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陈自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37:26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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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自强 台湾大学 教授

  内容提要: 11月16日晚,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于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了关于“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的讲座。陈自强教授是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王雷担任评议人。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首先,陈自强教授介绍了违约责任研究的几个方法上的建议,并着重讲解了比较法研究,学说继受与法律继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讲授学说继受与传统的比法研究的区别时,陈自强教授强调,一个精致的研究方法应该知道自己所写的东西是来自哪个国家,并同时关注不同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况,而不能直接不假思索地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东西。此外,我们要清楚地分出自己所研究的理论渊源,搞清楚研究方向。最后,法律继受国之法学方法论并不因法律继受而与法律原创国之法学方法论完全相同,我们要关心条文到底来源于何处,是否有其自身的道理,以及学说发展的历程,即学说产生的时空。陈自强教授还对中国《合同法》中出现的条文继受自英美契约法,而学说继受自欧陆民法的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随后,陈自强教授论证了契约关系和契约外关系存在着本质不同,强调了契约拘束力的概念。陈教授认为,对于商事交易主体而言,主权国家的实体法规定其实并不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广泛存在于交易活动中的习惯法(Soft Law),以及双方之间的契约所产生的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契约规范应当回归到契约本身,不应当盲目上升到债法原理的高度。契约法的功能应当偏重于契约的解释,而不应当脱离契约而一味追求高深的理论。最后,陈自强教授还就大陆民法典制定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陈教授认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包括台湾地区“民法典”,都存在着由较为抽象的民法债编向更具实务操作性的契约法转型的过程。而大陆民法学界却似乎存在着由契约法出发制定债编,主要是债法总论的倾向。在陈教授看来,这样的一个逆向行为并无所谓好坏,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制定民法典中的债法编时,不应仅仅盯住很多理论尚且停留在战前水平的台湾地区“民法典”,更应当以国际上通用的CISG公约、联合国商事合同通则等先进立法文件为参考。石佳友老师对陈自强教授的精彩讲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石佳友老师认为,陈自强教授的讲授风趣幽默,信息量大,很具启发性,能够大大开拓思路和眼界。石老师认为,合同法是一个非常富有想象力的部门,并以法国的合同连带主义等为例而加以论证。石老师同意陈自强教授的“拼装车”理论。并以立法与学理解释中的具体例子来说明中国的问题。在中国还存在立法继受和司法继受的问题,因立法者与司法解释制定者社会学背景不同,造成了法律与司法解释立法宗旨的不同。此外,石老师也赞成陈教授提出的软法和国际统一法的趋势。作为当今民主国家的立法者,要注意全球化进程中法律整合的趋势。把握总体的国际化的趋势而非倾向单一国家的理论。王雷老师也谈了自己的体会。王雷老师提出,陈教授的讲座使他再次认识到体系化的思维方式的重要性,陈教授的研究和传统研究的区别不是由总到分,而是总分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融合。随后,王老师结合我国合同法混合继受的背景探讨了有关学理继受问题。此外,王老师也发表了他对契约的拘束力,合同解释和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最后,陈自强教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在场同学所提出的问题。本次讲座持续三个小时,陈自强教授用风趣幽默而又平实的语言,将艰涩难懂的方法论问题讲得生动易懂,让在座的同学受益匪浅。


主讲人:陈自强(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评议人: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
时 间:2012年11月16日(周五)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
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台湾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陈自强老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演讲。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老师的到来!

陈自强教授:
敬爱的石老师、王老师,各位先进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是台湾大学的陈自强。这次来北京主要是应龙卫球院长的邀请。星期二来之后,星期三、星期四做了3篇演讲。今天这个题目是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建议,本来是想在星期三的晚上讲。昨天正好来这边的书店买书,想顺便看看王轶老师,结果王轶老师非常热忱地邀请我来跟大家聊聊天。今天也非常高兴能来到这个大陆民法学重镇,最前沿的地方,能够讲一些话,真的是非常的高兴,也非常惶恐。
今天这个题目“违约责任研究方法上的建议”,主要包括3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讨论如果我要做违约责任的研究的时候,有没有什么注意事项?第二部分就是我们一般在做违约责任研究的时候,我们所参考外国文献的方法,到底是一个比较法的方法,还是一个法律继受或说学说继受的问题。如果它不是一个传统的比较法,而是一个学说继受的话,那么它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方法论?当然这个方法论现在我还不敢正式提出来,也没有能力正式提出来。各位放心,我的方法都很简单。第三个部分就是随着国际间契约法的发展,整个契约法面临着一个转向的问题。这里面契约的拘束力就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这三个部分里面,其实第一个部分在昨天在很多教授面前已经谈过了。当天的讨论引起了很热烈的讨论,这里我把它主要的内容向大家报告一下。如果我要做违约责任研究,应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原则?其实在台湾地区,因为有债法的存在,我们关于违约责任的研究就变成了债务不履行的研究。但是,债务不履行的研究会不会太抽象呢?是不是应该去做违约责任的法律研究?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把债法的原则放下来。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各位知道,无论法律行为的规定,还是债法的规定,无论是台湾地区的规定,还是日本、德国法的债法理论,大部分都是在解决契约关系,或者说双务契约关系,甚至是买卖契约关系。这样就应该直接去形成契约法律原则。所以大家看,写了那么多的东西,其实一分钟就讲完了。违约责任在台湾地区叫债务不履行,其实我觉得用契约不履行还蛮不错的。最好就是像大陆《合同法》第七章说的,违约责任。英文叫breach of contract。用这样的概念比台湾地区一直沿用的债务不履行应该会好很多。有些不一样的就是大陆关于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有什么区别?我就举了一些文献来谈。与会的老师们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不管怎么说,到底什么是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是一样?二者是不是都是以有效的契约为前提,还是包括了先契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这个我认为在大陆还是有一些争论的。如果看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指的是以有效契约的存在为前提。因为先契约责任是在60几条,后契约责任则在不同地方,附随义务也在不同的地方。在台湾地区,包括在日本的现行法上,传统上是以债务履行三分论为基础,就是履行不能、履行迟延、还有不完全履行。这三个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就是每一部分都要先判断它是哪一个形态,将每一个形态分别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可是大陆《合同法》也好,台湾地区的“合同法”也好,学说解释难道不能从救济为中心,换句话说,它不用先去区分到底是什么样的违约样态。这个时候以救济为中心的话,必须要建构一个新的概念。这个概念我觉得在台湾地区可以用,就是以不和债务本身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大陆《合同法》很简单地用了“违反合同义务”作为它的核心架构。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以违约责任的救济为中心。违约责任的救济,在国际间可以归纳为最重要的三个方法: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以这三个方法为中心,再来探讨在各个违约形态的要件是不是会有不一样。各位也知道,这样来处理应该会是最简单的方式。这样的研究方式也会符合在解决实例上的方法,也就是王老师说的请求权基础的方法,首先探讨是否有约定给付或继续履行的请求权,或者是瑕疵修补请求权,或是其他的补救请求权。第二个再看有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个再看有没有合同解除的请求权。这样做研究的话,我认为应该是不错的。这也是债务的类型化。特别是在处理台湾地区称之为归责事由的时候,尤其要去分辨债务的种类到底是一个金钱债务,还是种类之债,或是特定物之债。这个当然会影响到整个债务不履行的体系,当然还有归责事由。
在前几天的讨论中,后来我们又讲到了结果债务和方法债务的概念。我记得这在契约法中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这个石老师应该非常清楚,过会儿可以请石老师替我们介绍一下,因为法国是结果债务和方法债务的原产地,然后被日本人抄了下来。这样一个概念其实不能够说就是法国的专利,因为在德国同样也有所谓的给付行为债务和给付结果债务这样的区别。只是说随着现代债法的发展,这两者的区别就成为了判断什么是归责事由,什么是违反义务。昨天在大讲堂我也提出来,大陆地区的《合同法》的第107条还有第110条所谓的违反合同义务要如何判断,就应该区分它到底是一个结果债务还是方法债务。结果债务就是当事人在契约中所允诺的是要发生一定给付结果的债务,例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必须要让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获得占有。这就是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没有发生,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如果是方法债务,例如雇佣合同,雇佣人所负的就是一个单纯的行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一致认为,债务人在违反了他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时候,比如在医疗行为中医师并不是因为发生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就违反了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在医疗行为当时应当遵守的医疗常规,即行为规范。套用这样的方式来诠释《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2条义务违反的规定,就可以得到一个相当好的结果。我想我的这个想法肯定很多其他老师已经想出来了,绝对不是我创造的。
我读了两天大陆的教科书,之前也找了几篇文章看了看,主要是对大陆的东西还不太了解。我昨天报告的题目是不完全履行,其实跟今天的题目也有关系。不完全履行是大陆合同法的学说概念,不完全给付是台湾地区的用语。为什么大陆要用不完全履行,不用不完全给付?是不是大陆有意要去继受日本法?可是偏偏没有想到,选到的履行其实是他最讨厌的民族用到的词语。因为日本用的就是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在大陆又分成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对于瑕疵给付,魏振瀛老师、王利明老师等人的观点大家都很清楚,因为大家都是看这些书长大的。大陆不管怎么说,其实是广泛地承认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之所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请问各位有没有人知道这是怎么来的?不知道。其实在台湾地区在我写这个文章之前也没有人知道。我也是从日本的文献里看来的。在日本的三个月里,我主要运用比较法学继受和学说继受的不同来研究的。通过研究我发现,大陆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继受自国际公约的规定,如1980年的CISG,还有联合国的商事合同通则。立法者以这两个公约为基准,制定出了法律。这两个公约一个是法律,一个不是法律。但是从广义的法律继受来讲,继受的是一个英美法式的法律。也就是以严格责任为中心,以违约责任一元论为基础的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去继受德国的不完全履行?还有缔约过失、后契约义务?特别是大陆广泛承认加害给付的概念。这些概念其实是德国法下的产物,是把契约责任扩张之后的结果。这也就是我接下来要讲的东西。在研究违约责任的时候,我们应该要很明确地知道,我现在做的研究,到底是一个比较法的研究,还是一个法律继受的研究?从刚刚我关于不完全履行和不完全给付的报告里面,就呈现了这样一点:虽然我们一直强调要做比较法研究,可是我们实际在做的常常是一个学说的继受。比如我们看德国修正之后债法的条文。为什么要看它呢?其实就是看我们的母法在制定之后学说的发展状况。这个时候应该不能说它就是一个比较法的研究。如果不是比较法的研究,那么我们该如何去做法律继受之后的学说继受?在昨天的报告里我也说到了,大陆的合同法其实出现了法律继受和学说继受“双轨制”的这样一个现象。各位一定观察得到或者已经观察到,大陆在实体法律层面上继受的是英美法的违约责任体系,然后又在这种英美法式的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体系上盖了一个新的建筑物,就是以传统德国法为代表的契约责任扩张的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就没办法用传统的严格责任来说明它,于是就形成了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存的体系。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继受旁边又来一个学说继受。这些学说继受就把民国时代一些学者接受下来的一些观念,例如缔约过失、不完全给付、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包括附随义务和保护义务这些概念,又全部搬进来了。这就好比在一个屋子里住了2个人,一个是英美法的传统,一个是德国法的传统。据我个人观察,大陆学者的研究精力大都还放在德国法的传统上面,对英美法上违约责任这些重要的原则,比如遇见可能性原则、损害减轻义务研究并不多。预期违约责任倒是研究的挺多的,但是学说上真正核心的部分还没有引起学术界广泛的研究,学者们关心的还主要是从德国继受过来的部分。法国也似乎被冷落一些,像结果债务和方法债务,前几天在讨论的时候就有人提出来,说这个东西概念不清,有时候会有模糊的地带,因此不可采。这个没有错。现在大陆确实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状态。贵校似乎还是以传统英美法式的违约责任为研究中心,其它学校则更多地以德国法、法国法为研究中心。各位如果好奇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是怎么来的,我也有文章可以跟各位分享。这个就必须通过学说继受的方法才能够确定。这时我们就要去寻找学说继受方法的“根”,找到这个根是怎么来的。这个其实有时候要靠运气的。我觉得我还蛮幸运的,就找到了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的区别,其实来源于日本1936年,由两位学者确立下来的。魏振瀛老师关于不完全履行的说明,基本就是继受自日本法的传统。当然他其实还以为这是台湾学者说的,台湾学者抄的也都是日本的。日本又是怎么抄来的?不知道。但是现在可以肯定,不完全履行是从日本过来的,加害给付和瑕疵给付的概念也是从日本过来的。在这个研究中,我们就先要去确认我们的不完全给付,和日本的不完全给付,是不是一样的东西?它和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的理论,是不是一样的东西?在它学说发展中的1902年,这个时候的学说状态和债编修订之前的学说状态,以及债编修正之后的学说状态,有没有什么不一样?这样的比较工作,其实就是所谓的学说继受的研究方法。
