及其他安全防范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防范工作实施行政、技术、质量、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下列部位和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装置:
抢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菌种、贵重药品、放射性物质库(柜)及场所;
保管国家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银行金库、存放重要帐目、票据、证券以及储蓄所、信用社、财务办公室等部位;
陈列、展出重要文物、金银首饰的场所;
工交、财贸、商业系统的重要物资仓库;
科研单位,学校存放贵重物品的场所;
其他需要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部门;
新建居民住宅楼的分户门应安装经有关部门检测质量合规的防盗安全门。
公安机关对列入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装置范围内的单位,要督促分期分批安装必要的防范设施,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民用建筑,各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做出经济适用、安全度高的安全防范设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设计单位完成的住宅设计文件进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交付施工。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技术防范设施的防范效能。
已建住宅楼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应由产权单位统一组织住户安装。
生产技术防范产品,须持产品设计资料和样品,送市公安局和技术监督部门审查,经省有关部门鉴定后,到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领取《销售许可证》,方可投产和销售。
经销外地生产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在进货前持样品和省级检测、鉴定书向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申请登记,经审查允许发放《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承担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安装、施工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由建筑安装施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不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并应遵守保密规定,保证安装和维修质量。
下列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公安局审批,安装工程由市公安局负责验收:
区域性防盗报警网;
无线电防盗报警设备;
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的防盗报警设备。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和销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凡新购置、更新或外地迁入的15万元以上的高档机动车辆(生产用的特种车辆除外),必须先行安装防盗、防抢报警装置,否则公安交通部门不予核发牌照或落籍。对原购车辆应安装防范装置而未按期安装的,不予年检,上路行使按交通违章处理。出现被盗抢情况,公安机关不出具有关证明。对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而拒不安装的单位,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对已参加保险而拒不安装的单位,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视情况予以拒绝赔偿。对拒不安装而发生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未以审批自行安装、施工、维修技术防范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停止施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下同)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须报市政府备案:
(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三)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在30000元以上、非经营活动的在1000元以上的;
(四)没收财物在50000元以上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报告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案件统计报表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应包括:标题、编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交待诉权和复议权、落款盖章、制作日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