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肖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3:27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肖文


民事诉讼中文书送达是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许多法院的难题。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一、法定送达方式及缺点
1、邮寄送达。通过邮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目前大多数法院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二是邮寄费用较高,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
2、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绪激烈,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法院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当场和法官对峙,撕毁文书。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司法成本相对较高。
3、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4、公告送达。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张贴公告,一种是报纸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拖的时间较长,既影响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5、委托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有些法院会委托兄弟法院代为送达,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二、造成法院送到难的原因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
2、法院送达缺乏人员与财力保障。由于法律规定送达权归法院独揽,造成在个案中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而各级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状况和案件激增的现实也不允许法院如此搞送达工作。
3、被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个别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承认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
4、缺乏完整的送达机制支撑送达工作。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
5、法律对留置送达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机会,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丧失了送达机会。
6、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存在机制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被委托法院长期不送达拖累委托法院诉讼的情形;公告送达不仅价钱昂贵,而且形式单一,且指定刊发公告的报刊有时会因版面所限等问题拖延公告登报时间。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民事送达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利于法院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笔者建议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对送达地点的限制
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应对送达地点限制的过死,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居所、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都可以成为送达地点,即以能找到当事人的场所为标准规定送达地点。另外,笔者建议通过立法确立随时送达制度,即除了上述场所,随时遇见受送达人的地方都可以成为送达地点。
(二)适当扩大签收人的范围
对于公民的送达,如果在住所地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可以交给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其雇用的人签收。另外,在征得受送达人的邻居、房主或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他们签收,同时制作送达通知粘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告知受送达人文书已经送交的情况、文书的性质、文书所交之人的有关情况,送达的法律效果等等,并在送达回证中记明。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送达,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可以由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签收。
(三)简化留置送达的条件
针对我国现行留置送达的弊端,笔者提出如下两种改进意见:
意见一: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送达方法,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考虑将留置送达简易化。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56条规定:“如没有任何人可以或愿意接收文书的副本,经执达员查询受送达人的地址准确,并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查询事宜后,已进行的送达视为向住所或居所送达”。结合我国实际,只要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详细的经过,通过拍摄送达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将文书留置在应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因为在留置送达中,是以拒收为条件的,受送达人不可能不知道有送达的事实,根本没必要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见证。这种做法实践中已有采用,只需进一步通过法律来明确。
意见二: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人邀请见证人的义务的同时,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法定的见证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规定中明确法院可要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收,其代收后于一定期限转交给被送达人,若不转交或拖延不转交,由立法授权法院可对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保证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和送达的有效性。
(四)细化公告送达程序
前文已述,公告送达的规定过于模糊,公告的载体随意性太大且公告时间较长,不利于审判的进行。完善公告送达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选择公告的媒体。对于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规定的过于形式,当事人几乎没有看到送达内容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取消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的送达形式,而直接将公告刊登在报纸上进行送达。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也都选择在报纸上进行公告送达,对于报纸的选择,也不能过于随意,现在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刊登,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专业性太强,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大多数当事人也不可能看到这类专业性太强的报纸。因此,可以考虑以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为辅的公告送达媒体。
2. 缩短公告送达的时间。在信息高速发达的今天,公告时间的过长对增进送达效果也无多大用处,能否有效送达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在于送达的方式是否合适是否到位,只要送达方式合理送达到位,就能有效地送达,并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的效率。反观其他国家和地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告送达,自根据本法前条规定开始告示之日起两周即产生效力。”台湾地区的民诉法第152条就规定:“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粘贴牌示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报纸,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因此,建议我国立法也应相应减少公告时间,考虑到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将我国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缩短为30日为宜。
(五)拓展新型、现代化的送达方式
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巨大进步,我国原有的送达方式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不能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目前,由于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已日益普及,采用现代化送达方式已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电话送达。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电话通知后,可将电话录音或者通话记录作为送达证明记录在卷即可完成送达;又如电子邮件送达。法院可以通过网络以邮件的形式向当事人的邮箱发送诉讼文书的电子版,当事人接收后再通过电子邮件将送达回证发回即可完成一次送达。在我国,司法实践已在部分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指出:“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民事诉讼法立法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赋予各种新型送达方式以合法地位。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送达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规范的送达,以致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同时有损于法律的尊严。然而,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呼吁给予民事诉讼送达程序更多的关注,根据实践经验做出更详细统一的规定,促使送达程序不断得到完善,进一步使整个诉讼程序得以正常有序的进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府[2007]197号 颁布日期: 2007.09.27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文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一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依法监管的体制。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有关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其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认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法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三)切实做好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防范工作。对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防范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完善措施,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要建立和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行业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即“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启发全社会树立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风尚.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安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安委会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办事处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
(三)审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活动。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四)协调市武装部、驻文昌部队、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规定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行业规划、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生产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或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市委、市政府,各镇政府、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全体成员和成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在年末向市安委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市安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成员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第十四条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厂、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对特种设备(由质检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协助省有关部门对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事故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的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配合、协助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及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照权限负责或协助省有关部门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工厂、矿山和商贸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九)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按照权限负责或协助省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协助省安监局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危险化学品事故。
(十)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事故。