刚才给各位展示的就是我个人的整个的研究,后来也讲到了如何来理解大陆的不完全履行的概念,这个概念到底有没有用处,如果有的话什么地方有用。各位知道,它跟违约责任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承认了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不是可以作为违约责任?这个就很有争议了。我们来看法国法的情况。法国人一向不喜欢请求权竞合,一定要采取不竞合的理论。我们可以确认,加害给付在中国大陆,其实也没有澄清它的概念。大陆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说法,通说是从履行的“不完全”来诠释它,这个是正确的,因为我们必须要回到法律,或说学说继受的过程去做探讨。但是探讨说在什么时点继受,简单地说就是我现在说的,不过因为是台湾地区的例子所以未必符合各位的要求。当你在研究不完全履行的时候,这个概念是怎么来的?追溯这个概念的时候,就要看这个学说是哪一年提出来的;这个时候在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特别是在德国和日本,提出的时候他的学说发展状况是如何的?譬如说附随义务,为什么在1936年战前的时候没有出现?这个时候就要看附随义务的发展,看它是什么时候出来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在战前,也就是民国政府时代没有提出附随义务的概念,因为我们主要继受的对象是日本。到1960年之后,才出现了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的出现,是直接由史尚宽先生从德文引进过来的。换句话说,我们对这个概念整个的发展再做一个整理,不完全履行的概念为什么一开始的时候要从“不完全”本身来下手,就是因为当时并没有一个以义务为中心的违约责任。所以他都建立在标的物的瑕疵和给付的瑕疵上面,以瑕疵作为中心。因此,对于我们的研究而言,如果我们要做深入的研究的话,研究的时候追溯过去的理论发展,我认为是有一定的意义的。这种研究方法在现在的日本和欧洲,都是非常流行的。大家都知道,欧洲现在正在做欧盟的整合。在私法领域的整合中,最伟大的人物应该还是齐默曼教授。齐默曼先生一方面在做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工作,另一方面他的拉丁文好的不得了,简直跟他的母语一样好。现在德国的统一私法研究,它已经不只是去为了统合。统合一定要找到有没有共通的所在,有没有不一样的地方。要找这个共通的所在,除了要做比较法的研究之外,还要做垂直的研究,比较法必须要回到过去的历史,去追溯共同的根源。这里我并不是说日本法有多好,可是我也经常跟日本的教授说一些他们很喜欢听的话,就是在欧洲,各国法律共同的祖先就是罗马法,在东亚就是日本法。日本法散播到了大陆和台湾地区,然后从台湾地区又吸收了一些想法。虽然不愿意承认,但我们必须清楚,有一些概念就是从日本慢慢传到我们这边来的。我们也因为继受日本,犯了很多的错误。比如日本的一些立法例,跟台湾地区是不一样的。台湾地区的学者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就直接把它照抄下来了。再举个例子。在台湾地区,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动产则是交付生效主义。这个问题那天也有讨论,现在大陆的立法者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的。我们这边则是这样的:日本采取的是法国法的意思主义,买卖契约成立的同时,物权就移转,不需要独立的物权行为。这其实跟大陆其实很像,我不知道是不是完全一样的,可能要请石教授来给我们上上课。这样的话在很多的问题上面,它的处理就会不一样。在法国法上,由于他的所有权移转是在买卖契约成立的时候,所以他的标的物瑕疵当然是以契约成立的时候为判断时间。因为合同成立的时候所有权就移转了,移转的时候风险也就转移。德国就不一样了。德国的风险移转就是以交付为标志,就是因为德国和法国、日本相比,采取的立法例很不一样。我再举一个例子,各位或许听得不是很懂。有很多的学说还是要回到法律继受的过程上面来,有的学说在继受的时候会不会犯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他没有搞清楚学说在继受的过程中,它可能和法律的继受出现不一样的地方。不一样有可能是致命的,也可能是无关痛痒的,还有可能是一个积极的、有益的法律发现,或说法律的一个创造过程。这个时候就需要澄清它。
现在我们就可以进入正题了。这个其实是我前天应该继续讲下去的,只是因为时间关系没有讲。就像我刚才说的,我们常常觉得自己是在做比较法研究,可实际却不是的。譬如说,大陆地区的法学家在做第107条预期违约的研究的时候,去看英美法中这个制度的发展,其实就是在看我们自己的领域里它真正的意义是什么。这个时候就不能说是比较法。但如果说是在台湾地区,我们去做这样的研究,就有可能觉得是比较法研究。再譬如说大陆合同法的违约责任里面也有损害减轻义务,损害减轻义务其实也是英美法的产物。这两者对于大陆的研究而言其实就是一个法学继受之后的学说继受,而对台湾地区来说就是一个比较法的研究。现在的问题就是,这样一个研究方法,即传统的、古典的比较法研究,有没有什么不一样?其实这个东西,大陆学者做的研究绝对比我们要多的。这时,当我们去做一个现行法本身的文义阐释工作的时候,跟单纯做一个比较法研究有什么不一样?台湾地区有的留德学者回来,就把德国文献里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看待,因为我们跟德国的法律很像。但是把别的国家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看待,这个是比较法吗?这其实是一个法律的抄袭,好听一点叫学说继受。一个比较精致的研究方法应该很清楚地知道我现在写的东西,是在写德国的状态。比如我在做归责事由的研究的时候,我就会看看国际间,英国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他们的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先把它分出来。最不好的方法就是把人家的东西全都当成自己的东西,日本人就把它叫做“不明国籍的论文”。明明用的是外文资料,可他就把它当成自己的东西。这种论文其实还很常见。因此我们应该要分出来,怎么样子才是一个正确的研究方法。比如今天要研究预见可能性原则,一个好的研究方法就不应该去抄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日本人其实就做这种事情。日本民法第416条就规定了预见可能性原则,100年前就有了。可是他明明有预见可能性原则,还要去抄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原则。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法律继受和学说继受分道扬镳的现象。这个或许是老祖宗的错误。但是不管怎么样,现代的研究者就要把他分出来,搞清楚,我如果是要去追一个正统的预见可能性原则,那我就要去找最早树立这个原则的法国法,因为这个原则最早是法国人的东西,后来英国人拿来用,就变成了英美法的传统。再后来幸运地或不幸地,又变成了CISG的法律原则。现在又变成了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接受的法律原则。这样一个线状的研究,就变成了通过学说继受真正去阐释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状况。大陆现在要做的,是从德国损害赔偿内容的确定,去研究德国法上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这个时候就是一个比较法的方法。所以在研究的时候,至少要把你到底要做什么事情,给搞清楚。你的方向是什么?到底要做什么东西?我认为这个还是蛮基本的。当然,我其实非常羡慕各位,因为你们有一个非常现代化的合同法,基本上可以把英美法作为主轴来做研究。然后再做一些大陆法的比较,这就是一篇非常好的论文。这样的题目如果像这样来写的话,真的很好写。我也鼓励我的学生这样写。对我们来讲,英美法的原则其实有点遥远。大陆合同法里英美法的阐释好像也不是很多。这就很可惜,明明是你们的法律,为什么不好好去弄它呢?
下面我还想给大家看看我总结的另一个方法。这些方法其实都是我在写论文的时候做笔记整理出来的。笔记越写越多,就变成一篇文章了。当然这个完完全全都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别的地方看还真是看不到。王轶老师听说之后也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其实各位听了之后也没有什么太奇怪的。学说继受其实在德国继受罗马法的时候,早就提出来了。德国人当时在继受罗马法的时候,其实跟我们现在的过程也很像。只不过在东方社会,有时候基于民族自尊心,他都不愿意承认他是在抄别人的东西。所以继受比较好听,但实际上就是法律抄袭。其实抄袭有什么好羞耻的?抄袭如果能抄好,其实是最聪明的方式。当时土耳其在现代化的时候,整个把瑞士民法典翻译出来,整个变成它的法律。从此以后,后勤维修工作全部由瑞士人负责,土耳其人只需要买它的教科书、法律注释书就好了。最可怕的是什么呢,就是要做一个有“特色”的民法典,把很多奇奇怪怪的东西都包进来,以后所有的后勤、所有的技术支持全部都要靠自己。做得好当然好,做的不好这辆车子就会到处发生车祸。不过也没有关系,其实车祸常常发生,只要不要太严重就好。所以我在做研究的时候,就会关心说我们这个条文到底是抄的哪里的,这样抄有没有道理。这个就属于法律继受的研究方法。有时候我们再看我们的教科书,或许在当时台湾地区的民法中,有“不为完全给付”的概念。可是不完全给付与瑕疵给付、加害给付是哪里来的?这些概念在哪些地方有问题?当然我们并不需要去做法律史的研究,最好的方式是去整理一下整个学说的发展历程,去看看我们的学说发展是在什么样的时空之下产生的。学说在当时的时空下产生或许有它的道理,可是放在现在就不一定了。我们以不完全给付作为例子。不完全给付如果是在1936年的时候就已经确定的话,这个时候还没有附随义务的概念。在现代契约法公认附随义务是一个重要的、核心的概念的时候,这时候以传统的或履行不完全或给付不完全作为研究展开的概念本身,就会有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抛弃它。台湾地区民法有关契约解除的规定。那个时候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我们的民法是抄德国的。可是我一看,发现我们的契约解除的规定抄的是日本的。如果是抄的日本的,我们就可以看看日本民法的发展。日本民法在传统的契约解除方面固然认为,归责事由以过错为原则。但是也有新的说法,说契约解除不需要以过错为其要件。这样一看,如果我们的法律是继受自日本的话,那么在日本学说发展的过程中,它的一些新的理论,其实就可以作为参考的素材。所以这就是我在做整个研究的时候,把法律继受的“法律”先确定下来。比如在大陆《合同法》的违约责任里面,我的感觉是只有一个条文,就是第 122条,其他基本都是国际统一文件的法律继受。而对于第122条,就应当先确认它应当不是统一文件的条文。接着,这个条文是怎么来的?是抄某一个国家的么?如果不是,那又是怎么来的?是不是学说自然发展的结果?如果是,那么创立者在看这些东西的时候,是看的哪一些东西呢?不过好像大陆的文献都不会讲是看的那些地方的,注解都异常地简洁明了,有的时候都不知道是哪里来的。我一直觉得,一个比较好的研究方法就是去追人家的想法到底是怎么来的?他所参考的这些材料到底有没有道理?这也是一个方法。当然研究有很多种可能性,这里讲的也就是一个学说继受的方法,这个方法跟比较法的研究也是一样的。比较法方法,刚才也讲到了,在整个法律的发展中,出现了学说继受和法律继受不一样的情况。最多的就是日本债权法的发展。在日本债权法中,有太多的情形是,法律继受继受自法国,可是学说继受继受自德国。这种现象在日本法中太多太多了。直到1970年的时候,学说才开始要正视法国法的传统。可是它为什么要正视法国法的传统?其实就是要打破德国法垄断的地位。这就是一个新的“反动”的出现。其实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之下,大陆法的根基如果不好,要去做英美法的研究其实也没有那么容易。或许大陆现在还没能有很多学者能够对英美契约法的原则再做阐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无法把大陆法系的传统和英美法系的传统连结在一起。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困难。一个学者如果专注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研究,就很可能没有精力再去做英美法系的研究了。在现代的大陆,我认为学者必须要去做这个工作。因为你们的《合同法》,基本就是一个英美法式的立法。可是在学说继受中,整个东亚民法的传统还是一个大陆法的传统。怎么把大陆法的传统,与英美法的国际动向连结、整合在一起,就是现代大陆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典型的例子就是刚才讲到的日本民法第416条预见可能性的规定。这些反省的工作其实还是很重要的。你们虽然有了一个非常好的立法,可是学说还是继续把民国时期的,或者台湾学者的这些过去的,应该被抛弃的东西又给拿回来了,有的还被当成至宝。有时候就很难分辨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没有价值的。法学研究写论文,有时候其实就是去做这样一个分辨工作,这也就是学说研究的意义所在。
在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学界确实也开始慢慢地做一些英美法的研究。可是在台湾地区,要做英美法的研究真是不容易。我个人的感觉,英美法的研究之所以这么多年都没能做好,就是因为学者没办法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做一个整合的工作。在这一点上,欧洲人实际上做得蛮好的。像我常看一些德国学者做的一些比较法的研究。从他们大陆法的视角来看英美法系,有时候一下就看得很清楚。可是有时候你看英美法的文献,看它那些casebook,看了一大堆case,看完了不知道在搞什么东西。德国人一下子就洞烛了先机。所以其实要做契约法的比较研究,有几本基础的教科书看看就可以了。一本就是科茨的《比较法导论》,还有一本就是他的《欧洲契约法》。这两本书好好看一看,大概就掌握了一些。其实我们做比较法的研究,目的是什么?对于欧洲人而言,其实就是希望寻找欧洲人的common core,也就是所说的“共同的核心”,从中寻找出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出来。他们一直找找找,最后终于找到罗马法上了。在德国1990年之前的民法研究,只要把教科书、注释书找的差不多,然后看学术界有什么不一样,实务界有什么不一样,一比较就差不多出来了。1990年之后,就知道不能只看德国的教科书了,还要看整个欧盟的整合趋势,也要看看法国人写的什么,北欧人写的什么,别的国家的人在写些什么。这种比较法的研究这时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除了看与别的国家有什么不一样,有时候还要看我们跟别的国家有没有什么共通的地方,这些共通性是否可以作为解释欧盟法的一个共同的基础。整个的法律发展其实已经做了非常多的改变。时间的关系我们继续看下面的部分。
