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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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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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肖文

(一 )、法的价值决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他认为,所谓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好”“坏”是法律的内在标准之一,也是人们是否负有守法义务的根据之一。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法是有其价值追求的,那就是正义、自由等等。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框架主要有三个支点:第一,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普遍的、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尊严、权利等;第二,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应该属于作为权利或正义体系的自然法,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具有支配实在法的效力,实在法如果与自然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或废除以满足自然法的要求;第三,自然法本身是由永恒的、先验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或说是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构成的,因此,它不具有实在法普遍采纳的成文形式和国家强制。

由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不少次争论,人们似乎以为分析法学派是否认法有价值的问题。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进而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的道理。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点、缺点又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是否适合于人们想象的标准,这又是另一回事。显然,奥斯丁反对把道德标准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法律价值问题是以承认法律有价值为前提,因而没有必要成为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并不是不承认法的价值问题,而是说法的价值问题无需成为法学的问题,可以说无论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最终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或研究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的研究,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它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效率或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提高经济效率,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屏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通俗的说,就是法的价值决定了法要走进百姓生活要平民化.

(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本地区的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了清理审查。通过清理审查
,规范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查处了利用多层次传销从事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了一批非法传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41家传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审查后核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清理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
各地的工作进展不平衡,近来,利用多层次传销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有些地方甚至表现得相当严重。这种情况,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易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为了加大对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监管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1
996年第四季度,集中力量,进一步规范多层次传销企业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加强对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消费者投诉或群众举报的多层次传销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力量尽快依法查处。查处的重
点是:
(一)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利用虚假宣传,引诱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交纳会员费,购买商品或会员卡、优惠卡等发展传销网络的行为;
(三)伪造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或冒用合法传销企业的名称进行传销的行为;
(四)跨地域、超范围传销的行为;
(五)利用传销网络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的行为;
(六)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国家禁止经商的人员参加传销的行为。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国统一行动。
非法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涉及面广、跨地区多、牵涉群众数量大的特点,查处的任务相当艰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跨地区的大案,有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一采取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传销活动。同时可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
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掌握好政策界限,处理好善后事宜。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或者违反《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和有关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没收传销商品、传销款和非法所得,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超范围、跨地域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经原申报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不定期收缴或撤销该企业
的《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定期收缴或直接撤销该企业的《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对其他企业搞多层次传销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肃查处,屡教不改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非法传销活动涉及人数很多,处理善后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监督非法传销公司向受骗者清退;对难以清退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对参加传销的个人,要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四、抓好舆论导向,加强法制宣传。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精神。重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不再批准新的传销企业;经审查批准的传销企业,只能在批准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传销,严禁跨地区传销;其他企业严禁搞多层次传销;传销
人员开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
(二)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及顶风作案的传销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曝光,运用实例教育广大群众和传销员,提高识别非法传销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传销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传销企业及传销员进行法制教育,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传销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之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五、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传销活动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传销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表扬守法传销企业,处理违法传销企业。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逐步完善有关物价、税收等方面的监督
管理措施,不断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在今年年底前召开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会议。会议将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着重研究对传销企业特别是传销人员的监督管理问题。同时,还要通报表彰守法传销企业,警告或处理违法的传销企业。请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2月10日前,将前一阶段监督管理情况、遇到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查处典型案件的材料和推荐表扬的守法传销企业、警告或处理的违法传销企业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及单层次直销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清理审查,批准以下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多层次传销经营: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工业区一区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汕头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用品
和厨房用具。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浦东新区沈家弄路239号15楼1502-1511室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生饮机H-100型(日晖EVERPURE)。
企业名称:上海富迪皮饰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裕德路20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皮饰、服装。
企业名称:上海协和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嘉定镇沙霞路100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产品和清洁洗涤产品。
企业名称:郑州康富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住 所:郑州市书院街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6号
传销地区:郑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康富德健身运动器。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郑州市农业路76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7号
传销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和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上海康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闵行区北横路二号桥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8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用品。
企业名称:上海维多利实业公司
住 所:上海市崇明县前卫村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9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维多利FE生物素系列牙膏、斑马、三星系列
蜡制品。
企业名称:上海玛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练新路湾塘路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0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用品。
企业名称:福州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开发区青洲路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2号
传销地区: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福龙蛇芝口服液、蛇皮制品、蛇油化妆品。
企业名称:辽宁环保科技开发公司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3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森林牌K583型高效空气净化器。
企业名称: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小桥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4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离子水生成器。
企业名称:沈阳康达制药厂(集团)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大街13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5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集团企业生产的聪明大力士糖、明治太神液、神治胰液、
维佳灵芝、维佳水溶性珍珠粉、维佳破壁花粉、维佳云芝
多糖肽、维佳螺旋藻、LY治疗仪。

