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局
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县图书馆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区县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县图书馆及其分馆和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三条 区县图书馆在区县文化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图书馆的指导。
第四条 区县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文化教育机构,是本地区藏书、业务研究、辅导和馆际协作的中心。
第五条 区县图书馆的服务应面向社会,外借图书以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为主。
第六条 区县图书馆的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其主要任务:
(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三)开发文献信息资源,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四)科学采集书刊资料,搜集、整理、保存和借阅地方文献资料;
(五)对基层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开展馆际协作等活动。
第二章 馆舍和设置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本地区内设立区县图书馆和少年儿童图书馆,并根据本地区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相应设置区县图书馆的分馆。扩建和新建馆舍,应纳入市或区县基本建设规划。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设适应图书馆特点和需要的馆舍。
馆舍面积应根据居住区的人口数、藏书量和阅览座位的设置规模确定。
第九条 区县图书馆的藏书,应逐步达到本地区人均一册;阅览座位应达到本地区千人一席。
第三章 藏书建设
第十条 区县图书馆应根据本馆任务、地区特点和发展规划,制定采购原则,有计划、有选择和有重点地补充藏书。
第十一条 区县图书馆入藏书刊,一般应以中文书刊资料为主,并搜集、保存地方文献。入藏报纸以全国性和本市出版的为主;其他省级出版的报纸根据需要选订。
少年儿童图书馆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入藏图书。
区县图书馆应创造条件,增添声像资料等新型知识载体的入藏。
第十二条 区县图书馆对入藏的书刊应及时验收登记。新到的图书应尽快分编、上架,投入流通,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天;期刊应在收到的第二天投入流通;报纸应在收到的当天投入流通。
第十三条 图书必须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和国家颁布的文献著录标准进行分类和著录,做到分类、编目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四条 区县图书馆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均应包括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有条件的区县图书馆,可逐步增设著者目录。
区县图书馆应加强目录管理,经常检查补换目录,做到书卡相符。
第十五条 区县图书馆应设流通书库和备用书库。流通书库的藏书供阅览和外借使用;备用书库对流通书库起补充和调节作用。
第十六条 区县图书馆的藏书应定期清点,一般三年清点一次。除地方文献外,图书资料一般不留保存本;全国性和本市的主要报刊应适当保存一段时间,其他报刊可不保存。
第十七条 凡在日常流通中遗失、破损的书刊,应及时注销;失去流通价值的书刊,应定期清理剔除,以保证藏书质量。
区县图书馆剔除报废书刊,应将剔除报废的原因、范围和处理办法报区县文化局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区县图书馆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某些书刊的公开借阅外,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停阅书刊;不得对入藏和借阅的书刊作涂改和撕剪等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 区县图书馆必须健全书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图书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和防鼠等防护工作,并做好图书的装订和修补等工作。
第四章 读者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图书馆应加强读者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图书馆应挖掘潜力,尽量延长开放时间。区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七十四小时;县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四十二小时。因故暂停开放或缩短开放时间的,应报区县文化局批准,并事先对外通告。
第二十二条 区县图书馆应主要通过馆内阅览、个人和集体外借图书以及馆际互借图书等形式广泛流通图书,积极为读者服务。区县图书馆应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开架借阅,开展缩微资料和声像资料的服务工作。
县图书馆应配备图书流动车,深入农村,开展图书流通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区县图书馆馆内阅览一般应分设图书阅览室和报刊阅览室;有条件的区县图书馆可设置分科阅览室和声像资料室。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分设中、小学生阅览室;暂时无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应在区县图书馆内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室,并办理少年儿童图书的外借。
第二十四条 区县图书馆应一至两年对领证读者进行一次复核整顿,并根据群众的需要,经常、广泛地发展新读者,不断提高藏书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区县图书馆应积极开展书刊参考咨询工作,主动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资料,编制专题书目索引,做好专题跟踪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区县图书馆应经常通过新书陈列展览、报告会、辅导讲座、座谈会、书刊评论介绍等方式,向读者推荐书刊,指导阅读;并应加强对少年儿童读者的阅读辅导。
第二十七条 区县图书馆应经常对读者进行爱护书刊的宣传教育,健全借阅制度。读者损坏书刊,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对故意扰乱图书馆公共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人,经馆内工作人员劝阻教育无效的,区县图书馆可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业务辅导
第二十八条 区县图书馆应加强对本地区街道、乡镇图书馆(室)的业务辅导,有步骤地做好对街道、乡镇书馆(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图书馆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街道、乡镇图书馆(室)的基本情况、动态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基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区县图书馆应加强与本地区工厂、中小学等单位图书馆(室)的联系,在书刊采购、交换、馆(室)际互借和干部培训等方面进行协作,逐步形成本地区的图书馆网。
第六章 经费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区县图书馆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应保证必要的经费。随着区县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购置费和业务活动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图书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区县图书馆在努力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根据社会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复印、专题咨询、举办辅导班等有偿服务。其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合理分成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区县图书馆应有计划地添置图书馆必要的专用设备,逐步实现图书馆管理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区县图书馆的人员编制,应随着图书馆规模的扩大、业务工作量的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有所增加。
第三十五条 区县图书馆应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行政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八。
区县图书馆可聘用临时工承担非业务性的辅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县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负责领导全馆的业务、行政工作。
馆长应由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区县图书馆业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不少于总编制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八条 区县图书馆招收工作人员,应进行考核,并试用一年。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九条 区县图书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职务评定,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四十条 区县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借调;对不适应从事图书馆工作的人员,应适当调整。
第四十一条 区县图书馆应重视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学习进修,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县图书馆应重视改善区县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区县图书馆应在上海图书馆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细则,报区县文化局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6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6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制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
十、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依据职责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修改、废止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或参与,凡有可能给市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也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鹤壁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复议决定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重大事件须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矛盾上交或下推。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及部门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综合汇报执行情况。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县区落实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文件、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和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分析全市形势,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申请表》,经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请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会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论证的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所涉及到的有关文件及材料要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要从严控制县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批准;要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市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鹤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八、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要求报告办理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部门、各县区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与协调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县区政府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转发。确需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应严格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区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分歧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审理。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理;重要问题,需要报市长审批或者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应事先搞好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提出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经分管副秘书长和负责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五十五、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定期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就餐。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对于市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研究,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范和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凡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实行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对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棚架,严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三)对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构成违纪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经市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市外出一天的,要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两天以上的,要向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记录在案,同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做廉洁自律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