(十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省安监局办理我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组织、指导、实施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开展与省内各市、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四)承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文昌市发展与改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政府议定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规划。
(二)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七条 文昌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公共安全管理。
(一)履行全市剧毒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全市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负责对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民用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三)履行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负责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海文高速公路文昌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五)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文昌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贯彻执行。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消防安全社会发展规划;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按有关规定对全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实施指挥;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 文昌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助省建设厅对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和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和起重信号工等)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履行全市城市燃气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在城乡建设规划中,贯彻落实有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
(六)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八)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昌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职责。负责实施依法开展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工作,加强对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运输站场等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种非法营运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和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实施依法实施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查处各种非法营运行为。
(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职责。依法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指导公路养护部门根据交通部养护工作规范开展养护工作,依法开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码头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全市乡镇渡口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工作。
(六)参与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文昌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餐饮业、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餐饮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宾馆、饭店、酒家、食品店等餐饮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我市职业卫生规范文件,规范全市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协助省卫生厅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组织或参与全省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文昌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廉政情况、工作效能情况、守法执法情况实施监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监察建议,作出监察决定。
(二)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按照规定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做好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文昌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文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体育馆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网吧、书店、音像店、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市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到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四)协调电视台、《侨乡文昌》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和刊登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昌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经费保障。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行政执法经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负责监督渔业水上交通、作业生产安全。
(三)负责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渔港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渔业建筑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编制全市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合省海上搜救队做好渔船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
(六)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昌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本局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用交通车辆、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组织或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文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
(六)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内容。
(八)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九)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经济赔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的统一监管;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组织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文昌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农作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三)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和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文昌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务系统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务系统工业、商业服务业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责任制,配合和协助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搞好本系统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严防火灾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配合省商务厅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第三十条 文昌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信息产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信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行业实际,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好各种事故的预防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四)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履行全市无线电频率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干扰无线电的行为,保障我市境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六)履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文昌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对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地方标准。
(二)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负责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负责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充装许可和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负责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文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指导和监督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履行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综合组织食品安全的信息工作,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昌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库、水坝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核准工作,并承担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指导水库、江(海)堤、水电站大坝的运行和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建设、管理与运行,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管理全市防汛、防风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指导编制全市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工程安全检查、防护、抢险工作。
(四)履行全市供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文昌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镇政府、办事处、农(林)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省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三十六条 文昌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星级以上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星级以上旅游宾馆、旅游景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运输车辆和旅游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文昌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负责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负责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的管理,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其他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及负责对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资质、资格管理。
(四)负责全市升空气球、系留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施放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系留气球、自由升空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和许可;负责全市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五)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认定工作。
(六)依法组织和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处理。
(七)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应急预案并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规定》,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四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琼府〔2001〕82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严重失职、渎职地为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清澜海事局等中央驻文昌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市政府其它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承担一定行业行政管理职责的海南电网公司文昌供电公司等国有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由于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造成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对已经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不组织抢救处理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下)
                      ——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

