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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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3年12月7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三章 供用水管理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供水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供水,是指由市、县(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称供水部门)通过市政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以下称用户)提供的生活、生产等各项用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取水头、引水管、泵站、水处理车间、井群、管网、消火栓、闸门、水表、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供水管理工作。
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市政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供水部门必须坚持为用户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搞好科研,提高水质,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要遵守本条例,依法用水,保护水源,爱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制止。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六条 供水水源设置防护地带,并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地表水水源为江河水的,其限制地带界定为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及沿岸;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的区域和水厂厂区。
(二)地下水源限制地带界定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第七条 在地表水源限制地带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捕鱼、养殖;
(三)挖砂、取土、采矿、放牧;
(四)倾倒废渣、垃圾、粪便、有毒有害物品;
(五)旅游、野浴及其他危及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水源戒严地带内、供水部门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 地下水源限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畜禽饲养场、堆放垃圾粪便;
(二)修建渗水坑和污水沟渠;
(三)污水灌溉和施用毒品、残留农药;
(四)其他危及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九条 以水库为供水源的,水源保护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条 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松花湖和水源地上游江段的水质保护。
供水部门应建立对水原防护地带的巡视和对水质的监测制度,发现危及水质安全的情况,应协助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供水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建设住宅小区,铺设上水管线应按小区详细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调度指挥,保证水压适宜,水量充足,供水及时。
因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需要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部门必须提前通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三天的,供水部门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需要大范围暂停供水、降压供水的,供水部门必须先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因设施发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停水的,供水部门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三条 供水部门不得无故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 供水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设置水质监测机构,建立严格的水质管理制度,保证生活饮用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每年必须对贮水装置进行两次以上清洗和消毒,并须经检验合格。无能力的可有偿委托供水部门清洗、消毒。
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定期对贮水装置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凡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有关规定,到供水部门办理用水手续。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与供水部门签订用水协议书。其用水设施经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后,由供水部门开栓供水:
(一)图纸、档案齐全;
(二)用水设施符合标准;
(三)总表与分表齐备;
(四)四层以上楼房有加压设备。
第十八条 凡需临时用水的,须到节水部门申请用水指标,到供水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后,由供水部门指定取水点供水。
第十九条 用户停水、恢复用水和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的,须按规定事先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线或转供水。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建设配套,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供水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其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和不按等级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的贮水、加压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压站周围十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贮水装置内壁必须用无毒无味的涂料挂衬,并加盖上锁;
(三)贮水装置溢流管不得直接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
第二十五条 对供水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经供水部门同意,可自行或有偿委托供水部门建设加压设施。
第二十六条 产权单位必须对供水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水管道,其支线闸门至城市供水管道部分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供水部门,并由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和维修;支线闸门至出水口的管道仍属投资者所有,由其负责维修。
居民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水管道,其产权划分以供水管道与进户管接点为界,界内属用户,界外属供水部门,并按产权划分负责维护。
第二十八条 用户对自有的供水设施,可有偿委托供水部门代修、代管。
