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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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Ο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做好“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送审工作。

2、召开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

3、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适时召开动员部署会,总结“五五”普法经验,启动“六五”普法。

4、做好“六五”普法骨干培训工作。组织好省(区、市)和市(区)两级、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制宣传骨干等培训。各地、各部门负责所属地区、系统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

5、抓好“六五”普法教材编发工作。组织编写全国“六五”普法统编教材。各地各部门做好全国统编教材的组织学习。

6、成立全国“六五”普法中高级干部讲师团。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的作用。

7、健全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法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

二、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8、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得到一体遵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9、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民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10、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1、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12、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13、总结“法律六进”的好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六进”活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法律六进”考核评价体系。

14、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通过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

四、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15、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注重薄弱环节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6、深入推进地方依法治理,继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提高创建水平。

17、深入推进行业依法治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行业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

18、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继续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开展第五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活动。

五、加强阵地建设

10、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20、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板报、墙报、宣传专栏、法治主题公园、农民夜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传统宣传阵地作用;逐步建立城市、乡镇等公共场所公益性法制宣传阵地,不断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21、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开办普法专栏、专版和普法节目,推出“普法栏目剧”等系列法制宣传节目,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

22、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报、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新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办好普法网站,推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23、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六、加强工作指导

24、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六五”普法重点对象、法治创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5、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启动,积极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领导参加“六五”普法规划启动和专项调研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加大信息沟通力度,开展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推进工作发展。

26、加强典型培育,注重发现和培育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全国普法办公室确定“六五”普法全国联系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联系点,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

2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规律,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七、加大普法工作宣传力度

28、广泛宣传“五五”普法成就和经验,宣传“五五”普法期间的先进典型,为顺利启动“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9、深入宣传“六五”普法规划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和要求,推动“六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30、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办好中国普法网英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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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的经济效益如何,对整个国民经济关系极大。长期以来,建筑业缺乏独立经营的必要条件,加上我省建筑业本身的素质比较差,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都比较落后,因而普遍存在着工期长、消耗高、浪费大、技术进步慢等问题。为了适
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筑业必须围绕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盈利等问题加快进行改革。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经营方式,实行招标、投标。凡是重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和施工单位。省内、省外的国营和集体施工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后,都可以参加投标,以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
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积极推行各种投资包干制。目前要全面推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工程概算包干、工程造价一次包死,超支国家不补,节约归承建单位。
三、改进分配方式,大力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工资含量和利奖比例,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当年工资节余,由企业自行支配并允许转入下年使用。
实行工期奖和全优奖,做到优质优价。奖金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业内部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打破“大锅饭”。各建筑公司、工程队、混合小分队和专业班组要层层承包,推行栋号包干、施工队“五费”(即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其他直接费)包干和浮动工资等办法,职工收入高不封顶,低不保基本工资。
四、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可以根据需要招用民工、临时工、合同工、不受地区和指标的限制,以逐步建立城乡结合、固定工和临时工结合的队伍,扩大合同工的比例。
五、改变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把施工期间的费用,由财政拨款改为承建单位向银行贷款。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省建设厅和省建行研究制定。
六、改革材料供应方式。建筑材料仍由物资部门经营,由计划部门根据基建计划将建材指标切块划拨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基建项目排队后进行分配。重点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设计和工程进度要求组织配套供应;一般工程由承建单位组织供应,其中短缺的材料,允许承建
单位自行采购,价格可高进高出,商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按实价结算。为了有节奏地组织施工,物资部门应核拨一定数量的周转材料交施工单位调剂使用。
七、在利税上给予必要照顾。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在省建总公司试行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即以一九八三年实际利润为基数(扣除不可比因素),每年递增百分之四缴纳所得税,一定三年不变。允许建筑业集中使用临时设施费节余和税后留利部分资金修建职工住宅,不另计基建计划指标

八、大力扶持和发展集体建筑业。各地要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积极组建城镇和农村集体建筑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资质审批和营业执照登记等工作,为集体建筑企业的发展开“绿灯”。要允许和鼓励农村建筑队伍进城,在资质审定范围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任何部门均不得阻
拦。
对集体建筑企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一)新组建的集体建筑企业,一年内免征所得税,一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二)集体建筑企业在完成全员劳动生产率、竣工面积、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和利润指标后,可以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企业基金,先提后税;(
三)县属(含县)以上的甲、乙、丙类集体建筑企业,可按工程预算的百分之一收取技术装备费,专款专用;(四)要控制管理费,除省内外集体建筑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管站缴纳建安产值千分之五的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集体建筑企业摊派费用。
九、积极开展联营。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省内外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之间,都可以组织联营,所有制和核算体制不变。要积极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联合体,实行总包建制,对建设项目包概算、保质量、保工期。
十、组建农村房屋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各地要根据农村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以城乡建设部门和物资建材部门为主,尽快把农村房屋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建立起来。各县要逐步建立农村房屋构配件生产网点,向农民供应成套的建房构件。同时,要通过技术指导,帮助搞好小城镇
、村寨的规划和建设。



1984年6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今年以来,发现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套取人民币贷款,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这种做法,违反了信贷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国际收支的压力,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坚决禁止。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八月二十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购汇提
前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各商业银行、企业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再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银行要加强信贷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按照信贷原则,及时发放人民币贷款,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扩大进出口贸易。同时,也要加强信贷管理。一是要依法收回到期人民币贷款本息,严禁借款企业,一方面拖欠到期货款本息,另一方面又用人民币收入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二
是新发生人民币贷款,必须坚持贷款条件,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和建设;三是对拖欠到期人民币贷款本息和挪用生产建设贷款,将资金划出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币债务的企业,开户银行有权查询和制止。
二、外汇局要加强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审批
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需经外汇局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必须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才能购汇。
外汇局应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归还债务;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不得购汇归还债务。
外汇局不得批准异地购汇还贷;不得批准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不得批准购汇进行外币股票和债券的回购。1998年12月31日前,外汇局不得批准用人民币购汇归还国内外汇贷款。以其它外汇资金进行的回购需经外汇局批准。
三、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资本项目的业务监督
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按外汇局的批准文件或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办理用于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售汇业务;不得擅自办理异地售汇还贷业务。
四、加强金融机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
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及支行以下营业机构,不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收支业务;对于已经开办上述业务的,必须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将业务划归上级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对外贸易结算业务。
改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办法,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其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各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加入“必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条款,还本付息必须经过外汇局核准。
五、对购汇提前还贷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根据本次通知精神,对加强信贷管理,严禁发放人民币贷款给企业购汇提前偿还债务,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分支行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分局要对今年以来审批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进行逐笔复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分行,要选择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数额较大的企业,对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外汇支出审批和资本项目的售汇进行检查。八月二十日以后,发现有贷款给企业购买外汇提前偿还外汇债务、违反规定批准企业提前还贷和向企业出售外汇的,
必须迅速查实、坚决撤销直接领导人的职务,并对经办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汇管理分局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立即将此通知传达到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并将此通知执行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