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晓松醉驾案”谈“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徐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24:09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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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晓松醉驾案”谈“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最近,因“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包括人民日报、京华时报、检察日报、新浪网在内的多家媒体竞相报导,而包括法官、法学教授、律师及普通网民在内的各群体的看法也可谓是“百家争鸣”。前不久,笔者也特意写了一篇博文《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以阐述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该博文部分观点随后被有关媒体引用。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不再赘述,现主要阐述“因醉酒驾驶问题涉嫌的‘危险驾驶罪’中存在的共犯(本文中“共犯”均指“共同犯罪”)问题”。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等构成的共同犯罪。

现结合高晓松醉驾案进行分析:

一、假设与高晓松一起喝酒的朋友A先生在明知高晓松开车前来时主动劝其喝酒,且在高晓松准备开车回家时未加以阻止,从而发生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A先生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笔者认为,A先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其劝酒行为应该属于高晓松“危险驾驶罪”的帮助行为,属于帮助犯。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A先生明知高晓松开车前来,也应知高晓松有开车回去的可能而劝其喝酒,并在明知高晓松驾车回家的情况下未加以阻止,从而放任了其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在刑法理论上可以称之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A先生确实实施了劝酒行为,并对高晓松醉酒驾车行为起到了一个推动或者帮助的作用,且在其醉酒驾车时未及时阻止,置该醉酒驾车行为处于一个危险的状态。

再次,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A先生所帮助的实行行为(即高晓松的醉酒驾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综上分析,A先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由于A先生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假设高晓松的朋友B先生做东请高晓松等二、三个好友一起喝酒,但B先生并未劝酒,只是在高晓松醉酒之后将其送上车或者目送其开车回家,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笔者认为,B先生也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理由为:B先生在客观上为高晓松的醉酒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且喝酒的人数少,B先生应尽到注意的义务。而B先生在明知或应知高晓松醉酒的情况下开车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会触犯“危险驾驶罪”)而未加阻止或将其送上车,说明B先生在主观上应当知道这种犯罪行为会发生但却放任(或希望)这种犯罪行为发生,主观上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故意。

结束语:

中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但是笔者认为:无酒虽不成席,但因为喝酒开车丢了性命或者使他人丢了性命,那都是让亲人痛不欲生的事情。正所谓“司机一滴酒,亲人一滴泪”。

醉酒驾车是否一律入罪,如今已成为大家谈论的焦点。那么我现在想提醒的是:请勿将醉酒驾车的责任让驾驶者一个人扛着,如果您是他的朋友,在他喝酒时您就应该及时制止,或者在他喝醉酒开车时也要极力制止。不管您是否真的会构成犯罪,但他毕竟是您的朋友。


作者: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联系电话:1870168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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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请示》(冀劳计〔1992〕第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
分的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的时间除外)时,应要求企业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对按期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的,应裁决“维持企业的裁决决定”;否则,应裁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如企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
的裁决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2年4月29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用地,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实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租赁: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发生转让、抵押、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用途而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而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可实行租赁的土地。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年至5年,租金一次付清。
  第六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依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标准随之调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测算不同地段土地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或个人持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使用者(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金标准调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享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后,租赁合同终止,剩余年期的租金在土地有偿收入中核减。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60日内向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除根据需要收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家租赁土地政策调整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未申请续期的,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前收回: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回的。
  第十三条 提前收回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需要收回的租赁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情况提前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支付租金以及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法收回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的,须办理相关土地登记手续,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凡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持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租赁手续。违反本规定,拒不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租金总额的10%返回业务部门做业务经费。
  第十八条 各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大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