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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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



   苏价本〔2007〕385号 2007年12月6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省局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改委制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其取得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上述所称的“同类或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下同)。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条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平稳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采用年限平均法,不得采用加速折旧法。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总生产产品数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以及总工作台班等能够合理预计,且有明确规定的,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与年限平均法相比较折旧费用对定价成本的影响必须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中披露和说明。

  第十一条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第十二条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6)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7)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8)其他按照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计算(见附件),也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在折旧年限规定的区间内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十九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其摊销费用视同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条 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未涉及以及对照本规范无参照标准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参照本规范执行,但不得重复计算,即监审年度内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设备购置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物价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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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 等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走私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是款。
三、凡在境内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省(区、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不含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四、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渠道进货。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
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货物,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六、各执法部门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应交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部
门没收其货物,并处货值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在市场上查没的零散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给当地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定点销售企业代销。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在拍卖、批发和代销前。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在拍卖、批发和代销前,必须由烟芏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在箱包
装和条包装上加贴“罚没走私烟”字样的标记。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走私、贩私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查缉走私、检查市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30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的通知

(国检办〔1990〕110号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决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附: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

 

              一、商检面临的形势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年中,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迅速发展。全国商检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既把关又服务,在任务繁重、条件比较艰苦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检验把关任务,对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配合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商检的机构、队伍建设,技术能力,法制建设和内部管理等有了很大的加强和提高。特别是《商检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商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使商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九八九年商检部门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集中表现在:

在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广大商检职工排除干扰,坚守岗位,以实际行动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在外贸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扩大了检验、监督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范围,并针对国外对部分出口商品质量的强烈反映和要求,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检验把关;商检的内部建设有了明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一九八九年共检验进出口商品一百零三万六千多批,货值四百七十九亿三千多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二点九四和二十二点四;发现不合格出口商品三万多批,货值六亿五千多万美元,发现不合格进口商品一万五千多批,货值五十一亿多美元,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为超额完成外贸进出口任务做出了贡献。

  (二)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商检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是十分严峻的,在前进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商检任务日益繁重,尤其是对外贸易经营体制改革后,贸易方式、经营渠道、经营做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检验项目增多,给商检把关带来了不少新的困难和问题,使商检工作的面更宽,范围更广,任务更重。进口商品中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旧充新和掺杂使假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出口生产企业放松质量管理,甚至有意弄虚作假,少数外贸公司不注重经营管理,放松进货验收,以致出口商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索赔、退货和强制扣留以致销毁的事件有增无减,给国家信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严重影响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配合国家和外贸治理整顿,促进外贸发展,在商检人员和设备增加不多,财务不充实的情况下,扩大了《种类表》,增加了检验把关任务,加以收用货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对检验时间要求紧,给商检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商检部门检查,确实存在部分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不落实和检验把关不严的情况;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漏洞;在前几年淡化思想政治工作和“一切向钱看”思想影响下,少数商检人员思想、业务技术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情况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尽管这些问题不是主流,但它造成的危害,对国家和商检声誉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全体商检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充分认识到商检部门的任务艰巨,责任很重,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要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抓住当前的关键时刻,积极行动起来,以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为中心,切实抓好商检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把商检工作搞上去,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

 

  (三)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为商检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国家涉外经济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治理整顿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商检工作搞得好不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能否把好,不仅关系到商检事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到国家声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全国商检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从一九九0年起,用两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进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坚持既把关又服务,全面落实《商检法》赋予商检部门的职责任务,把《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取样、检验和出证,切实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坚持杜绝检验签证工作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杜绝经商检的出口商品发生全国或地区性的重大质量事故,使经商检的出口商品国外索赔和不良反映明显减少,使出口商品质量和商检信誉得到改善和提高。

  实现上述目标有许多有利因素。经过四十年的努力,全国商检部门已建成一支素质较好的职工队伍,具有一定的检验手段和技术力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做法,积累了许多经验。《商检法》的颁布实施,使商检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商检职工的执法观念增强了,法制建设和基础工作正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在外部环境上有利条件也很多。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商检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也更加支持商检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公司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关部门对抓商品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提高,支持商检加强检验把关工作,有些出口商品质量开始有所好转。这些对商检部门做好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利的。我们一定要增加信心,充分发挥有利因素,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目标,开创商检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认真检验把关。对不合格商品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

  1、对《种类表》进口商品要逐笔做好登记、检验和核销工作,严格按规定取样和检验把关。凡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除按合同规定检验外,还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把关。

  2、对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九种进口商品,要抓紧落实各项措施,严格检测和审查,加强监督管理。

  3、对集中到货、分散使用的进口大宗商品,有关商检局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统一掌握,统一对外。到货口岸商检局应主动牵头,协调抓总。

