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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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2005〕第7号

经2005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省长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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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内蒙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厅内建环字(91)第225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提有关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就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环保部门除了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可依法实施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如依法征收排污费。相对人对此不服的,也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有权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而且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则环保部门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问题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因此,你厅请示中所指罚款的强制执行,应按上述第一条的精神办理;有关排污费及其滞纳金的强制征收,则应按上述第二条的精神办理。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亦应按照法院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1991年7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