下面的部分也是我最异端邪说的部分。就是契约的拘束力。有一些学者就认为,我们不应该抛弃欧陆法的传统。欧陆法系的传统向来就是以债、法律行为为其核心,所谓的契约就规定在法律行为中,所谓债之关系或契约关系就规定在债法里面,把债跟物权区隔开来。债和物权的区隔,大概是避免不了的。可是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去强调契约的拘束力?我个人的观察,在现在整个债法的发展趋势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私法的整合一定是分块的。19世纪做的是票据法的整合,慢慢的是商法在德国境内的整合。然后20世纪出做的就是海商法的整合。比如海牙规则等海上运输责任文件的整合。在二次大战之后,很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律原则,就表现在信用证统一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法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什么重要?因为它不是由主权国家,甚至不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而是由民间组织制定的一个东西。可它却能够在国际间展开它实际的拘束力。这也就是我在书中所说的“软法时代(soft law)”的来临,也就是我所说的在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些法律原则是超脱于主权国家立法意志之外的。可这些法律原则越来越多。明明是一个联合国的商事合同公约,实际上只是一个模范的契约法律原则,为什么要把它当做法律来看待?各位还会逐渐接触到很多拘束我们的行为规范,其实都不是主权国的立法。比如各位在公司法领域学到的一些公司治理的一些规范,那些规范恐怕也不是主权国家制定的,也是一个软法。再比如运动员之间的一些规则,其实也是一个软法。国际间有太多的行为规范,都是主权国家以外的立法。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就告诉我们,主宰合同法发展的,已经不完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立法活动。一个国家的合同法的任意规定,扮演了一个越来越不重要的角色。取而代之的就是契约的拘束力。这个概念是我抄日本的概念。日本人在讲契约拘束力的时候,其实是他们在1990年之后所谓契约责任新理论所提出的一个口号。“契约拘束力”看起来好像很有学问,其实并没有什么高深之处。它只在说一件事,就是契约关系和契约外关系的本质不同。法国民法就明文规定,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所谓的“契约之法”。我们一般都不把契约当成一个法律规范来看待。传统上面,都不从契约解除来解决问题,我们都是往上走到云端去,把它当成债法的问题来处理。明明是违约责任,却把它当成债务不履行来处理,把它和契约本身脱离开来。脱离的结果就是,脱离之后我们就必须仰赖法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就忘记了契约规范一看是还是要回到契约本身,回到当事人的约定本身来。既然是契约自由原则,原则上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就会发生效力,除非有契约无效等其他原因。而当契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基本上就表示了当事人约定的契约就是法律。如果是一个法律的话,法律有漏洞了可以解释,所以契约也可以解释。法律有漏洞的话可以进行漏洞填补,契约的漏洞也可以填补。这种想法其实就是英美法系的想法。Common law的想法就是从契约去寻找答案。如果契约本身就可以解决大多数问题的话,那么法律只是仅供参考之用了。这时契约法的功能就会改变,应该去强调契约的解释。这本身也是一个规范的解释作业。即使一个国家合同法的研究再烂,只要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法律的规定再烂,不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为商人不靠法律人的法律,靠的是商人之间的自治规则,或说习惯。他们之间长久以来的习惯就成为了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可是法律人一直都不愿意承认这一点。现在商人之间的规范主导权已经被法律人抢了回去。这其实是很可惜的。前天跟北京的优秀老师们探讨的时候,他们一直在质疑,为什么要抛弃或是不再强调债的观点,回到契约去。其实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如果不回到合同本身去,就无法从合同本身来解决问题,就必须仰赖法律的规定。如果说违约责任就是一个违反契约的责任,第一个是不是要看当事人之间对违约有没有规定?一般都有,比如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个时候为什么还要去看法律的任意规定?其实就可以脱钩了。这样的思考方式特殊就特殊在国际商事合同。比如现在网络购物这么发达,跨国的交易在瞬时就能发生的情况下,如果还在坚持主权国家的立法,不得不说就有点落伍了。
这部分是关于日本契约法的新发展的,主要也是写给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看的。不过我知道,台湾地区的学者也不大爱看我写的东西,都是公法的学者比较爱看。因为我也不是主流正统。还好我写的东西的观点都是日本学者在近十年来最强调的观点,比如契约拘束力、合意尊重原则,还有最容易了解的契约严守原则。其实这个严守原则大家都知道,契约一旦有效之后,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其拘束。传统的说法就是受其拘束,受什么拘束?受自己所签约的内容的拘束。所以接着就是法官应当去阐释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内容是什么。而且不仅仅限于明示的,还应该去阐释当事人默示的意思表示。这种解释就像大陆法所说的契约补充解释。这样一个解释的作业就显得异常的重要。在日本,一个重要的动向就是2006年做的债权法改制,预计几年之内把它结束。他们的一个重要观点其实就是一个观念的改变,从债权观转换到契约观。所以我说各位非常幸运,生在了这个年代,这个一出生就只有契约观的年代。或许有一些债法的理论。现在你们想立一个民法典,把欧陆民法的传统又叫回来,要有法律行为、要有债法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大陆刚好是相反的,要从合同观转向传统的债权、债务观。这也没什么不好,世间也没有什么绝对的好坏,只是说刚好跟几个国家是相反的。在德国,虽然债法现代化了,但它一直不愿抛弃他们债法的传统。学说其实也都很清楚,他们所谓的给付障碍所适用的对象主要也是合同,只是他们不愿意说。只是你们有一个幸运的合同法,授课的时候就跟学生说,这些债法的原则主要适用对象就是合同法。这不是很好吗?可是你们现在又要回去,走别人走过的道路。所以我刚才说的合意尊重,尊重的其实就是契约拘束力。接下来我就来讲什么是契约拘束力。我已经讲的很多了,但是日本人讲的并不多。日本人其实并不是一个擅长做理论建构的民族。但是他们很实用。他们用这几句话就告诉你,整个合同法的解读,就是要回到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这个很清楚了。所以所谓的契约拘束力,最重要就是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当事人约定的内容简单来说就是契约拘束力,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所谓的民法如果有法源的概念,应该说在合同法中,第一个法源就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内容。所以呢,很多时候根本不需要援用法律的规定,只要说依据契约的某条,就可以做审判。难道什么都要用法律吗?所以“依法审判”的这个法,在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契约本身。这个其实对英美法的影响就是一个common sense。
在台湾地区,所谓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非常非常落后的。这个在英美法就异常的发达。因为英美法是common law,是case law,实际上大多数的合同问题就是合同解释问题。像这些解释作业,我们就要问它跟法律解释是不是一样的?哪里不一样?为什么不一样?不管怎么说,在合同解释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或说考虑因素,就是交易习惯。它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交易习惯在现代和以前,它的表现形式有没有什么不一样?以前大多数交易习惯是不成文的,可是现在有了越来越多的成文的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就是所谓的交易软法,soft law。它也是经过了一个成文法的立法过程。像联合国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实际上就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所以很多的观念在改变,我们在学习、研究中也应该改变固有的观念。个人觉得这个观念的改变是非常重要的。对我们来说,作为一个有着债法传统的国家,不管债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也应该去记住,这些东西一定要回到实际问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解决,就应该进一步去看,你要解决什么问题?是什么契约类型?这个契约类型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买卖合同是所谓一时性的契约关系,跟继续性的契约关系有什么不一样?像王雷老师所研究的这个情谊行为,基本是就是无偿行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是不是有不同的法律原则?如何形成的这个法律原则?这个法律原则的形成,就是在你们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之外,去形成一些适合于各种契约的特殊的法则。这种工作对大陆经济发展是越来越重要。比如像我旁边这位女士,就说他们正在做工程合同的法律问题。为什么要做这个?这块在台湾地区做的比较多了,但在大陆知道这个重要性的还比较少。因为我发现这边的学者还是非常注重抽象理论的研究。就像武侠小说里面的人,高来高去的,却很少跳下来看看实际的生活,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这个其实就并不抽象了,但也不是很具体。像工程合同,就应该看看它和承揽合同到底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要分开规定?不一样在哪里?工程合同与一般的交易又有什么不一样?如何形成的自己的特殊的法律原则?这些特殊的法律原则的形成,往必须要借助一些传统没有的思想或法律原则。工程合同中,很多国家就喜欢去继受美国合同法上的关系契约理论。很多的法经济学分析也认为,德国法已经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了,只能靠其他的方法来解决方法。
最后一点,谈一谈取决于交易共识的契约解释。这点其实就是刚才所说的,商事交易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日本的商法典一开始就强调,商事交易的习惯甚至有时候要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商人之法在中世纪其实就是一个商事习惯,也就是商人法。现在又跟soft law结合在了一起。不管怎么说,我们在做契约解释的时候,就应该尽量寻找契约交易的共识,这样比较能够符合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大家知道,现在有三大国际合同法律文件,CISG,PECO,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再加上一个欧洲合同法律原则。后来又出来一个奇怪的东西,就是DCFR,想要取代欧洲合同法律原则,但显然是失败的。不管怎么说,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承认这三个文件是最重要的。在现代台湾地区,或者看日本的研究,常常会把这三个东西的内容拿出来讨论。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做这种事情?这种事情对法学的研究只是一个参考作用,还是有更为积极的作用?到这里我也不敢再写下去了,我的能力其实也是太不够了,所以我就点一下我的粗浅想法。其实这三个文件的规定很多时候是大同小异的。这些合同公约都是很多的法律人、实务界所讨论出的结果。这三个公约规范的事项基本上也是相同的。譬如说,对损害范围的预见可能性原则,对损害减轻义务的规定,还有合同的取消,采取的都是无过错责任,以所谓的重大违约为其要件。这种英美法上的原则是不是已经成为了国际间的共识?当已经成为共识的时候,是不是已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习惯法效力?这个时候我们再去探求他们的共同性,就不单纯是一个比较的问题了。我想在国际商事仲裁,很可能大量援引国际公约。这又牵扯到法源的概念。一个国家它可以援用外国法,可以援用国际公约。不管怎么说,寻找国际间的共识,是一个将来合同法研究的一个新的走向。其实已经有点旧了,各位可能不知不觉都去这么做了。
最后用两三分钟说说我这个论文还没有写完的部分。在国际的合同法发展中,一方面它是去尊重合同的拘束力,契约的拘束力之外,很多的国际公约强调诚实信用原则,DCFR尤其明显。这就是你要让一个国家的立法者接受外国人所做的法律规范的时候,你要让他享有一定的主导权。换句话说,你不能全都交给当事人。因为一个国家的立法者、法官,他们都想时不时地去干涉一下,所以就要放一些他可以上下其手的东西。这个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的发展已经慢慢摆脱伦理道德的色彩,变成了干涉契约的一个手段和工具。这个是现代国际合同法律文件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一方面,它尽量尊重当事人,特别是交易习惯所形成的交易法则,像不可抗力原则、履行艰难法则,都是来自于国际间商事契约的条款。这些东西一方面尊重他,一方面还要让立法者觉得他有干涉的机会,这个就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一个调节。所以我就想,整个契约法和合同法的发展以后会越来越简单,可是越来越难掌握。说简单,是因为契约法会慢慢地回到契约规范上来,因为现代的生活契约关系只要稍微重大点的,都会写成书面的,写得也越来越详细,也就越来越不需要任意法的补充。另外一方面,国家立法的介入性,特别在消费者立法方面,也是越来越大。这也代表了合同法的发展会朝着这两个大的方向发展。一个是商人双方的商事契约,一个是消费者契约,形成一个独立自主的体系,朝着限制合同自由的方向发展。我的报告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大家!

石佳友副教授:
谢谢主持人。感谢陈老师。一个半小时的时间过得飞快,我们一点都没觉得时间漫长。就像主持人讲的,陈老师的报告内容博大精深,但是语言十分风趣幽默,让我们在这样一个轻松而又严肃的环境下度过了一个半小时,信息量非常大。听众的感觉可能跟我一样,很受启发,将来很多对于我们这些接受正统学说的人而言耳目一新的东西。对于开拓我们的思维和眼界都很有意义。下面我想说说听了陈老师报告之后的几点感受。