  4、对成套设备和金额较大的关键设备或原料,到货后检验有困难的,应组织到生产国进行装船前检验。

  (五)进一步加强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全面加强检验把关。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要进一步加强装运技术条件的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要切实做好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各地商检部门要花大力气组织落实上述商品和项目的检验和管理,堵塞漏洞,使出口商品的质量尽快好转。

  1、对已实行卫生注册管理的《种类表》出口食品,要进一步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产地商检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卫生条件和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厂检把关的基础上逐批进行商检把关。上述食品未经卫生注册和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任何商检局均不得接受出口报验,并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查处。对工业主管部已实行出口厂代号管理的罐头食品,凡未经批准厂代号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商检注册手续。对其他食品,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统一明确卫生监督、检验的范围和内容,由产地商检局负责监督、检验和放行。

  2、鉴于《种类表》出口轻纺产品量大、面广、品种复杂,商检不可能批批检验,应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商检检验或组织专门机构检验或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或认可厂检员的做法,把检验工作落到实处。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商检均应加强监督管理,对认可其他部门检验的,商检要定期抽查商品质量,切实把好质量关。

  3、对产地分散、把关困难的部分《种类表》出口农副产品,进一步明确产销检把三关的质量责任,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验的基础上,商检实行相对集中检验,改变商检检验代替出厂检验和外贸验收的做法,切实把好产地发运前的最后一道关。

  4、对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种类表》出口商品,除严格依照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外,还要依照进口国规定检验把关。凡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即使国外客户确认,也不准放行,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局决定。

  5、对特殊情况要实行加严检验的措施,如近期内发生过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口商品,应扩大抽样,从严检验;对发生过或有可能掺杂使假的商品,可采取倒包检验,甚至逐件检验,等等。

  (六)按照《检商法》规定,落实列入《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任务,除了以商检部门为主外,还可利用经商检部门认可或指定的各专业检验机构。要根据检验把关任务的需要,通过认真考核和后续管理,把商检部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检验任务,落实给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承担。并对专业检验机构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产地出口商检工作。产地检验是把好出口商检关的基础,必须进一步落实加强检验把关的措施。对《种类表》出口商品,除国家局规定需集中在口岸进行检验的以外,应由产地商检局实施检验,切实把好质量关,防止不合格商品发运出口。对已实行质量许可制度的《种类表》出口商品,未经产地商检局签发换证凭单的,口岸商检局均不得接受报验。

  (八)进一步加强口岸查验工作。口岸查验是出口商检的最后一道关。各口岸商检局必须从全局出发,切实担负起查验的责任,严把最后一道关。采取有效措施,把不合格商品堵截在国门之内,这是口岸局的重要职责。对运往口岸的易腐易变出口商品,口岸商检局应按国家局有关规定有重点地查验品质;对非易腐易变出口商品,凡必须签发口岸商检局证书或国家局明文规定需增加口岸查验的,口岸商检局应按有关规定检验,经口岸商检局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得出口。口岸商检局应定期向国家局报告查验情况,并反馈给有关商检局。

  (九)拟报国务院批准、在重点口岸设置国家局直属的监督检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局对各局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组织抽查检验;监督检查各局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抽查检验和签证工作质量;协调处理商检局之间关系;调查重大检验工作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决定。

  (十)严格批次管理。鉴于当前错装错运、换货掺杂的情况比较严重,必须严格批次管理,确保货证相符。凡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商品,无论是否《种类表》商品,都必须分清批次,并在检验单证上具体列明,便于出口装运时核对掌握。产地商检局在签发换证凭单时,必须按照国家局规定要求,详细填写品名、数量、生产批号、检验情况和检验方式等内容。口岸商检局发现上述内容不清,批次不符,不能确保货证相符的,应立即通知产地商检局查清原因,以便查验换证,否则不予放行。对有需要又有条件实施封识管理的出口商品,产地商检局检验后应实施封识管理,并在换证凭单上注明。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部门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商检法》的规定,逐步开展对《种类表》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对于已实行认可检验、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的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后续管理,除日常监督检查以外,应建立定期的监督抽查制度,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经过督促仍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收回检验或吊销有关证书。对质量问题严重,改进措施不力或者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商检局在查处的同时,可采取停止接受报验的措施。

 

       四、健全商检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我约束机制

 

  (十二)进一步加强商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国家局及各地局都必须切实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的综合分析,加强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规范化管理的措施,加强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努力提高商检的内部管理水平。

  (十三)加强商检法制建设,把商检工作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一方面,要抓紧《商检法》各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清理原有法规、规章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抓好法制教育,增强商检人员的法制观念。《行政诉讼法》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要教育商检人员,增强执法和守法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避免随意性。

  (十四)对检验、鉴定和签证工作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是加强商检业务基础管理,保证商检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切实抓好。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扭转部分商检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取样、检验不规范,证书质量不高,基础工作薄弱和审核把关不严等偏向。

