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展望/欧锦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16:33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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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展望

欧锦雄


  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历经了“引进和传播”、“实践和巩固”以及“发展和困顿”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为蓝本并经过我国吸收、消化和发展后而形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常称“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同时,一些刑法学者也提出了多种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主张。在未来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我国应对中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以促进中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保证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基本统一的法言法语和相对统一的定罪判断标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理应继续成为我国未来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词: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主流、传统、苏俄、德日、发展、展望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它是指导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理论,是关系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重大理论。新中国成立之前,旧中国广泛适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德日犯罪成立理论,但是,自新中国废除了旧法统的“六法全书”(其中包括刑法)之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随之被废弃。后来,新中国开始引进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当前,我国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对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适度改造后而形成的犯罪构成理论。近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可喜现象,有的学者提出应以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取代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的提出应引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替换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犯罪构成学说,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辩护者也甚众。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繁荣促进了刑法科学的发展,但是,也引发了司法实务者的迷惘。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回顾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对其进行反思,并畅想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
  一、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
自我国推翻旧法统以来,德日犯罪成立理论逐渐销声匿迹,新中国刑法学转而引进了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即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1、引进和传播阶段,即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刑法典制定前。2、实践和巩固阶段,即1979年刑法典制定至1993年何秉松教授的犯罪构成系统论纳入法学本科教材阶段。3、发展和困顿阶段,即1993年至今。
  (一)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引进和传播
  1949年3月31日董必武同志签署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的训令发布,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由此宣告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华民国法统在中国大陆的终结。随着旧法统的终结,依附其身上的旧法学,包括刑法学也完全终止①。旧刑法学中的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自然也终止使用。为了填补刑法理论的真空,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引进当时的苏俄刑法理论,于是,一批苏联的刑法专家来到中国担任政法部门的顾问,到大学讲学,为中国培养青年教师,重要的苏联论著陆续被译成中文出版②。
  当时翻译出版的苏联刑法论著主要有:孟沙金任总编辑、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的《苏维埃刑法总论》、契希克瓦节主编、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苏维埃刑法总则》、苏联司法部法学研究所编《苏维埃刑法总则》,盖尔采宗编《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苏维埃刑法论文选择》(第一、二、三辑)、特拉伊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等③。自此,新中国正式播下了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种子,在苏俄刑法理论的影响下,1956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诉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1957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1957年4月东北人民大学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张中庸编),1957年9月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和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1957年10月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讲义(初稿)》。这些教材里的犯罪构成理论几乎是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翻版④。这表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已被我国刑法学消化吸收,并在新中国正式生根、发芽。
  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每一犯罪构成系由以下四个基本因素形成起来的:(1)犯罪的客体;(2)犯罪的客观因素;(3)犯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因素。这四个犯罪构成的要件缺一种,犯罪构成即不能成立犯罪⑤。在这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下,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逐渐形成和发展。
  1957年整风反右之后,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尖锐的批判和全面否定,直到1978年十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刑法界无人再谈犯罪构成理论,这整整沉寂了二十多年⑥。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引进并传播的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已在中国大陆播种、生根,为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知识储备。
  在这一时期里,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仅为极少数刑法学界人士所掌握,在刑法学界有一定影响。新中国刑法起草准备工作始于1950年,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进行,从1950年到1954年9月写出了两个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1954年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又负责刑法起草工作,至1963年10月已写出33稿⑦。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刑法典在这一阶段一直未能产生。但是,由于参与立法的不少人员受过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因此,在制定33稿刑法草稿过程中,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者的脑海里应或多或少地产生着影响。因为我国刑法典在这一阶段并未产生,因此,可以说,在这一时期,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并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对那一时期的刑事司法也未产生过实质影响。
  (二)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和巩固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后,谈民主、谈法制的空气逐渐浓厚起来了。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0月作了一次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谈话后,中央政法小组召开了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从10月下旬开始,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对刑法草案第33稿进行修订工作,先后搞出两个稿子,在十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推动下,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彭真同志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对立法工作抓得很紧。刑法草稿是以第33稿为基础,根据新的经验和情况、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做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搞了三个稿子。之后,经作了一些修改补充后,于1979年7月10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中获得一致通过⑧。