第一点就是合同法是一个非常富有想象力的法律部门。我在法国的导师是法兰西学院的院士。他曾经写过一本书,就叫《法律的想象力》。他虽然不是民法学者,更多的是研究比较法和公法的学者,但我经常想起他书中说的话,在研习民法的时候也经常想起他书中的很多论点。我认为,合同法法在民法的部门里面,可能是最富有想象力的一个部门法。这个想象力,一方面是说它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论性、体系性和逻辑性,另一方面它又非常地与时俱进。大量的新的东西其实都在合同法的领域之中得到发展。它是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律部门之一,但它又始终保持着非常鲜活的生命力。比如当代合同法里面出现了很多新的东西,比如陈老师讲到的附随义务。法国法自90年代以来,法国人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于附随义务提出了很新的东西,叫合同连带主义。这个理论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来的,比如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这个理论从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说附随义务只不过是整体的合同连带主义的一个发展。当然它具体还提出了很多解释论的东西,具体的我就不去讲了。这样一个学说对立法的影响目前还不是很明显,但是对于司法,比如最高法院在2000年和2004年的几个关键判例里面,明确使用了合同连带主义的观点。所以从核心方法论上讲,合同连带按照法国20世纪最伟大的民法学家卡尔伯尼埃的观点:“在一个越来越把婚姻当成合同的时代,没有人会对把合同当成婚姻感到惊讶。”就是把合同作为婚姻,把合同作为一个小的社会。在这个小社会里面,双方不是基于对立的利益,而是像夫妻一样,出于共同的目的而奋斗,是往前的而不是对冲的。这个在方法论上很有意思。反过来,附随义务本身,在90年代德国法上出现了著名的契约第三人理论,叫“民法的宪法化”,就是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这个确实是从合同法出来的。所谓民法的宪法化,核心是表现为合同法的宪法化。90年代联邦宪法法院的各种判例里面,在对担保的解释里面,说“如果放在比较法的范围里面,那个案件换个角度来看,我们会认为它就是一个告知义务。银行没有及时告知女儿的父亲女儿做担保的事情。”然后联邦宪法法院说根据基本法第1条、第2条,宣告担保协议无效。这也是从合同法里来的。从此我们说,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私法的公法化一发而不可收拾。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也在关注德国的这个理论,这也是在合同法里面。因此在法国以后也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因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不是法院,并不直接审理案件。但是不排除它在法律的解释里面,会参考到这样一个重要的流派。因此,合同法确实是一个充满想象力的法律部门。当代几乎所有社会科学,都能在合同法里面找到适用点和立足的影子。经济学就更不用说了,有效违约就是典型的经济学应用到法学的例子。大家都很熟悉。这就是我想说的第一点。
第二点,我非常赞同陈老师大作里面描述大陆合同法的词——“拼装车”。我认为这个描述是非常准确的,而且是非常客气的。我非常同意陈老师以违约责任作为核心。我们在立法上确实是以根本违约,也就是您说的重大违约为中心来规划整个违约责任的。但是在解释论上,无论是学者的解释还是最高法院的解释,无一例外地倒向了德国法上违约具体态样的列举,比如您刚才说的不完全履行。这个显而易见是不一致的。因为你在立法上继受了英美法,尤其是CISG为中心的根本违约说,但是学理解释上又倒向了大陆法尤其德国法。还有更显著的例子,比如我长期没有想通的就是,怎么可能在一个法律里既规定不安抗辩,又规定预期违约?我认为整个就是一个立法错误。完全可能出现一种情况既符合预期违约,又符合不安抗辩。到底适用哪一个?毫无以为,从体系上看一个是美国的,一个是德国的。预期违约是一种攻击性的制度,不安抗辩是一种防御性的制度。所以如果一种情况同时符合两种制度,到底适用哪一个?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冲突。所以这是我认为更典型的不一致。当然这种不一致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陈老师刚才说的立法继受和学理继受。除了这两者之外,立法的继受和司法解释的继受也存在诸多不一致。最典型的就是一个月前我和王利明老师、王轶老师在一起探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我经常对我的学生说,如果你有社会学的功底,可以去做一个很好的法社会学的研究。研究内容就是负责立法起草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的法学背景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官的法学背景,你会发现完全是两个东西。法工委这帮人其实也很厉害,99年合同法很多是体现了他们的想法。我在法国的时候,法国人就说法国法是平民法,德国法是科学法,一个体现了平民主义,一个体现了精英主义。正好在中国就是这样。立法者法工委就是典型的平民主义,他们接受的是80年代中国最精英的法学教育。然后再看看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这帮法官,比如人大法学院2000年之后培养的这批法学博士,都是德国法的死硬支持者。所以社会学背景的不同造成了立法原则的不同。我建议陈老师研究一下大陆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大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甚至对于司法当事人来说比立法更重要。我经常给律师上课,律师们认为司法解释最为重要,法律相对而言还不那么重要,因为对法院没那么管用。而我们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整个是一个学理的东西。首先是要复活物权行为理论,其次是把瑕疵担保责任死灰复燃。我始终认为瑕疵担保责任确实不具有先进性。且不说德国2002年修订了债法,法国在转换欧盟1999年指令的时候,是用在消费者法中转换指令。法国民法典第1641到1649条关于瑕疵担保责任没有动,但是这个意义已经不大了,很多法国学者抨击立法者为什么不像德国一样把债法彻底改了,直接按照欧盟的规定走。今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认为主要就三个用处,第一个是短期时效,第二个是程序上的便利性,第三个是有些特殊的责任形式。有什么必要在传统的违约责任之外再独立一块儿?中国的合同法在1999年立法的时候明确废除了这个东西。但是司法解释又把它捡回来了。这就是除了陈老师讲的立法继受和学理继受的分裂之外,立法和司法之间也有个分裂。这就造成了宪政秩序上的很大问题。
第三点也是陈老师给我启发很大的,就是您说的从债的不履行回到合同的不履行。这个主张在国外也有,比如法国有学者主张回到一个“醇化”的合同法。对我们而言,最大的启示还是债法总则的问题。在合同法已经有了比较详尽的总则的情况下,债法总则还要不要?我一直认为没必要。总则只是一个神话,不要迷信总则。我也非常同意您刚才说的,总则的很多规定脱胎于合同法,也只能适用于合同法,并不具有普世适用价值。因此在有了一个合同法总则的情况下,还要债法总则干什么呢?另一个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在既存在债法总则又存在合同法总则的情况下,这是你在法律适用上,有时候对于法官、对于具体司法者,可能是一个困惑。这可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可能还是得把债的屋顶下的合同法还原到本身的合同法。我们很迷信这种大屋顶,一个债的大屋顶下面4个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满足了我们体系性的偏好。但是可能没有什么实用性。
最后我想说一下您刚才说的软法和国际统一合同法律文件的问题。这个确实也是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背景。我想所有的学者包括国外的比较法学者都在讲,今天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或主权国家的立法者,跟19世纪法典化时代最大的区别,无非就是这个问题。19世纪的时候,你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己的背景去立法,但是今天这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们今天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整合度如此之高,绝对不可能抛开国际的趋势,自己去制定自己的法则。您刚才提到的CISG、PECO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是我们在立法和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参考文献。在这样的背景下,比较法就不能仅仅是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美国法,可能相当程度上来讲要看国际法的渊源。而且同样就像我们迷恋的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也好,本身自己在未来的趋势都很难讲。谁也没想到德国民法典诞生100年之后会发生这么大的变化,而且变化不是来自德国,而是来自欧盟,来自的国外的因素。这也是德国人最感到震惊的:我们民法典的变化不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变化,而是来自外在的超国家力量所施加压力的结果。这也是中国药特别小心的,不要再迷恋某一个国家的学说、某一个国家的流派,要看到总体的国际化的大趋势。这也是陈老师讲的给我的一个很大的启示。
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王雷老师:
感谢陈老师的精彩报告。我主要结合陈老师的报告,谈三点我自己的学习体会。第一个就是陈老师的报告和之前著述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个体系化的思维方式给我的启发;第二点就是结合我国合同法混合继受的这样一个立法措施而产生的学说继受及其体系化整理的思考;第三个就是结合陈老师刚才讲的契约的拘束力原则,我简单谈一下自己对于合同解释及其任意性规范的看法。当然都是些不太成熟的看法,也请陈老师、石老师多指正。
第一个就是体系化的思维方式。这也是我在见到陈老师之前读陈老师的著述体会出来的一个方法。其实陈老师在《民法讲义》的三卷里以及今天这个主题所衍生出来的第三卷里,最重要的一个方法我觉得就是体系化的方法。这种体系化的方法跟传统的体系化的教学方法有所区别的是,它不是由总到分,而是在总分之间形成最大程度的融合,降低这种由抽象到具体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给我们带来的痛苦。我觉得这种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可以给我们传统的体系化的教学方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而不是陈老师自己非常谦虚的自称的“旁门左道”。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我们国家的合同法据我观察,它有一个混合继受的背景。这种混合继受的背景特别体现在陈老师今晚报告的主题之上。我们国家合同法恰恰不是以违约行为为中心构建出的体系,而是以违约的救济构建的体系。而且这个地方讲的救济也不仅限于合同法第七章讲的违约责任,它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之外还包括更广阔的内容,比如说刚才石老师讲的合同法第69条对应的不按抗辩权,再比如合同法第94条讲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又特别包括第94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对应的根本违约,第二项对应的提前违约,以及第三项对应的现实违约。这三处条文总体构成了一个违约救济的完整的体系。但是在这种体系之下它本身又是混合继受的结果。这种混合继受不单单是继受自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的基础上,继受了大陆法系德国法为主的立法借鉴。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通过学说的继受来进行体系化的整理,特别是处理刚才石老师讲的第69条和第108条之间的关系,其实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惑。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结合陈老师讲授的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在学说继受的过程中,纳入体系化的整理方法。只有秉持体系化的整理方法,才能避免所谓的规范的冲突,以及违反体系强制的这样一种可能性。这是我想谈的第二点。当然这点对于实定法没有更多的批评,而是在实定法目前混合继受的背景下,学者如何发挥最大程度解释论的功效。
第三点我想讲的就是契约的拘束力、合同的解释及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其实大陆合同法对于契约的拘束力也有所规定。我在写博士论文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到合同法第8条第1款,当事人依法缔结的合同具有法定的拘束力。从这一个简单的条文中其实就可以解释出关于契约拘束力的非常丰富的体系。但实际上,我们国家合同法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这种合同的拘束力的尊重程度,远远不仅限于第8条第1款。大家如果仔细观察的话,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和第125条,它其实是通过处理合同的解释及其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来向我们展示如何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之间契约的拘束力。第61条和第125条对应了一个合同的补充解释,它跟第62条对应的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立法者采取了合同的补充性解释优先于补充性任意性规范这样一种立法策略。当然大家如果将视野放得更广一点,观察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特别是买卖合同这一章的规定的话,还会看到更多的,比如类似合同法第140条、第160、161条等等进一步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的任意性补充性规范。合同法分则中这些关于合同补充解释的这些任意性规范,它们与第61、62乃至125条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这其实也是总——分立法技术之下,大家需要结合契约的拘束力进一步进行丰富思考的这么一种可能。
我就简单地谈这么一个粗浅的想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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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5〕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了确保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做好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全国妇联党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结合今后的妇联工作,研究制定了《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充分讨论,进一步征求部分省区市妇联的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现将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在省(区、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工作,使妇联系统先进性教育活动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妇联工作的水平。

全 国 妇 联 2005年6月1日


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2005年5月26日)
全国妇联党组

