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之债还是否存在/陈贵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19:37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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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债还是否存在

[案情]
6月10日,金某持借条向华某主张还到期借款1万元.为此,华某从银行取款1万元并交于金某手上.正在金某从内衣取借条准备还给华某时,金某的赌友刘某正好路过并要金某还其赌资.由于金某不想还,就迅速将该款推到华某手上并一边说"你以后还",还没等华某明白这是怎么一会事时,刘某就快速从华某手上抢过该款跑走了.事后,金某要求华某还此借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还存在.首先,此前金某与华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其次,当华某向金某偿还该借款时,金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让华某以后还此款并且将该款实际交还了华某;再次,该款是在华某的控制下灭失的,该款的灭失风险应由华某承担.因此,金某与华某之间的债还存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存在.虽然此前金某与华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但华某已实际履行完自己的给付义务且金某也接受还款,此时俩人之间的债已经消灭.此后,由于金某将该款推到华某手上,并表示由华某以后还此款,这仅是金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得到华某的同意,且该款的灭失是在金某推到华某手上的过程中被人抢走的,此款的灭失风险应由金某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该款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的界定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该款在事发时的所有人是谁的界定.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物(包括现金)的灭失风险由物的所有人承担.结合本案来看,华某事发前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此时,该款的所有人应为金某.俩人之间的债已消灭.此后,金某在不经华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意思表示让华某以后还该款且该款是在金某推到华某手上的过程中灭失的.在此过程中,俩人之间并没有成立新的债务关系,该款的所有人还是金某,因此该款灭失风险应由金某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联系电话0796--35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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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二年六月四日



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行业管理,全面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确保核电厂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机组首次装料以后的运行评估。

  第三条 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并组织成立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代表及特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委员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推荐提名,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聘任。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根据需要可作必要的人员调整。评估委员会每一届的新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具有十年以上核电厂或反应堆的运行管理经验;3.能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导则和标准。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定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审定评估工作计划;
  (三)审核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审查和聘任评估专家;
  (五)组织评估活动;
  (六)组建评估队;
  (七)审定评估报告;
  (八)监督和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九)其他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编制评估工作计划;
  (三)编制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组织和管理评估专家网;
  (五)负责核电厂运行评估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六)协调评估工作;
  (七)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技术支持机构受秘书处的委托,对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评估队对核电厂的运行实施具体评估。评估队由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行专家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人员组成。评估队的组成应能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评估队的职责如下:
  (一)评估前的准备;
  (二)现场评估的实施;
  (三)现场评估活动的记录和评估报告的编写;
  (四)改进措施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评估活动中应做
到:
  (一)提出评估申请和接受评估活动;
  (二)提供现场工作条件,支持并配合评估活
动;
  (三)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计划;
  (四)对其它核电厂实施的评估活动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管理
  (二)运行
  (三)维修
  (四)技术支持
  (五)辐射防护
  (六)运行经验
  (七)化学
  (八)培训和资格考核
  (九)消防
  (十)应急计划和准备

  第十二条 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评估的范围至少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前六项。专项评估的范围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

  第十三条 根据核电厂的运行状况和生产计划,由秘书处协调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包括接受评估核电厂的名称、时间和评估范围。原则上每个核电厂在五年内接受一次综合评估。应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申请或核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可组织计划外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活动遵照《核电厂运行评估实施规则》、《核电厂业绩目标和评估标准》并参照《核电厂运行评估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队在现场对核电厂实施评估。实施评估采取的方式包括对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对设备运行状态的观察、对现场活动的观察和跟踪以及与相关人员面谈等方式。

  第十六条 评估队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在现场评估结束时,评估队向被评估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初步的书面评估报告;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正式的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评估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被评估核电厂营运单位。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编写,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的结论、发现的良好实践和缺陷以及对发现的缺陷提出的改进建议等。

  第十七条 未征得被评估核电厂的书面同意和评估委员会的批准,评估报告和评估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八条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良好实践在征得被评估核电厂同意后可在全行业共享。

  第十九条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收到评估正式报告后两个月内向评估委员会提交改进措施计划,评估委员会组织跟踪和检查改进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要求,由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组织编制相应的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07]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鼓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按照信息得分对信息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评比遵循量化计分、分类考评的原则。

依据报送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年终根据全年得分情况确定考核评比档次。

省厅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章 信息报送与计分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省厅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

报送信息应当紧紧围绕全省国土资源重大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及时反映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经验、工作动态、工作成效、调研成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五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做好上报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六条 报送信息被采用后,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被省厅《国土资源简报》采用的,一般工作动态每条计1分,经验交流、调研报告每篇计3分,其他信息每条计2分;(二)被省厅《国土资源动态》采用的,每条计3分;

(三)被省厅《决策参考》采用的,每条计3分;

(四)专题约稿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

(五)厅领导对信息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第七条 省厅办公室每两个月对各地信息报送、采用和得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三章 考核评比

第八条 省厅每年底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出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初至12月底。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累计信息得分达到1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年度信息总得分,为该局信息得分与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得分之和。

第十条 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按照30%的比例,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

第十一条 省厅每年根据信息工作考核评比结果,评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优秀信息工作者。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经考核确定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每单位可申报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考核确定为达标单位的,每单位可推荐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人选,省厅按照50%的比例综合研究后确定。

第十二条 扩权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考核,其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厅确定的名额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严重失实或者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当年取消信息工作评先资格,其信息人员不得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厅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表彰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表彰一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省厅颁发奖牌,优秀信息工作者由省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省厅表彰的优秀信息工作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信息人员报送信息,省厅按照信息得分每年对信息人员进行一次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