  1、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要求,形成制度化,使所有检验、鉴定和检务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要求,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要切实做到:严格按照规定接受报验;严格按照检验依据、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取样、检验和鉴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和核查有关单位的检验结果,确保检验、鉴定结果准确,评定正确;认真拟写证稿和核签把关,保证证单质量。以上要求必须落实到每个商品、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份商检证单上。

  2、每道工序均须核查上道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改正。特别是取样、检验和鉴定的原即记录不详,认可检验的签证放行未附商检核对的记录,批次不清,证明内容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符,以及核签权限不符合规定的证稿,一律不准出检验处室。凡经检务部门发现的,不予签证放行,严防差错事故出局。

  3、对外签发检验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规定,详细列明取样情况、检验依据、具体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

  (十五)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加强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是否经常抓工作质量,列不干部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制度,经常检查检验工作的落实和业务管理的情况,检查商检证单质量,以及商检人员的工作和遵纪守法情况。为使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制度化,各地商检局必须在内部建立稽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凡是经过商检出口的商品,国外索赔或反映强烈的,均须逐批检查原始记录,查明差错原因,分清责任归属,及时报告局领导和国家商检局。确属商检责任的,必须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并研究改进措施,防止差错事故的再次发生。

  (十六)继续进行商检内部职能分离的改革试点。在总结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局可试行内部职能分离的改革,即对现已成立的商检专业检验所(或中心)不要赋予宏观管理的行政职能;对个别商检局内的检验、鉴定处,在人财物上给予一定的自主权,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检验实体--专业检验所或专业检验局,对外仍使用商检局的检验证单;某些业务量大、下属机构多的省局,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管理与检验职能的分离试点。省局主要负责对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对下属商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由设在省内各地商检机构承担。由于职能分离涉及的问题较多,应本着积极、慎重、认真、稳妥的精神,经认真研究探索,提出方案报国家局批准后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权衡利弊后再研究推广的可行性。

  (十七)商检实验室是检验把关的重要方面,要从组织上、管理制度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切实加强商检实验室的建设,通过考核定级,促使商检实验室早日达到或接近国际实验室的水平。

  (十八)建立检验专业资格审查和上岗培训制度。国家局拟在一九九0年内研究建立各项检验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件。对检验、鉴定和检务部门的新进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落实岗位培训、跟班操作,经半年至一年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对现有人员中未培训已上岗的,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培训措施进行补课。

 

         五、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抓好政治思想工作

 

  (十九)商检系统是一个整体,要顺利贯彻《商检法》,加强商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十分重要,务必使全国商检部门从全局出发,执行统一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繁重的检验把关任务,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国家局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二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商检人员均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严禁越权行事。任何人均无权不检验即出证,或不按规定检验出证,更无权对不合格商品特准放行。遇有疑难问题或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在本系统内逐级请示报告。凡发现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本局领导报告情况,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须随时报告国家局。各级领导,特别是国家局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下级请示报告的问题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坚决反对拖拉作风。

  (二十一)加强各级商检干部的管理。《商检法》的贯彻实施,商检加强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各级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尤其是局级领导一定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商检法》的落实,研究带倾向性的问题上,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把《商检法》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坚持任人唯贤,进人、提干都必须严格把关。对领导班子不齐、力量不足的单位,要抓紧配备充实。今后凡提拔处以上主管业务的领导干部,必须从德才兼备并熟悉商检业务政策,了解工作环节,有相当商检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中选拔。对现有各级干部要加强管理,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和考核。凡定期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又改进不力的干部,应及时免职或调整。

  (二十二)适当集中使用商检的财力。在国家财政暂时困难的情况下,要动员全体商检职工,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依靠自力更生解决困难,加强检验把关。鉴于商检系统财力分散,各地发展不平衡,为了保证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各局的检验实力,国家局决定在现有财务承包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各局的上缴和补贴金额。在财务开支上,经财政部同意,设置了教育培训、仪器设备、科研等专项资金,各局应根据需要用好。对各地长期搁置不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有关业务专项资金,在系统内适当调剂使用,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刀刃上。

  (二十三)严明商检的组织纪律,加强商检队伍的廉政建设。为促进商检的队伍建设和做好检验把关工作,必须严格组织纪律,赏罚分明。要运用各种方式,大力表彰奖励商检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以及热爱商检事业、工作成绩优异的同志。对于商检工作中的责任事故决不能姑息迁就,一定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加强商检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各级领导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重视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保证作用。首先要引导广大商检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上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深入基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关系。同时,要结合商检特点,加强廉政、职业道德、爱国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团结广大商检职工,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艰苦奋斗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共同努力树立商检证书的国际信誉和商检人员的良好形象,建设一支为检清廉、秉公执法、严格把关、文明服务的商检职工队伍,为贯彻《商检法》,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