根据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为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会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职工和广大妇女群众满意工程,党组、书记处在认真查找主要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反复研究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改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大局中思考和推进妇联工作,推动解决妇女发展和维权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新时期妇联工作新局面。整改目标:提高党员素质。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妇联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牢记服务宗旨,勇于开拓创新,严守党的纪律,献身妇女事业”的具体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妇女工作,政治思想好、创新精神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党员干部队伍。加强基层组织。把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团结一致,具有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把各级妇联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工作上有活力、组织上有凝聚力、社会上有影响力,深受广大妇女信任的群众组织,更好地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服务妇女群众。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组织妇女群众、宣传妇女群众、教育妇女群众、服务妇女群众、团结妇女群众的本领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促进各项工作。通过整改,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充分体现在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服务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中,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理论体系,妇女教育培训体系,社会化、开放式的妇女工作体系和妇女事业发展的支持体系。
二、整改责任
党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和明确各自分工责任。经研究,党组书记黄晴宜是第一责任人,在整改工作中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各级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改工作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整改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发展工作全局,进一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三农”问题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五个统筹”的要求,围绕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城镇妇女创业再就业、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岗妇女建功立业等工作重点,着力为城乡妇女统筹发展争取政策、协调资源、搭建平台、开展培训、完善服务。
1、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创造良好环境。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拟在“十一五”期间开展“农业标准化妇女行动”;进一步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争取政策支持,建好“中国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网”。进一步落实全国妇联与国家7部委文件精神,力争在相关培训中妇女的比例不低于40%。与国务院三峡办合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争取支持,推动重庆、湖北的20个移民县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部门:办公厅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2、加大妇女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妇女全面发展的能力。对“十五”期间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安置“三个200万”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5123”培训计划(一年内对50000名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开展创业培训;五年内对10000名已有一定农产品经营基础知识和经营规模的女经纪人开展培训,对全国2800多个县和300多个地市分管妇女发展工作的妇联干部进行业务培训)。重点扶持50个县实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师资培训和家政服务师资培训工作。分解年度目标,逐年组织实施。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单位:国际联络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进一步推动广大女职工岗位建功、岗位成才。广泛开展巾帼建功活动,进一步在行业中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为广大女职工搭建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平台。进一步关注知识女性,发挥各级女科技工作者协会、女企业家协会、女教授联谊会等组织的作用,为她们创新、创业、创造提供服务。继续组织好面向广大知识女性的评选活动。
负 责 人:陈秀榕、甄砚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发展部
责 任 人:马延军、崔郁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4、加大扶贫助困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把“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等社会公益品牌项目做大做强。继续做好农村地区贫困妇女、下岗失业妇女、进城务工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扶助工作。开展妇女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坚持做好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三下乡”活动。
负 责 人:莫文秀、赵少华、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参与部门:宣传部、国际联络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5、加大统筹力度,建立促进区域间妇女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推动、支持长三角16城市妇联组织和泛珠三角“9+2”妇女组织的协作,探索促进区域妇联共赢、妇女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加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西部以及中部地区城乡妇女统筹发展工作的分类指导。推行项目化运作方式。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
(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作用,进一步代表和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代表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拓宽代表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渠道,提高民主参与和维权工作水平,合理反映妇女诉求,切实表达和维护妇女利益。
6、加强源头参与。以修改妇女法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尤其是我会代表和委员的作用,积极做好“两会”提(议)案的调查研究等各项准备工作,力争使妇女儿童权益的提(议)案进入重点提(议)案。充分利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五大协调组织的作用,加大与政府的协调配合力度,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7、积极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示范带动、监测评估、项目合作、加强办公室能力建设等工作,推动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出台相关法规政策,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两纲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
责任人:张黎明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8、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维权的工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妇女状况和民意反馈机制、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和妇女权益维护与监督机制。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继续坚持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局级干部、新参加工作的年轻干部参加信访接待的制度,做好妇女信访工作,推广维权协调组和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做好妇女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国家“五五”普法规划。加大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
负责人:莫文秀
责任部门:权益部
责任人:邓丽
参与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中华女子学院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9、进一步推动妇女参政。积极配合中组部落实中组发〔2001〕7号文件精神,加大调研和督查力度。配合中组部制定2005-2010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继续做好女性人才储备和推荐工作。宣传妇女参政典型,激发妇女参政热情。继续开展好女部长联谊活动,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女人事司局长的联络,定期召开联谊会议,听取她们的建议。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和推进妇女人才开发的责任意识,推动各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负责人:陈秀榕、莫文秀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权益部
责任人:马延军、邓丽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0、进一步加强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和老龄妇女工作。加强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工作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坚持联系人制度,关心老同志生活,为离退休干部多办实事,多为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明确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定位和职责,加强对基层妇联开展老龄妇女工作的分类指导、服务和宣传。整合社会资源,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每年至少提交出1份有针对性、有价值的调研报告。近期组织一期老龄妇女工作培训班。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离退休干部局、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崔淑惠、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1、开发社会协同功能,在健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中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建设,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与妇女儿童发展有关的部分职能,在最能发挥妇联优势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领域中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中长期
(三)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要按照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优势,以富有特色的工作,凝聚妇女、带动家庭、影响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12、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妇女的力度,营造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整合资源,畅通渠道,健全机制,形成声势,进一步做好向社会宣传妇女和向妇女宣传社会的工作。加强“四自”精神的宣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婚姻家庭观。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建立妇联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妇联组织在一些事关妇女儿童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上的态度和有关信息。加强与中央新闻单位和主流媒体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妇联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妇女思想动态舆情反馈机制,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
负责人:赵少华、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参与部门:儿童工作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3、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拓展创建领域。大力弘扬先进文化,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服务与分类指导工作。继续抓好与文化部联合创建的160个“美德在农家”示范点及“农家书屋”的建设工作;深化“学习型家庭”、绿色环保家庭等创建活动,在城市建立100个“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示范社区;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大力推动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家庭文化艺术节、亿万妇女健身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和谐理念,营造和谐氛围。