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是以1963年10月写出的刑法草案第33稿为基础修订的,而在制定这33稿的立法起草者以及于1979年参与制定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立法起草者中,不少人是深受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的,因此,可以认为,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1979年刑法典制定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为了培养刑法理论和实务人才和指导刑法的适用,我国参考了苏俄刑法教材并开始编写自己的刑法学教材。这些教材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规定为素材,对来自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加以补充修改而形成的。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大的是1982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该书是我国第一部统编刑法学教材,由高铭暄教授任主编、马克昌教授和高格教授任副主编,先后印刷23次,印数达100多万册。这本书所论述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为蓝本建立起来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长期在整个刑法学界占据统治地位,成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被称为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⑨。这一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所组成。这一教科书建立的刑法学体系(包括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后来各种刑法论著和教科书所接受,成为各种同类著作的母本⑩。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陆续有刑法学者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提出批评,但是,直至1993年何秉松教授主编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刑法教科书》发行前,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一直居于绝对的占导地位。这一犯罪构成理论在广大司法实务者的脑海中形成了深刻的烙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采用,为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困顿
  自从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刑法学研究逐渐走向繁荣,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有的刑法学者开始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随着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随着大量外国刑法学的著作和论文的翻译和出版,以及大量在外国留学的刑法学者学成归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可喜现象。批判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越来越多,主要代表性观点有:(1)不要犯罪客体的“三要件说”○11。(2)不要犯罪主体的“三要件说” ○12。(3)犯罪构成仅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二要件说” ○13。(4)动态的“犯罪构成系统论” ○14。(5)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取代说○15。(6)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完善说○16。面对猛烈的批判声浪,许多学者竭力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辩护○17。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繁荣促进了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但是,自1993年7月何秉松教授将其创制的犯罪构成系统论写进其主编的《刑法教科书》并广为传播后,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这一教材的出版标志着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绝对主导地位受到了挑战。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张明楷教授著的《刑法学》教材,该教材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由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组成的“三要件说”,同时,其内容充满了德日刑法学的理论内容。2003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法学》教材,这一教材完全用德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来编写。有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也完全采用德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来编写刑法学教材。这些刑法学教材在国内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几本刑法学教材主要适用于广大的法律专业本科生,而深受这些犯罪构成理论影响的法科学生许多已成为了法律实务工作者。
  从1993年7月至今,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得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犯罪构成理论,随着何秉松教授的犯罪构成系统论编入《刑法教科书》以及张明楷教授著《刑法学》、陈兴良教授主编《刑法学》的出版并广泛传播,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直至现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界依旧是主流的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占绝对的主导地位。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成果已呈膨胀发展之趋势,这五花八门的研究成果是否均可随意编入用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刑法学教材之中?在中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可否任意采用一种犯罪构成理论运用到公诉、辩护和审判业务中?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空前发展与其研究成果应如何转化为法律实务之用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困顿。
  二、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评价
  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引进和发展,促进了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为新中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作出了贡献,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对中国刑法学科建设的贡献
  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引进和发展与我国政权的更迭及刑事法制建设具有密切关系。新中国在推翻旧政权后即宣布废除旧法统,旧中国刑法被废除后,指导其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德日犯罪成立理论随之被废弃。新中国需要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同时,也需要刑法理论的指导,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引进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由于当时世界形成了两大对立阵营,而中国与苏联具有亲如兄弟的紧密关系,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初即引进了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和德国的犯罪成立理论都是以费费尔巴哈的Tatbestand(即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却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苏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俄国资本主义和苏联社会主义两个发展时期的优秀刑法学者渐进和接续研究而形成的理论成果○18。这一研究成果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因此,我国在20世纪50代初引进和传播苏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合理的选择。我国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人们对早已引进的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消化和吸收,已形成适合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需要的犯罪构成理论,成为了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以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本框架,但是,在我国刑法学者的努力下其许多内容已赋予新的内容,其许多表述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已有不同。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近60年来,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下刑法学的其他相关理论也得到较快发展,从而为中国刑法学科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中国刑法学科已经成为一门较为完善的法律学科。
  近些年来,德日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英美法系双层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其他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传播,我国许多刑法学者经过孜孜不倦的努力也提出了各自独特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呈现出非常繁荣的景象。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对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初至1979年刑法制定前,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仅为我国极少部分的刑法学精英所掌握。在这段时间的一些刑法立法起草活动中,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会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由于在这段时间里的刑法草稿均未能成为法律,因此,在这一时期里,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法立法未产生过实质性影响。在1979年刑法制定过程中,不少参与刑法立法的起草者曾学习和研究过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当时,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知识储备为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这样,当时的刑法起草活动自然会受到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因此,对于我国1979年刑法典立法活动,苏俄犯罪构成理论是具有影响力的。自从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后,我国刑法学者消化和吸收了苏俄犯罪构成理论,根据自身的研究,重新表述这一犯罪构成理论,并形成了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我国1997年刑法典的立法活动,也是在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下开展的。
