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34:13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

龙城飞将


  许霆的罪与非罪充满了争议。我一直坚持许霆无罪,写了一系列文章(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但法院实际的判决可能在我们大家的观点之外。本人《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关于贺卫方教授的一些观点》与《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从“自由心证”、法学教育、银行尴尬、国家赔偿、相同案例、法官本人、面子问题、业绩任务等方面作了详尽分析,文章内容这里不再赘叙。
这几篇文章当时均没有明确指出法院可能如何判决,但细细读的话能看出其中的隐喻。本文综合近期案件审理过程的走势,以我上述文章的内容为基础,再考虑如下因素,许霆案件的趋势可能是仍会判处有期徒刑。
  因素一: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实际认为许霆是有罪的 :吕院长说:“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只能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上来预防,很难预见没有发生的事情,这就给司法提出各种各样的难题”。本来,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已经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内容,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信守法治原则,法院、法官还会有何难处”(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语),但“给司法提出各种各样的难题”就给人们一个信号,省高院实际认为许霆是有罪的。
  因素二:省检察长张学军认为许霆有罪 :许霆“是多次连续作案……发展到违法犯罪了……比如门锁坏了,难道小偷就可以随便进来偷东西?”“一审判无期无不妥”。
  因素三:广州市中院院长认为 :“任何法学家都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他们的意见未必就是正确的……任何法律都有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先有案件,后有法律’,很多立法实践都是在一个个新案例的基础上得以完善的。”她的意思很明白,广州中院要在许霆案件上产生判例,然后推动立法。此时的判例,只能是许霆有罪的判例了。
  因素四:公诉人的指控 :许霆“窜至……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许霆利用出错的取款机作为犯罪工具”。郭国松先生对此评述说:“检察机关有罪推定,公诉人逻辑混乱”,“案件尚未判决,……检察机关却满脑子有罪推定,经常在法庭上违反刑法乃至宪法恶意贬损被告人的人格,这是中国检察机关非常普遍的现象”。“许霆昨日在法庭上的表现,公诉人称他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 。
  因素五:法官充任“第二公诉人” :审判长说:被告许霆“这可能是你最后一次机会”,让一个涉世未深的小伙子如何反应?郭国松先生评述说:“3名法官轮番向被告人发问,诱导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则违背了司法权的中立性原则,有意无意地扮演了‘第二公诉人’角色。法官们还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赃款’这个定义,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庭审期间,多次有人递纸条给法官”,这些纸条内容是什么,是不是有人在审判庭成员之外在指挥他们,值得深思。
  因素六:律师“跑题”,激愤有余,理性不足 。两名律师却始终处在被动防守状态,完全被检察官所压制,再加上“第二公诉人”的力量,两名律师失去了进攻的动力和方向。首先失当的是第一个律师杨,向取款机发起了攻击。另一位律师吴虽然面临司法行政当局的巨大压力(事前警告过他们,不能作无罪辩护),但还是旗帜鲜明地为许霆做了无罪辩护,实属难能可贵。只是观点没有太多新意,过于简单,远未抓住本案的要害问题。结果,仅一个回合下来,辩方已然军无斗志,无心恋战,失去了一次极其宝贵的机会,遗憾至极!
  因素七:被告人语无伦次,在法庭上倍感弱势 。许霆,检察官和法官每一次喊他名字时,他都大声说:“到!”这也是中国法庭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生怕对检察官和法官有什么不敬,将自己科以重刑。许霆就不止一次地称“法官大人”,这个20多岁的年轻人,脑子里如何会产生“法官大人”这个称呼呢?但是,他为自己进行辩护乃至辩解几乎没有说过一句完整的话,几近于语无伦次,甚至胡说,不知所云。面对国家机器,被告人在法庭上不知如何说话,不敢说话,又是中国法庭上习以为常的现象。
  因素八:“挺许派”的倒戈:“不少以往坚定‘挺许派’的‘成员’认为许霆在法庭上‘不老实’,纷纷调转枪口指责许霆” 。
  因素九:舆论疲劳、热点转移。媒体也是一种“经济人”,媒体生活的基本支柱就是不断地发现热点,烘托热点。许霆已经热了一段,现在又有“艳照门”等其它热点,相信“许霆热”会逐渐降温的。
因素十: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依据刑法63条逐级上报,当然是一定要定罪了,最高院驳回的可能性极小,以此定罪的可能性极大。
  下面来讨论罪名与量刑问题。
  正常情况下,这两者关系是:先定罪名,再决定刑罚。然许霆案件的特殊性,顺序可能是,先决定了有罪,再决定量刑的轻重,最后再找罪名。首先需要找到一个量刑的平衡点,量刑幅度可能会大大地低于上次的判决,使各方都能接受,不要再引起社会强大的反响,其次为这个量刑的幅度找罪名。
因此,罪名可能仍然是盗窃罪。或是普通盗窃罪,或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可能适合于普通盗窃罪的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沿用原罪名: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可能性极大,然后依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专家估计,在“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
  但是,许霆案件已经到了如此公开的地步,判决出来后判决书应当经得住法律和法理的检验,即判决书需要说理。但“倒许派”在论战中总是回避几个地方,若判决许霆有罪,判决书也得回避:
  其一、从自己帐户内“秘密窃取”,如何定性?
  其二、公诉人反驳辩护人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同义反复、循环论证(参见拙文《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观点的批评的意见》、《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
  其三、银行对顾客“当面点清,过后不负责任”,顾客对银行却不但是要负责,而且是要失去终身自由?
  本文结束时,借用郭国松先生一句话:“我长叹一声,这就是中国的司法,我们必须面对现实” 。