负责人: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4、构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长效宣传机制。发挥全国妇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的作用,积极组织讲师团成员深入各地开展国策宣讲活动;大力支持各地妇联组建国策讲师队伍,切实为他们做好宣讲的培训和服务工作。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中央、省、地、县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干部培训课程;进一步健全培训机制,完善国策培训教材,提高国策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对县(市)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省区市妇联领导干部的国策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培训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国策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分类指导,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性别意识,促进国策更加深入人心。
负责人: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作用。加强各级妇联特别是农村和社区的妇女维权热线、反家暴热线、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的建设,强化基层组织的防范调处功能,运用协商、推动、调解等有效方法,做好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的工作。继续推进 “无毒家庭”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妇女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人:莫文秀
责任部门:权益部
责任人:邓丽
参与部门:法律帮助中心、国际联络部
整改时限:中长期
(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针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以促进家庭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帮助家长提高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重点,以构建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为基础,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16、切实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规划和指导。联合有关部委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检查评估和“十一五”计划的制定工作,不断提高家长受教育率和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推进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实验研究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调研成果。加大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发展家庭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阵地建设与管理等指导性意见,推动政府将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17、精心打造“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品牌。加强对这项新的主体活动的领导,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创新实践方式,组织实施好“突出一个主题、推出一批丛书、组建一批讲师团、培训一批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学校、表彰一批先进典型”的“六个一”工程,并与“三优工程”、“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传统项目有机结合。加强校外教育,发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阵地的作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好“双合格”标准大讨论,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让“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办公厅、宣传部、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人才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8、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家长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推进家长学校覆盖中小学、幼儿园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对家长学校的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力度,加快筹建全国家庭教育网校,通过多种途径,使家长学校创建率和覆盖面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对所属儿童教育活动阵地的管理,坚持服务儿童、服务家长的宗旨,突出德育重点,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强化实践育人功能。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9、为儿童和家长办好事、办实事。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为妇女儿童服务的社会公益项目,继续推进“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组织实施好中英大龄女童项目、健康宝贝课堂·热线项目等,提高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益,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为儿童和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负责人:莫文秀、赵少华、张世平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程淑琴、蒋月娥
参与部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杂志社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五)服从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和祖国统一大业,进一步深化妇女民间外交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妇女及妇女组织之间的交往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总体外交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坚持为党和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内妇女儿童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妇女民间外交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对港澳台工作的大政方针,进一步拓展内地与港澳台妇女及妇女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工作平台。
20、加强与国际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妇女民间外交优势,积极发展与各国妇女及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双边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驻华使馆和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继续做未建交国家妇女组织的工作,为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服务。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联合国、其他国际及区域性活动,认真举办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活动,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妇女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妇联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和服务,提高妇联外事工作水平。
负责人:赵少华
责任部门:国际联络部
责任人:张静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1、加大国际合作项目的引进力度。加大引进国际合作资金的力度,加强与驻华援助机构的沟通与信息交流,探索国际合作项目的新领域,规范项目管理,注重项目实效。
负责人:赵少华
责任部门:国际联络部
责任人:张静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2、进一步开展对港澳台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工作。注重发挥妇联港澳执委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交往,为促进港澳的繁荣稳定发挥作用。加强与台湾地区妇女及妇女组织的交流,不断扩大对台交流的渠道,逐步形成品牌效应。创新“中华儿女情”的活动内容,增进了解和友谊,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负责人:陈秀榕、赵少华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马延军
参与部门:国际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六)履行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妇联自身建设。要适应妇联工作对象和环境发生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妇联自身建设,坚持用先进的思想引导妇女,用健全的组织团结妇女,用创新的机制服务妇女。
23、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理论研究。推动把妇女运动理论研究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整体规划。每年确定研究重点,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妇女运动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深化对妇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用妇女运动理论研究的成果指导我国妇女运动发展的新实践。认真做好《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史》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妇女研究所
责任人:谭琳
参与部门:各相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4、进一步整合调研资源,加强妇女工作的调查研究。整合调研资源,充实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力量,每年围绕妇女和妇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调研课题,采取上下联动方式,与地方妇联共同开展调研,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每年召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调研成果汇报会,适时组织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加强工作研究,建立工作务虚会制度,书记处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分析研究关于妇女工作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负责人:黄晴宜、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妇女研究所、国务院妇女儿童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人:王乃坤、谭琳、张黎明
参与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5、进一步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紧跟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步伐,抓住农村和社区这个重点,乡镇这个薄弱点,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这个难点,民间妇女组织这个拓展点,切实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有机结合。加强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协作,不断拓宽团体会员范围,发挥团体会员作用。开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研讨会,制定《新时期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2005-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规划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妇联干部的培训工作,近期在中央党校举办三期省级妇联主席、全国妇联局级干部培训班。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6、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工作的统筹力度,重点是整合妇女工作资源。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妇联和直属单位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政策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减少自上而下的“规定动作”,为基层工作的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努力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坚决精简会议、文件和活动,制定全会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会议和活动的审批、备案制度以及调研报批制度。请省区市妇联主席参加的会议一年两次(执委会、主席工作会),请省区市妇联分管副主席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每年一次。切实规范和整合评比表彰活动。对一些重要的评比表彰活动,要增加数量、扩大规模、加大宣传、形成声势、增强社会影响。加大对省区市妇联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力度。今年,全国妇联将对从事妇女工作30年的干部进行表彰。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