  20世纪50年代,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被我国引进和传播,但是,由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在1957年整风反右前未对我国刑法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在1957年整风反右之后犯罪构成理论又被批判和全盘否定,因此,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前,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司法几乎未产生过积极的影响。自从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后,我国刑法学吸收和消化了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而形成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刑法学教育中广泛传播,并在全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且简单易懂,易操作,已被广大刑事司法工作者普遍接受,成为侦查、公诉、审判和辩护等诉讼活动的普遍适用理论,实践证明,这一理论是可行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刑事司法实践看,许多疑难、热点案件的争论主要不涉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框架,引发争论的主要涉及刑法理念、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缺陷等问题,涉及犯罪构成的理论缺陷的争论主要是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下的构成要素,如刑法因果关系,认识因素等。
  这些年来,许多刑法学者对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英美法系双层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其他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科学地认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了更多的比较参照理论,这些研究成果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由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已在广大刑事法律实务工作者大脑里产生了烙印,因此,其他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依然有限。
  (三)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现状的理性思考
  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对我国刑法科学的发展、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无疑起到巨大的作用。目前,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现状应如何理性评价呢?对这一问题的正确理解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发展。
  1、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理性思考
  20世纪50年代起,经过几代刑法学人的努力,我国消化和吸收了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中国语境下的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  犯罪主观要件四要件组成。从逻辑学上讲,这四个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强调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行为要完全符合这四个要件才能定罪,其犯罪界限较为明确,这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它将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证明责任交由控诉方,这更体现了人权保障优先的理念。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定罪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体现其具有较强的定罪逻辑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置于一个平面上比较分析,非常直观,它让问题显得简单、明了,在实践中具有易操作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组成,它包括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包含了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的内涵,这不会导致主观归罪。由于只要不具备其中一要件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它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理念。由于每个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根据刑法规范分析出来的,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其实是在进行规范判断,不存在规范缺失问题。正因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简单、易操作,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此,被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普遍接受,并将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普遍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中国近三十年刑事司法实践证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十分可行的。
  任何一部法律均蕴含有若干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均需要协调和平衡,因此,任何一种法律理论均不可能十全十美,均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可以肯定地说,当今世界上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理论均可能存在缺陷,只要换一个观察视角,就会发现其缺陷的所在。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同样也不能例外。我国许多刑法学者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批判,其具有代表性的理由有:(1)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2)重控诉机制而轻视辩护机制。(3)主观判断可能优于客观判断。(4)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纠缠不清。(5)强调静止性而否认过程性○19。(6)只具有入罪的入口而缺少出罪的通道,存在安全性上的问题。(7)这种理论体系所设定的思维方式与一般思维习惯存在一定距离,这是其操作性方面的问题○20。在这些批判意见中,有的是中肯的,有的是片面的。笔者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其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许多罪种的犯罪客体未能在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虽然犯罪客体是客观实在的,但是,它还是未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要求。(2)阻却犯罪事由不能较好地在犯罪构成理论中解释。(3)分则规定的罪状构成未能一目了然。(4)综合社会危害性未达到犯罪程度而不入罪的情形还不能较科学地以这一理论予以解释。
  我国有学者提出“刑法知识去苏俄化”,其认为,我国刑法学承续的基本上是斯大林时代形成的刑法学说,其政治上与学术上具有陈旧性,苏联犯罪构成体系仍然统治着我国刑法学,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逻辑缺陷○21,并认为,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应推倒重来,除了以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取而代之以外,别无出路○22。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椎的。我国的刑法学确实是以苏俄刑法学为蓝本建构的,但是,经过我国消化、吸收和发展后已形成中国语境下的刑法学,在20世纪后80年代的刑法学里包含有两大方面的知识:一是政治意识形态知识;二是犯罪构成理论和其他刑法知识。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知识里,诸如“阶级斗争理论”、“专政理论”的政治意识形态知识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清理得一干二净,但是,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貌依然保存,仍然存在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子。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中性理论。对于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我们不能因为其所来源的国家存在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问题而否认其科学性。正如卫星和宇宙飞船,我们不能因它们是苏联首先制造而否认其技术的先进性。我们应明确一点,具有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一定具有良好的刑事法治。这只是实现良好法治的一个理论工具。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师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而形成的,而对它全盘否定。
  从前述分析中可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应理性地坚守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其存在的不足,只要稍加改造,就可让其更显科学性。
  2、对当今琳琅满目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深思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曾留学或正留学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学者众多,翻译的外国刑法学著作也逐渐增多。学者们往往会根据自身的特殊经历或好恶,主张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应采用某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或者以某国犯罪构成理论为蓝本创造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少刑法学者还提出了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或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改造。面对林林总总的犯罪构成理论,我们应持什么态度呢?
