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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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4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从法律角度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向法律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库。法律咨询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实绩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六条法律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富有政治责任感,公正、诚实、廉洁;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建树和知名度。
  第七条申请担任法律咨询专家,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法律咨询专家情况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报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九条市政府对聘任的法律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法律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活动;
  (二)可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除外;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法律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在开展重大行政事项论证工作时,市政府从法律咨询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府对法律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咨询专家论证档案,对专家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法律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活动,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受聘专家因故不能继续从事专家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县(市、区)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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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的警力不足和警力老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用于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中队和消防特殊工种岗位,执行消防灭火救灾、抢险救援、装备维护等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消防员,是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指标内,按《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招聘合同手续,执行人民警察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员。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指标为200名,采取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招聘,所需经费开支,包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夜班补助,补偿费、保险费、被服费、办公费等,按合同制消防员在编人数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政治审查、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第六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必须接受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原则上从全国消防部队当年退伍兵中招聘,特殊岗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未婚,年龄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

  (四)身高在165公分以上,身体、心理健康,反应灵敏,无明显生理缺陷,裸眼视力不低于4.2。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职员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3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40%的比例,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笔试科目主要内容为文化知识、军事规章和消防基础业务知识;面试主要是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了解其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思维反应能力和心理素质;体能测试原则上按人民警察“双考”体能测试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体检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组织,在市一级医院或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审工作在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者的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参照原服役部队的鉴定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作为政审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应试人员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制作聘用名册,填写《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审批表》,报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职员管理中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不合格者应予淘汰。 

  (一)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消防业务、人民警察的基本警容警姿和灭火救援基本技能等。

  (二)培训采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培训合格者,与市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正式的合同制消防员。

  第十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位任务确定,每次签订时间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计算在聘用期内。

  第四章 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我市合同制职员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按三级职员标准核发。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公(工)致伤、致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统一着制式服装,被装供应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合同制消防员被装供应的通知》的标准供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每天24小时在驻地值班备勤,执行消防部队士官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不放假。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关系时,聘用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由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市消防警力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遇有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警察纪律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开展训练和执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和合同制消防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对具有特殊岗位需要且技能优秀或聘用期间考核优秀、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的,可以优先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终止聘用关系。合同制消防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九)采取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0月10日市府办印发的《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试行)》(珠府办〔2001〕117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一日

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我市籍教练员、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训练单位。
第三条 教练员、运动员的奖励根据比赛成绩确定,奥运会、亚运会奖励获得金牌的运动员,省运会、城运会奖励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见《运动员奖金标准表》。输送教练员和现任教练员享受总奖金的40%;省运会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另每分奖励100元,创河北省最高纪录的运动员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在省运会中,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第五条 提取教练员、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第六条 少数民族运动会、农民运动会、伤残运动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