企业名称:河南雅郦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 所:焦作市站前路3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6号
传销地区:郑州市、焦作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用品。
企业名称:辽宁大隆实业中心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9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7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磁性保健手链、脚链、项链、园波白石手镯
(不含黄金)。
企业名称:福建金伯乐工贸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工业展览大厦3楼301展厅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8号
传销地区: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皮鞋、塑胶鞋、服装。
企业名称:伯伦健康用品(沈阳)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9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多功能气血循环生氧机、双功能生氧机。
企业名称:西藏诺迪奥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西藏拉萨市巴尔库路1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0号
传销地区:西藏自治区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口服液、冲剂、胶囊、益智宝冲剂、袋泡茶。
企业名称: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
住 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1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高钙素、高钙奶粉、高钙味素。
企业名称:武汉瓜拿纳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武汉市洪山区姚家岭特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2号
传销地区:武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瓜拿纳保健品。
企业名称:沈阳太极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87号7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3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太极神蛾液。
企业名称:派迪马精细化工(天津)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4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用品。
企业名称:广东福田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东山区先烈中路永泰村口1号楼7楼A08室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5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爽安康”氧气健康器。
企业名称:广州露莎莲妮健康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广州大道东兴南路83号二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6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梅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健康食品。
企业名称: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广从公路麒麟岗第一军医大学内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7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无限极”牌增健口服液、男士口服液、女
士口服液。

企业名称:广州纽蔓氏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达道路12号金达大厦八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8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用品。
企业名称:辽宁新闻发展公司
住 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4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9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组装的“协和G3”、“鸿运通398”BP机。
企业名称:沈阳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27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7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所属企业生产的“大安”牌净水器。
企业名称:沈阳市友谊公司
住 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0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8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营口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投资联营生产的“秋林”牌手表、“秋林”牌保健
马桶座。
企业名称:武汉未来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2号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9号
传销地区:武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金概念”螺旋藻、“百龄圣”花粉高能素。
企业名称: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中山二路4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0号
传销地区:中山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冲剂、糙米麦片粉。
企业名称:广东开来国际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大沙头路十八号之三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1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南海市、珠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健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企业名称:余姚市国大百货精品日用加工厂
住 所:余姚市余姚镇阳明东路27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3号
传销地区:余姚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服装。
企业名称:沈阳鸿福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南二经街1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4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和委托加工的鸿福系列保健品。
企业名称:仙妮蕾德(广州)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华兴工业大厦六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5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食品、饮料、化妆品、洗涤用品。
企业名称: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2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6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保健品、护肤品。
企业名称:仙妮蕾德(天津)企业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6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7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饮料、护肤品。
企业名称: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苏州新区陈兴路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0号
传销地区: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用品。
企业名称:北京宝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22号8层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2号
传销地区:北京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宝健系列保健食品、饮品。
企业名称:江苏雅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吴江市坛丘乡丝厂路1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3号
传销地区: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用品。
企业名称:天津日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河东区八纬路20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4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清洁用品。
批准以下分支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多层次传销业务: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临平北路7号渡边大厦一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用品
和厨房用具。
企业名称:福州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川黄路15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1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福龙蛇芝口服液、蛇皮制品、蛇油化
妆品。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 所:贵阳市中华中路150号广寒宫大楼4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0号
传销地区:贵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EVERPUREH-100型生饮机。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 所:西安市雁塔路76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1号
传销地区:西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 所: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军展大厦8412室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2号
传销地区:西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EVERPUREH-100型生饮机。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发货中心
住 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8号工会楼内121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3号
传销地区:烟台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住 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东段南侧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4号
传销地区:济南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住 所:青岛市北区内蒙古路19号甲2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5号
传销地区:青岛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 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1号华龙商务中心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6号
传销地区:武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EVERPUREH-100型生饮机。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发货中心
住 所:厦门市斗西路北段
批准文号:工商传字〔1996〕第42号
传销地区:厦门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的产品为准)。
企业名称:河南雅郦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 所:广州市东山区东华北路16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8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洗涤用品。
企业名称:江苏雅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淮海中路1375号7楼B座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9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用品。
企业名称: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天平路24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1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美伊娜多-缪茜”护肤、护发用
品。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发货中心
住 所:深圳市文津渡沿河南路惠州经贸大厦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5号
传销地区:深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
用品和厨房用品。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分销中心
住 所:南京市建宁路65号2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6号
传销地区:南京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
用品和厨房用具。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住 所:杭州市昭庆街22号1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7号
传销地区:杭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
用品和厨房用具。
批准以下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经营:
广州雅芳有限公司及上海门市部
杭州玫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
福建莎莉日用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龙发国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









199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