  当前,世界正呈全球化发展之趋势,法律也呈现有全球化的特点,因此,学习和研究外国刑法及其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立法和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是大有裨益的。法学研究需要创新,创新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将有助于人们对这一理论的深化,为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储备将来可借鉴的研究成果。因此,我国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繁荣景象是非常可喜的。
  刑法学者将其创建的犯罪构成理论或其主张的某国犯罪构成理论发表于法学研究刊物上或出版专著,这是学术争鸣的常规做法。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有的刑法学者将尚未得到广大刑法学者和刑事实务界认同的、尚存在争议的、新的犯罪构成理论编入刑法学教科书,并用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中国法律实务教育出现了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为主流的刑法学实务教育,以及以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或其他创新犯罪构成理论为辅的刑法学实务教育的局面。在不同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所形成的刑法理论体系和刑法观点将有所不同,多种差异较大的刑法理论同时应用于中国法律实务教育的最终结局将是:中国刑事司法没有基本同一的法言法语,这必然会出现司法中的理论迷局○23。由此可见,中国众多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成果应如何转化为实践所用的问题是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展望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可促进刑法学全面发展。因此,在未来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我们应对中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创新研究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从而促进中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为未来中国刑法和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丰富的知识储备。但是,在如何将犯罪构成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应用理论的问题上,我们应格外严肃地对待。笔者认为,中国法律实务教育应统一采用一种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其主流犯罪构成理论,并据此形成统一的刑法理论体系,从而保证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基本统一的法言法语和相对统一的定罪判断标准。这是防止中国刑法适用不统一的基本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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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会计分开核算的要求,现对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设置“138政策性粮油”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定购粮油、吞吐调节粮等粮油商品。本科目按照库存政策性粮油的性质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的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506粮油)仍然在“特种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2.设置“503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政策粮油的销售收入,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设置“513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政策性粮油的销售成本,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企业发生的各种费用仍通过“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其中能够直接确认属于政策性粮油经营业务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单独记录反映。
5.企业发生的各种补贴收入(如价格、费用、利息等)仍通过“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并按照补贴项目区分中央和地方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企业应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下分别设置“政策性粮油借款”和“商业性粮油借款”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政策性经营业务和其他非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借款。同时,在“政策性粮油借款”明细科目还应单独核算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借款。
7.企业受托经营的政策性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等应通过“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核算。
8.企业库存的各种非政策性粮油及非粮油商品,销售的各种非政策性粮油以及非粮油商品仍然通过“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核算。

二、会计报表
1.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政策性粮油”项目,反映企业政策性粮油库存金额。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下增设“其中:政策性粮油借款”反映政策性企业经营政策性粮油的借款情况;并在该项目下设置“其中: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借款”项目,反映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借款情况。
2.为了适应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改革的需要,分别反映政策性经营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的损益情况,对政策性粮食企业的“损益表”进行适当调整。在“损益表”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栏目下分别设置“合计”、“政策性粮油”“商业性业务”栏目。填列时,各项目能够确认属于政策性粮油业务和非政策性粮油业务的,应分别项目直接填列;凡不能够区分政策性粮油业务和非政策性粮油业务的,按照“不挤不占、合理负担”的原则,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销售收入、经营量比例等)进行分摊后分别反映。分摊方法一经确定,应在一定时期(至少一年)内不得变更。调整后的“损益表”附后。
3.其他报表仍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附件:损 益 表
会商(粮)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
| | 本 月 数 | 本年累计数
项 目 |行次|----------------------------------------|----------------------------------------
| | 合计 | 政策性粮油 | 商业性业务 | 合计 | 政策性粮油 | 商业性业务
----------------------------------|----|--------|--------------|--------------|--------|--------------|--------------
一、商品销售收入 |1 | | | | | |
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 |2 | | | | | |
销售折扣与折让 |3 | | | | | |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 |4 | | | | | |
减:商品销售成本 |5 | | | | | |
经营费用 |6 | | | | | |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 | | | | | |
二、商品销售利润 |10| | | | | |
加:代购代销收入 |11| | | | | |
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 |12| | | | | |
减: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 |13| | | | | |
三、主营业务利润 |14| | | |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15| | | | | |
----------------------------------------------------------------------------------------------------------------------------
续表
----------------------------------------------------------------------------------------------------------------------------
| | 本 月 数 | 本年累计数
项 目 |行次|----------------------------------------|----------------------------------------
| | 合计 | 政策性粮油 | 商业性业务 | 合计 | 政策性粮油 | 商业性业务
----------------------------------|----|--------|--------------|--------------|--------|--------------|--------------
调拨经营费收入 |16| | | | | |
减:管理费用 |17| | | | | |
财务费用 |18| | | | | |
汇兑损失 |19| | | | | |
调拨经营费支出 |20| | | | | |
四、营业利润 |21| | | | | |
加:投资收益 |22| | | | | |