27、切实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和各单位生活干事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多组织有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家庭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形成互助友爱、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继续坚持书记处书记定期接待会内干部职工制度。坚持走访慰问离退休和患病干部职工制度,认真执行干部休假制度,继续执行好干部职工每年体检制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
责任人:王乃坤、苏凤杰、许向东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七)按照健全和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着手,全面推进妇联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8、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加强机关党建领导工作、理论学习、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扬党内民主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机关落实党的建设长效机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
责任人:苏凤杰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9、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针对全国妇联干部队伍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程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积极推行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上挂下派”等制度,不断完善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切实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结合全国妇联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和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双五能力”建设的任务,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全国妇联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坚持每季度一次的时代前沿知识讲座制度。落实党员干部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副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5年内轮训一遍。
负责人: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责任人:马延军、苏凤杰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0、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期间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坚持问责制度、干部任用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制度。建立谈心制度,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部门、单位领导与分管处室的同志每年至少谈心两次。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责任人:马延军、苏凤杰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1、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培训。抓住完善制度、执行制度、督查制度等关键环节,编印制度手册,开展制度培训,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机关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加强对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管理与监督。充实审计工作力量。有计划地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下半年组织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知识讲座。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力度,今明两年完成对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依靠科学管理,增收节支,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王乃坤、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2、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力度。针对直属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分类指导,从深化用人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对直属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切实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为直属单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八)加强党组及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33、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党组成员和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放在首位,建立加强学习的长效机制。党组成员和局级干部都要做到在述职中“述学”。中心组理论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确定学习主题,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每季度学习一次,并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对党员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讲评,并把理论学习作为对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个人进行挂钩,激发党员学习理论的自觉性,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苏凤杰、马延军
参与单位: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4、进一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组和各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是重大事项都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论证,在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同时要健全党组、各级党组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组织制度,确保党组和各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苏凤杰、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5、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党组成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组成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工作中切实做到“六个带头”,即带头学习理论、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整改、带头讲党课、带头过好双重民主生活会。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坚持党组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党组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党组成员要确定一至二个基层工作联系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要提交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负责人:黄晴宜、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部、办公厅、权益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26日)
全国妇联党组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妇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推进新时期党的妇女事业发展,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贡献,经研究决定,就建立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加强党建领导工作的长效机制
党建工作必须以长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创新机制,完善党建工作程序,进一步促进党建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真正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
成提供坚实的保证。
1、认真抓好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在党建工作中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各级负责同志都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认真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带动机关党的建设。
2、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机关工作时,要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内容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委、纪委的工作。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党委、纪委的工作汇报。党组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工作分工,指导、支持分管部门的党建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认真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选配好机关党委、纪委领导班子,选配党组成员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并按照部门正职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按照部门副职配备专职纪委书记。合理设置机关党委、纪委的办事机构,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主要领导干部担任。
4、积极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职能。党组在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等重要问题时,要吸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吸收机关党委、纪委参与机关干部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听取机关党委、纪委对干部任免、使用及奖惩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务干部培训,为开展党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理论学习的长效机制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表现在理论上的先进性。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定要充分认识理论学习的重大意义,增强理论学习的紧迫感,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
1、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的理论学习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二是确定主题,指定中心发言人;三是保证学习时间,坚持每季度学习一次;四是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实效;五是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要进行补课。
2、建立健全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重点抓好几个方面,一是每月组织一次学习,遇有中央重要精神及时组织学习;二是采取有效形式,组织交流学习体会,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三是把党员的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在年终总结述职时,要汇报理论学习情况,做到述职与述学相结合。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对党员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讲评,并把理论学习作为对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个人进行挂钩,激发党员学习理论的自觉性。
3、加大对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培训的力度。认真落实中组部和中直工委干部培训规划,组织处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和中直机关党校学习,五年内轮训一次。每季度举办一次时代前沿知识讲座。鼓励党员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4、创新学习手段。坚持党课教育与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组织学习讲座与党日活动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形成浓厚的学习教育氛围,推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三、建立和完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战斗力的基础。要按照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能力、强化功能,不断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直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党组织。按时对任期届满的党组织进行换届,对基层党组织人员缺额的要及时补选,保证组织健全、工作不断。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加强分类指导。