写于2008-2-28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


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物价局(物委):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以下通知:
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一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1983年国家医药局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产地县12%,各销地10%。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
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2)中药材(包括饮片)的批零差率仍执行原规定的25——35%。但应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掌握。大宗常用和价值高的品种,差率掌握紧些,数量零星、价值低、损耗大的冷背小品种,差率应该大些。
(3)中药饮片要贯彻优质优价、分等订价的原则。在原作价办法基础上,可根据加工品种的难易,加4——7%的利润,不得再扩大。
(4)系统内部调拨、调剂中药材(不包括进口药材),在不突破上述规定的差率幅度的原则一,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
(5)为了保证市场配方的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以及罕用的小药材的销售价格,可不受规定差率的限制。其具体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确定。
(6)京、津、沪以及保留现行经营环节的省、自治区仍可按现行规定的差率(即:国药字(83)第336号,下同)掌握。
(7)同一城市有几个药材经营单位的,互相之间调拨成交的中药材,为了保持价格的稳定,应本着对二级站、批发和零售三兼顾的原则,不得扩大差率,结合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安排。
(8)进口药材和中成药的作价,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凡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中药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隶属关系,经济成分,一律严格遵照执行。凡从药材(医药)公司进货的零售、医疗单位,必须执行当地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进货的,要按地区差必须服从质量差的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不得抬价购销,不准转手批发,倒卖,从中渔利。
各级医药、物价管理部门,要同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有违必究,共同做好中药价格管理工作。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国家指导价格品种: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中国药材公司协调价格品种
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包括野山参)、牛黄。



1986年4月11日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2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身心健康和卫生安全,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宿舍(公寓) 管理办法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



十堰市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初等学校食堂、学生公寓(宿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在整体设计建设上要突出环境育人的功能,做到与教学区隔离,远离噪声和污染源,注重宿舍(公寓)四周的绿化美化建设。

第四条 每间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学生中学不超过8人,小学不超过12人,城镇学校学生人均住宿面积不能低于1.5m2,农村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分单元布置、相对隔开,封闭管理,每间(层)宿舍应设有卫生间、学生宿舍(公寓)内采光通风良好,门窗玻璃完好,有防盗、防鼠、防蚊、防蝇设施。

第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消防灭火器材齐全完好,通道畅通并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夜间应急照明灯,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楼梯宽敞,扶手、护栏高度符合安全要求,水电设施齐全完好,用电实行统一开关,分时供电。

第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设有固定的值班室,安装有值班电话。乡镇以上学生宿舍要逐步配有必要的家俱及电风扇、洗衣机、晾晒衣物架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政教(德育)处、总务处、班主任、学生代表参与组织成的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机构,各项工作分工明确,相互协调,运转正常。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学生宿舍(公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卫生保洁员等,在学生中产生楼层层长、寝室长、安全员等。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体检后持证(挂牌)上岗。要熟悉本职业务,要思路清晰、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住宿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记载清楚,认真填写学生宿舍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无私拉电线、私自更换灯具和违章用电现象,要有节约水电的措施,零星维修要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封闭管理,住校生一律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无晚归、不归现象,无留宿非本室成员现象。

第十五条 要经常对学生开展校纪校规教育,使学生在校内无抽烟、饮酒、打架斗殴、喧闹、赌博等不良现象,无不健康娱乐或不安全的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严禁无证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要教育学生在正规的商店、超市购买健康、安全的物品,校内无经营性网吧。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走廊、墙壁、楼梯无污物、痰迹,屋顶、屋角无蜘蛛网、灰尘、楼顶平台无垃圾、杂物,厕所、洗漱间、浴室干净卫生无异味,无卫生死角。

第十八条 房间内务整理做到整洁、卫生、干燥,床被叠放有棱角,毛巾、牙刷、水瓶、鞋子、书包、衣物、箱包等在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美观。

第十九条 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公寓)的房间、走廊、外围进行消毒、灭菌、保洁,做到宿舍内无蟑螂、鼠害、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宿舍内的门窗要经常打开,保持空气流通,预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条 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洗换衣服,勤晒衣被,学校要为住宿生提供必要的洗浴设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是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要与德育处、总务处、宿舍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宿舍管理员等层层签订安全责任责任状,并将学生宿舍(公寓)安全应急预案公示在学生宿舍(公寓)醒目的位置。

第二十二条 要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有关报警、报案、医疗急救的电话号码,有情况及时报警报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使用非规定的电器、煤气炉、酒精炉、蚊香、蜡烛、灭蚊片等,严禁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公寓)安全保卫制度和出入来访登记制度,不准异性或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乡镇以上学校,要逐步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和保安设施、医疗急救设备,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生理心理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中学要设立学生心理咨询诊疗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及时消除或缓解学生心理障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的室内设计要有青少年活动特点,做到健康高雅、活泼向上,文化氛围浓厚。

第二十八条 要重视学生宿舍(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楼内公共场所建有相应的宣传栏、文化橱窗,鼓励学生自办各种板(墙)报,经常更新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宿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要坚持开展“卫生寝室”、“文明寝室”和“文明楼(层)栋”的创建评比活动,做到活动有创新,有成效,并受学生欢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应为十堰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