委托供水部门代修代管的,用户须按供水部门的要求选定、安装统一型号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擅自开启,关闭供水管道的干、支线闸门。
第三十条 供水加压泵房,应按规划要求设计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压泵房和操作间内居住、饲养畜禽、堆放杂物。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私接支线、直接安装加压泵取水。
未经供水部门同意,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必须采用间接取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埋设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安全间距内,不得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物料、挖砂取土及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
对现有的圈、压、埋、占供水管线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供水部门在抢修漏水设施时,应责令其无偿拆除或迁移。因无法拆除或迁移需改设供水管线的,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供水管道两侧并行或交叉敷设其它管道的,必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须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自有供水设施漏水时,产权单位应立即止水,及时抢修。不及时抢修的,供水部门可暂停供水。
因水量流失造成的损失,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严重失修的贮水、加压设施,影响正常供水的,产权单位必须更换或改造。
第三十六条 供水部门进行事故抢修,有关部门和居民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消火栓及其闸门只供消防专用。
第三十八条 供水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水表档案和周期检验制度,保证计量准确、维修及时。
第三十九条 水表安装必须符合供水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更换和压埋。确需移动和更换水表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按供水部门的设计施工或委托供水部门施工。
第四十条 用户不得私自拆卸、开启水表和水表旁通管铅封。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供水部门应定期查表计量,做到抄表准确、计价收费。
第四十二条 供水部门对安装总水表的用户一律按总水表计量收费。
产权单位对其所属用户按分户表自行抄收,也可有偿委托供水部门抄收。
第四十三条 生产和生活用水,应单独计量。混合计量的,按生产用水水价收费。
第四十四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四十五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不得妨碍、阻挠抄表、收费人员执行职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水源污染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二款,四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因设施发生故障、突发事故停水不及时抢修或擅自停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供水部门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三)违反第十四条之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第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对贮水装置不按要求清洗和消毒或经检验不合格,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清洗,并处以清洗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一款、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用水、改变用水性质、停水、转供水等的,责令限期改正,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收缴水费,并处以应缴水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贮水、加压设施不符合要求而投入使用或严重失修的,责令其限期更换改造,并处以更换改造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修,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产权单位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擅自侵占、损坏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擅自开闭干支线闸门的,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十)违反第三十条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责任人月收入二至三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一条三款之规定,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未采用间接取水设施的,暂停供水,责令其限期改造。并处用水量水费二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十二)违反第三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在埋设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砂取土及进行爆破危险作业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十三)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擅自移动、更换、拆卸水表和开启水表旁通管铅封的,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并处以水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四个月拒不执行的,处以应缴水费五倍的罚款,并暂停供水。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
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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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查处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按照2001年药品抽验计划,在对盐酸小檗碱片监督抽查检验中,抽到现名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广东省河源市康泰制药厂)销售给安徽省太和县医药工业公司的盐酸小檗碱片5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该厂抽取2批,总计7批次,其中5个批号盐酸小檗碱片(生产批号:20000712、20000714、20000801、20000803、20000806),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规定,并有明显杂质峰,系有其他物质干扰试验结果,经过实验进一步确证(研究),检验结果仍有明显差异,均属掺假。我局多次派员对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状况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药品中掺杂其他物质为假药。盐酸小檗碱片属常用品种,使用量大,范围广。这些掺杂其他物质的假药,一旦流入市场,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现就查处广东省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盐酸小檗碱片批准文号。