2、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一是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支部或党小组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二是坚持、完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处以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三是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六条基本要求和全国妇联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六条具体要求,每两年于“七一”期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3、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进行教育,指定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定期对其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应将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积极分子应参加党组织的培训,机关党委每年举办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经政治审查合格,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成为预备党员。
四、建立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
党员是党组织的基本细胞,是完成党的历史任务的具体实践者,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者。各级党组织要把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长效的党员教育机制、长效的党员管理机制、长效的党员联系群众机制和长效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使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性意识,遵守党的纪律,发扬优良传统,永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要坚持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党组织要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动态,了解其工作、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思想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一是党员调动工作,必须转移组织关系。二是党员外出学习、工作6个月以内的,要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要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三是凡借调人员、上挂干部、聘用人员、临时人员,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要转移党员证明信;时间超过一年的,要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4、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完全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教育帮助,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理,维护党纪的权威性。
5、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坚持每两年一次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把争先创优活动作为激励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个重要载体。
五、建立健全发扬党内民主的长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体,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扬民主,让党员更好地了解、参与党内事务,增加工作透明度。
1、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不受侵犯。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党组织应确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保障党员参加各种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的权利。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党员的建议和意见,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党员给予表扬或奖励。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对党的组织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答复。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2、要建立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建立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才能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一是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二是建立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受党组委托,机关党委要定期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向党组反映。三是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妇联重大决策出台,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四是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任何党组织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不得对揭发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行为党组织要认真处理,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3、建立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妇联作为群众团体,从事的是妇女群众工作,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一是要加强党员的群众观念教育,加强宗旨意识教育。教育党员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与要求,团结周围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二是要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党组成员和部门领导要带头进行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每年提交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轻基层负担;建立党组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帮助基层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建立和完善谈心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要与每位党组成员谈心至少2次,党组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的局级干部谈心至少2次;完善群众接待日制度,坚持党组成员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立足正面教育,完善制度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员教育的总体部署,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二是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对党员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开展家庭助廉等活动,倡导家庭廉政文化的建设。
3、建立完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坚持做好干部任期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健全、规范和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制定会议、活动的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按标准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4、加强对各项规定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党员尤其是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发挥表率作用,经常自警、自醒、自律、自重。各级党组织、纪检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制度。机关纪委每半年对各部门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政府采购计划表.doc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50530335137651812.doc

农办财[2005]34号

部内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垦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我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附件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决策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重大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二、各单位凡采购《采购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1、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实施采购后要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部财务司备案。

  2、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在定点范围内采购。确需到定点范围以外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部财务司同意,报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3、《采购目录》中未列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按要求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部财务司汇总后,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或公开招标。

  4、京外单位也要按照《采购目录》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要根据《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与部门采购限额的标准,确定2005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按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部财务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中,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资金除外)支付的项目,可由部财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也可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5]159号)要求,2005年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中空调产品要严格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07号,附件二)要求进行采购。

  四、2005年农业部京内直属预算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单位名单和部分京内直属预算单位定点加油(IC加油卡)申请表已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请各单位及时联系。如有单位仍需申请IC加油卡,请于5月底前将“中国石化加油卡客户业务申请表”报部财务司。

  五、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物品的管理,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充分发挥采购设备的利用效果。同时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保管和归档工作,采购品目、金额等采购信息按要求年底汇总后统一报送部财务司。

  六、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抓紧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三),于6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预算执行中,如需补报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请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报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七、查询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宜,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2589)。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zyzfcg.ggj.gov.cn/viewPublish.do?file_id=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