作者:余秀才[1]


总序

村规民约属广义上的法,从法的演变历史看,产生于国法之前。先有村规民约,后各村寨联合形成部落、氏族盟约,在斗争中,胜利的部落在吸收其他部落盟约中合理有益的部分的基础上,将其本部落原用的盟约强制推行,形成国家法律。尽管我国早在秦朝时就设立了村寨一级的行政长官——里长,尽管我国现在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基本健全,尽管法制宣传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寨为国法所鞭长莫及,这源于历史、经济、文化、教育、地理环境及交通等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和交通条件恶劣,使救济成本高昂,为村民所负担不起,这导致了大量村规民约的滋生和存在。

村规民约,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起着国家法律无法比拟的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诸多冲突,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规民约中的罚款权(处罚权)问题;二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同居、事实婚姻、赡养、继承等问题。针对之,笔者分为上、下两部分予以论述。

严格来说,很少有村规民约会直接规定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却体现在大量民间习俗中,从而与国法产生冲突。这些冲突中,最为严重的是由事实婚姻问题所带来的冲突,故笔者选取此作为重点予以论述。

摘要:

毫无疑问,婚姻登记为行政确认,与《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等如出一辙,依其性质,本应仅取得公示和对抗效力,登记与否,本不应影响婚姻关系之成立与生效。故现行之否认事实婚姻之做法与制度及婚姻登记理念值得商榷,应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为宜。

关键词: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事实婚姻、无效婚姻

引言:

所谓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事实,群众亦认其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实事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2]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具有重要意义,论述前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1:原告起诉离婚,开庭时发现被告身份证上名字与结婚证上所载不一致,仅姓相同,但发音相近,且结婚证上所载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亦不一致,最麻烦者,结婚证上未载明双方身份证号码,但原、被告均确认他们是夫妻且同时去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经公安局查询,结婚证上所载名字无此人。如何处理,引发了争议:观点一,此为笔误,只要原、被告均确认是夫妻关系,就按婚姻有效处理,因为原、被告确实去进行过结婚登记,且结婚证上名字无此人,不会有冒名离婚之嫌疑。观点二,以前法院还可直接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当事人已只能申请行政撤销或行政复议,因此,在结婚证未被撤销前,应视为与原告结婚的人非被告,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如仍认定婚姻有效,相当于承认事实婚姻,故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2:甲在外上大学,某日收到家里电报称“母亲病重速回”,回家后始知父母骗她回来是为了让她与邻村乙结婚,甲开始不同意,但父母以死相胁,最终同意了,但未办结婚登记。甲、乙依当地民俗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依民间结婚仪式举行了婚礼。进洞房时甲反悔了,死活不从,乙遂在伙伴的协助下强行与甲发生了性关系,并将甲软禁在家不让其离开。次日,甲借上侧所之机逃走,以强奸为由到公安报案,公安不予立案,甲告到妇联,妇联问明情况后得知未办理结婚登记,遂带甲再次找到公安,公安立案经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认定乙强奸罪成立,但考虑到当地群众的反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案例3:朱某与王某2001年依民俗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生育三个小孩。2011年12月,朱某在建水虾洞矿山打工时意外身亡,矿方补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8000元,此款全部交给了王某。后朱某母亲李某(朱某父亲亡故,李某已改嫁多年)获悉后要求参与分割此款,双方因此而起争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其10万元。本案引发了诸多争议:1、依民俗,“儿女不养过街娘”,即母亲改嫁的,儿女不予赡养;2、依现行法律,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朱某三个儿女母亲的王某无权参与分配,民众难以接受;3、补偿款60余万元是否属于遗产在理论界本就有争议,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排除王某参与分配的权利,恰当性值得商榷。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与争议,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结婚行政确认的历史沿革

我国讲究家国天下,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故早在西周时就对婚姻成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西周始创的“六礼”制度,“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可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3]此即聘娶婚,“是在我国通行了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尽管历经各个朝代,程序会有繁简的变通,但聘娶婚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始终不变。”[4]虽然后来还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即所谓的“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但在整个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从未有过婚姻需行政确认之说。

婚姻的行政确认在建国后亦经历了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初至1989年11月21日。根据1984年8月31日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事实婚姻违法,但对之起诉的纠纷仍按离婚处理,即承认事实婚姻,对调和或撤诉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对起诉时仍不具结婚条件的解除同居关系。

第二阶段,是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仍为有条件地承认实事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仍承认事实婚姻,但对离婚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

第三阶段,即1994年2月1日以后,特别是2001年12月27日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不再承认实事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的仍承认),未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去掉了“非法”二字。

二、行政登记的种类与定性

现实生活中有诸多事项需到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