  二、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厂停产整顿,待整顿检查合格后,方允许恢复生产销售。

  三、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河源市亿康制药厂生产的上述5个批号的盐酸小檗碱片按假药查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源市亿康制药厂已流入市场的其他药品要加强监督抽查检验,发现有假劣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盐酸小檗碱片是使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为了保证这类产品的安全有效,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辖区内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进行监督抽查检验,并按文后所附测定方法加做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含量测定试验,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并将结果报我局。

  附件: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方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方法

  【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VD)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乙睛一磷酸盐缓冲液(0.05mol/L磷酸二氢钾和0.05mol/L庚烷磺酸钠(l:l),(40:60),含0.2%三乙胺),用磷酸调节PH值至3.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63nm。理论板数按盐酸小檗碱计算应不低于3000,盐酸小檗碱与相邻杂质峰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测定法 取本品20片,精密称定,研细,精密称取细粉适量(约相当于盐酸小檗碱 40mg),置100ml量瓶中,加沸水适量使溶解,并稀释到刻度,摇匀,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5ml,置50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另精密称取盐酸小檗碱对照品适量,同法溶解并稀释制成每lml含40μ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分别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即得。


          浅谈公安机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的对策及建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打黑除恶的法律瓶颈。完善的立法是保障打黑除恶工作深入进行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因此各级立法机关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开展打黑除恶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尽快完善、修订打黑除恶的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侦查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一是统一公检法部门对涉黑涉恶案件在犯罪证据、犯罪事实上的认定标准,防止在案件性质、证据、事实的把握上出现偏差。二是在现有刑罚的基础上,提升对涉黑涉恶犯罪的量刑处罚幅度,充分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三是明确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被胁迫参加者等不同成员的具体量刑标准,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四是针对黑恶势力团伙的违法所得,增设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以摧毁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消除其再生能力。
  其次,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发现控制能力。按照公安部以及各省区的打黑除恶工作机制,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队对农村黑恶犯罪个案负有重要的发现责任、立案责任,区县一级公安机关负有重要的报告、打击和主管责任。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密切注意农村的社会治安动态,经常深入责任区,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多到村民中访寒问苦,黑恶势力的蛛丝马迹不难发现。
  二、还应强化对易于滋生农村恶势力场所的阵地控制,对黑恶势力经常涉足的娱乐业、餐饮业、大型市场、交通运输业等重点行业,要积极构建公开管理与秘密控制相结合的群防群治网络,通过公开调查和秘密侦查等多种途径,强化阵地控制,搜集掌握这些行业场所涉黑涉恶犯罪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打击农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控制工作,采取灵活可行、具有实际效果的工作方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控,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要充分依靠治保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落实对重点人口的帮教措施,减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机率。对那些不够打击处理的人员要建立信息档案,将其列为重点人口,纳入视线,加强管理,逐人落实帮教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打击处理。
  四、通过查处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发现、挖掘涉黑涉恶线索和人员,为打黑除恶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和线索。
  五、广辟犯罪线索来源,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开设网上投诉地址等多种渠道,获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再次,加强打黑除恶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自从公安部2000年在全国发起第一次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至今已10年有余,打黑除恶基本上采取专项行动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专项行动的方式由于临时性,非专业性只是权宜之计,一时之策,已不适应打黑除恶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建立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立一套高效的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从调查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对黑恶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储备和打击经验。有的在决定打击之前,尚不清楚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组建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顽强的打黑除恶专业队伍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打黑除恶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涉及政策法律较广,因此应从公安机关抽调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较高的纪律素养,善于应用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侦查能力的侦查人员组建专业的打黑除恶队伍。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或以案带训的方法,培训侦查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办案程序,提高侦查人员对集团犯罪、黑社会犯罪的侦查能力。
  四是提高侦查能力,重视侦查谋略,要有经营案件的意识,要有专案侦查意识和专案专办的决心。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要采取异地用警、异地关押、异地审讯的方法进行侦查办案,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法院进行异地审判,以防止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串供翻供,避开“关系网”、“保护伞”的干扰。在使用传统侦查手段的同时,要注意使用技侦、狱侦、秘密调查、暗访、特情等秘密手段。对于重要线索要安排专人立线侦查,在本着“打早打小、露头就打”这个大原则的同时,要有经营案件的意识,在对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主要罪行基本掌握以后,要精心选择破案时机,精心组织抓捕行动。对于该类案件要成立专案组,有明确的专案组长,下面固定专案成员,专案专办。办理农村涉黑案件也不可能完全离开基层公安机关,因此,在安排有关工作时,上级公安机关的刑侦指挥员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民警的难处。“专案组撤了,当地民警还要工作生活在当地。因此,两个涉黑案中,对关键人物的抓捕工作和核心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安排上级公安机关和异地抽调民警;而宣传动员村民检举揭发、外围取证等工作,当地民警比较合适。
  五是加强对收集固定证据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侦查实践中看,取证难是所有刑事案件面临的难题,在办理农村黑恶案件中取证难尤显突出。尽管如此,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还是不断摸索出了一些克服取证难的方法技巧。取证时必须注意充分保护证人,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白天不行就夜里去,本地不行就约到外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要尊重其意愿。取证时要注意承诺有度。在取证之前,有的证人,尤其是一些曾经有过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和受害者等类型的”灰色证人“,可能会提一些带有交换性质的条件。民警要注意承诺有度,最好是报告专案组或者有关领导研究后,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有限承诺。政府向当地群众传达的打击黑恶决心是否坚决。是能否动员大多数受害者检举揭发黑恶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尽管取证难,但要是带着真情、带着诚心反复做工作,是能够打开大多数受害人和证人的心扉的。
  最后,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严查”关系网“,铲除”保护伞“。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政法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务必深挖幕后指挥者和”保护伞“。对发现有党政干部、政法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黑恶犯罪活动或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坚决严肃查处。对与黑恶势力有牵连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对那些虽不是”保护伞“,但与黑恶势力有牵连,给黑恶势力活动提供便利的公务人员,也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