补贴收入 |23| | | | | |
营业外收入 |24|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25| | | | | |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 | | | | |
五、利润总额 |30| | | | | |
减:所得税 |31| | | | | |
六、净利润 |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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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等


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局等

为正确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完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制度,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二、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附件二),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申报修订退税鉴定;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税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30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
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帐(具体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下达)。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帐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均应按帐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品帐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
费用扣除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库存出口商品帐 上年结转金额

本年费用累计额 中所含费用
费用扣除率=----------------×100%
本年购进金额 +上年结转金额
四、出口产品的退税申报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或按批如实填具“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附件三),报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附送或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附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出口销售发票”。办理退税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盖“已退税”章。对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距报关海关远的省级以上外贸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税务局商经贸部批准,可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按出口时间顺序编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审核。
“出口销售发票”为对外结算正式发票的副本,必须详细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单价、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2.提供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必须有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
3.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附件四)和“代理出口协议书”。“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4.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的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附件五)。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属于出口样品展销,还应附送“收汇通知单”。
五、出口产品退税的审核批准
(一)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后,应到出口企业逐项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和要求:
1.对自营出口销售帐的审核。要认真审查和严格划分境外销售和境内销售的销售收入;审核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申请退税的出口产品与“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的产品名称、规格等是否一致。
2.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原件。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注明“进料加工”的,则应从退税款中抵扣进口料、件的免税额;“结算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3.对出口发票的审核。出口产品数量、贸易总额应与销售明细帐、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申请退税产品数量、销售收入一致。属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应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4.对进货发票的审核。进货发票所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的出厂销售单价、出厂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他费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确定费用扣除率计算扣除。
5.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审核。退税税率应与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鉴定的退税税率一致。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出口产品放在一起核算的,由企业分别不同的产品按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申请退税。划分不清的,退税税率一律按从低的原则办理。
6.对“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审核。“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数据计算必须准确,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必须清楚正确。
(三)出口产品退税的批准:
按规定直接由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的退税,由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领导审批。其他地区办理的退税,一律由市、县以上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六、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签程序
(一)报关单位出口产品如需要申请退税,应增填1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右上角自盖3厘米×6厘米长方形“申请出口产品退税专用联”印章。海关于验放货物出口后,加盖验讫章退还申报单位。海关按原外贸部(79)贸关货字第267号《关于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并收取签证费的通知》中的相应标准收费。出口后要求海关办理证明者不予受理。
(二)凡属转关出口产品要求退税的,报关单位应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再增填1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手续后,可直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加盖验讫章后退回报关人,以便办理退税,出境地海关不再予以签章。
(三)如经海关签印证明已出口报关的货物发生退关,海关有权将已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撤回或调整其出口货物数字并重新签印。转关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应由出境地海关通知启运地海关按上述办法办理。
七、出口产品退税的检查
1.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按期办理退税后,于每季度末还应将本季度所退全部税款进行一次复查。
2.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出口企业上年出口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和退税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八、违章处理
1.各有关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出口退税法规政策,严格按规定办理退税。对由于不正确执行出口退税规定或不认真审核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对违章案件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3.出口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申报出口产品退税鉴定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册、票证的;
(3)不按规定提供出口退税资料、凭证的;
(4)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4.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而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