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27:31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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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交〔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精神,特制定《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委托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
委托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直接征收。
第三条 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核定征费计量标准。
笫四条 除按规定免征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在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向社会公告的统缴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路桥年票通行费。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应在缴纳年度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路桥年票通行费;机动车辆在当年度内接近报废期的,缴纳至报废当月份的路桥年票通行费。
笫五条 机动车辆因被盗、抢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发还的,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证明资料,在10天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办理缴费有关手续。
笫六条 按规定需退还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在每年6月、11月份集中安排退还。
笫七条 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存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随车携带年票通行费随车联票据,以备查验。
笫八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因故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经核实后,给予办理补票手续。
第九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监督管理,按《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汕市交[2005]17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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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1〕4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具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五、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六、社区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出租、转让、交换、抵押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它用,违者要追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
  八、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档案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九、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社区配套用房外的明显处悬挂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并确保房证一致。
  对故意破坏和损坏社区配套用房及将《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悬挂于非社区配套用房上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牵头,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本规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海军司令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我局提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向我局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的有关机构和承担考核任务的技术机构均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要求”进行。

附件: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5月20日

附件: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要求

一、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应按计量标准规范(JJG1033 92)的要求向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递交申请材料。考核(复查)申请一律使用我局制定的考核用表。申请用表应按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并加盖公章。

二、考核办于每年度的1、4、7、10月份四批将考核计划下达给承担考核(复查)任务的技术机构并同时通知申请考核(复查)的单位。承担考核(复查)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及时完成考核(复查)任务,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一般不超过6个月,复查考核一般不超过3个月。考核办将监督检查考核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建标单位应按规定向考核办申请复查考核,每项计量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计量标准(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原发《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芯原件。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4.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5.计量标准年稳定性记录(复印件)。

对逾期未申请复查考核的计量标准应停用。再申请考核,按新建计量标准受理。

复查考核采取函审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函审与现场抽查的项目由考核办确定并事先通知被考核单位。

四、由我局主持考核(复查)合格颁发的《计量标准证书》将寄申请建标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后转发给申请单位。

五、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计量标准考核有困难的项目,应逐级上报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组织考核单位将全部考核文件转主持考核单位审核后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六、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具体意见。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主管部门应予以确认,并向我局备案,否则按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处理。

七、跨省承担量值传递任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建标单位填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登记表一式两份,报我局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八、计量标准考核的收费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计量标准收费标准”(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现场考核差旅费、食宿由建标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