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问题及检察机关的作用/杨家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54:49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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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们的生存环境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特点显著;环境污染的事件频发;大部分来源于燃煤的烟尘排放和二氧化硫排放使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化工企业在生产中暗自向地下排放污水,致使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近几年虽然经过行政执法部门的努力,我们的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却未得以根本好转。

  二、导致我国环境污染久治不愈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即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很多,但也有以下不完善的方面:1、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领域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如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如排污权交易这种比较能实际应用的制度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特别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防止环保的地方保护问题。 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

  (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工业企业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工商局、环保局、税务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却都不去管。(2)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执法。(3)环境职能部门的手段不硬,制约因素多,法律法规没有像赋予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执法有法难依,执法疲软。

  (三)排污企业的人为因素

  部分企业负责人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持观望态度。少数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高利润,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却不去运行。有时为了应付检查或逃避处罚,往往采取白天开晚上停,检查时开检查后停,从而导致区域环境质量得不到明显改善。有的企业限期治理一拖再拖,对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增加了难度。还有个别企业竟然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迟迟不上治污项目,明明知道所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就是不予积极治理。

  三、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维护环境资源和生态资源

  (一)从刑法条文中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刑法角度而言,打击环境犯罪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5个罪名,宜扩大刑事检察视野,对“走私罪”中涉及环境法益(“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渎职罪”中玩忽职守类(环境监管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滥用职权类(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徇私舞弊类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与环境破坏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也应重点关注。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除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外,在犯罪形态上都属于实害犯,各具体犯罪均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所以,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和实行行为,应采取其他环保检察途径阻止不法行为、保护环境。

  (二)深入查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反渎职能,加大查办环境污染渎职侵权案件力度,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到积极主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但通过办案发现土地、城建、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集中在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案件多、行政执法人员占的比例较大、窝案、串案多、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并且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一旦此‘上游工程’运行顺利,将可大大减轻下游公害纠纷处理上的负担。

  (三)优化资源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合力

  在这个方面,可以考虑在联动机制建设方面,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保护脱节。同时,还要重点关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交叉地带,形成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避免相互推诿。检察机关不能满足于仅仅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且要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使环境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能源环境的犯罪。


  作者单位:山东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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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3-12 平政〔2003〕1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2月25日第90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再就业 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平顶山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和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 、使用、 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就业〔20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时,享受国家各项再 就业扶持政策的 凭证。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部门落实意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 实国家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
  第二章发放对象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和范围是本市辖区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 望的下列人员(统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按规定已办理退养、退养换工和企业内部退养的;
  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 再就业且已有稳定收入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
  第三章申领审批发放程序
  第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下列程序发放:
  (一)宣传发放;
  (二)个人申请;
  (三)社区调查核实;
  (四)街道(乡镇)审核;
  (五)县(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抽查复核、审批、办理、发放,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抄送有关 部门;
  (六)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由本人填写《个人申请表》 ,并提供本人户 口薄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6张、下岗失业凭证,交社区劳动保障机构 。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应提供:
  1、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下称中心)的,应当提供本人与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及所 在中心出具的证明;
  2、已出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应当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下岗、进中心情况证明和原中心出具 的出中心证明;
  3、未进中心的,应当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豫发〔1998〕12号文件规定的 下岗程序、经职代会(工会)讨论通过下岗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还应提供:
  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还应提供:
  原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证明材料;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还应提供: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第八条 社区收到申请人提供第七条所述资料后,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并认 真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调查审核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 一并报送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第九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必须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材 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公示3天,经公示无 异议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劳 动保障部门各一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社区报送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材料 后,7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填写《再就业优 惠证》,加盖印章后,及时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同时填写《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 和《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汇总表》。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5日内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 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十二条 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按 属地管理原则由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三局一矿”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 市劳动就业局发放。
  第十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费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证对象 范围、办证条件、办证程序和办证结果,在正式办理之前予以公示,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伪造、冒领等。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再就业优惠 证》由本人保 管;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十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 持政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予以拒绝。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时, 应当将其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登记在《再就业优惠证》上面。
  第十八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动态管理,由发证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免费 审验一次,未经 审验视同无效。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 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下岗 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或 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第十九条 对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为其组织的职业 介绍、再就业培训且未实现再就业的,或经举报查实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及相关企业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每月5日前相互通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凡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暂定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或利用工作之便,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变 卖《再就 业优惠证》,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再就业优惠证》外 ,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为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 的下岗失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伪造、租赁《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 家资金和扶持政 策的,除追回国家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再就业优惠证》外,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证者若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吊销 《再就业优惠证》。
  第二十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认为办证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为其发放《再就业 优惠证》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伪造、冒领、出租、转借、转让 、涂改、滥发、变卖《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有权向监察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投诉举报相关职能部门不落实扶持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举报,并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所需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36号

局有关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通知做好你单位200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