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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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规范各类检查、收费站(点)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对违法设置的检查站要坚决予以撤除。在公路上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坚持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加强源头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制度。严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设置的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动植物、木材检疫检查程序和技术保障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
二、加强涉路执法部门行风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涉路执法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党纪政纪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法纪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上路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三、对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公路收费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坚决纠正。要积极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技术,提高收费效率,避免车辆因排队缴费造成交通堵塞。
四、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将各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精神,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全面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提供专用通道优先便捷通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测管理,提高检测和通行效率。发现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坚持领导干部上路明察暗访制度,对重点地区和路段执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地方有关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人员收费罚款不开票据、违规收取停车费和拖车费、只罚款不消除违法状态、随意拦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摘牌处理,并进行重点督办。对于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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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

(2008年5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准确、迅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通信,是指用以保障组织指挥防空袭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通信。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信号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

  第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人民防空通信平时应当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服务。

  第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和保护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人民防空指挥和警报通信网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通信系统。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所属人民防空通信机构承担具体的人民防空通信业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和通信、新闻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通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民防空通信网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和社会共同承担。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防护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人民防空通信网建设,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提供信息传播和通信保障;电力企业应当提供电力保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供频率,并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电路应当与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传输电路相连接,并保障电路的双路由设置。

  第十一条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需要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计划。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和指挥通信设施,保证紧急情况时能够不间断的报警和指挥。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专用防空警报通信车所需手续,并保障紧急情况时防空通信警报车的顺畅通行。

  第三章 维护与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网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组织通信单位建立防空通信专业队。防空通信专业队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加强专业训练,履行应急时期抢修通信设施、调配通信电路、保障通信联络等职责。

  第十六条 设有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管理档案,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设置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其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受让人负责,并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者因故损坏需要报废的,经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该设施产权单位拆除并重装新的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

  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无线通信活动,可能影响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安全和使用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损毁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当事人应当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该加强用于防空指挥的气象、交通、道路、环境、重要经济目标监控等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储备和管理,建立防空指挥信息资料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战时组成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决定。平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害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确需鸣放灾情警报信号的,重点防护单位可以先行鸣放灾情警报信号,并及时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防空警报试鸣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以及设有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五条 防空警报信号和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属专用信号和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混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

  (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

  (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项目的;

  (二)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影响人民防空通信设施良好使用状态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5年国家教委和国务院纠风办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且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重点,下大力气依法进行专项治理。国家教委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收费工作“五不准”规定和治理工作的“八条措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办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办事机构,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收到了实效。多数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当前存在的问
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地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学校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家长索要或摊派财物;有的县乡人民政府以学校建设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集资或乱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学校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
有的学校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一些大中城市对部分重点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高收费问题治理不力,有的甚至愈演愈烈。这不仅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办学方针和方向,而且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必须从造就全社会稳定的教育环境和维护广
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正确认识并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
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1996年仍要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要把进一步解决好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问题作为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求取得阶段性明
显成效。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严治标,加大治本力度,标本兼治,认真做好1996年度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坚持从严治标,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3年中办国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文件
精神,对本地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各种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立即废止或进行修订。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招收“择校生”,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补习班、超常班等;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等;不准把社会上对学校的乱摊
派转嫁到学生头上,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不准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口,每个学期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物价、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春季开学检查重点放在收费项目
和标准有否乱开口子;秋季开学还应重点检查有无通过“择校生”高收费问题。
(三)一定要把“择校生”高收费问题坚决遏制住,重点是大中城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现仍在招收“择校生”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首先解决好高收费问题。从1995年秋季起已不招收“择校生”的省市,要做好工作,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反复。其他省(自治区? ⒅毕绞?要采取一步到位或尽快分步到位的办法限期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的目标。同时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捐资赞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挂钩。
(四)规范代收费范围。代收费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学习用品。除课本以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面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等),都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教学用书的征订范围,要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学用书不准在学校面向学生发行。代收费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
收费的范围。学校代收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
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
(五)继续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乱收费案件,包括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和通过招收“择校生”达到高收费目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处的乱收费金额要退还学生及其家长,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查机构没收后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
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六)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杂费、代收费和借读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普遍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未列入登记卡的任何费用。
(七)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各地人民政府和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纠风办要根据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任务要求,选择和建立一批联系点,摸索积累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从提高认识入手,切实抓好治本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择校生”问题,不单纯是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而且是长期以来困扰基础教育的“经费短缺”、“应试教育弊端”和“片面的人才观”的综合反映。因此,在治理中,既要治“标”,制定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又要治“本”,转变观念,深化
改革,依法治教。
(一)端正教育思想,认清义务教育性质,提高依法治理乱收费的自觉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不仅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关系学生身心健康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办学所需经费。学校应
当做遵守价格纪律的模范。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对应试教育和片面人才观弊端的深刻认识,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
(二)小学实行就近入学,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减轻小学生和初中生的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有助于克服中小学存在的应试教育倾向,实现向素质教育转变;有助于大面积办好小
学和初中,调动更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小学和初中招生由考试择优到免试就近入学,是入学办法的一项重大变革。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抓紧工作,制定规划,逐步推进。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包括配备领导班子、充实师资队伍、增加经费投入、配备必要教学设备和改善生源在内的办学条件。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要办好所有学校,逐步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三个直
辖市和各省会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做好这项工作,这是解决“择校生”问题的根本途径。

(四)进一步加大高中、初中招生办法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重点完中只办高中的改革试点;时机成熟时,还可在大中城市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制(特别是新建校,尽可能建成九年一贯制学校),既可在同一所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也可在异校之间由相对就近的小
学和初中挂钩实施九年一贯制,以减少升学和择校的竞争。

(五)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开办民办学校,以满足一些家长的择校要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依学校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
的领导和财务管理的审计。
(六)举办义务教育主要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为促进“两基”目标的顺利实施,落实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努力做到“三个增长”和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
需要,随着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处理好教育内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和比例,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努力为本地区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逐步满足法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免收学费、就近
入学的需要。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改革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逐步做到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既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欢迎全社会和学生家长对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各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
政部门正在进行的义务教育阶段改革工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迎接21世纪挑战的高度出发,给以理解、配合和支持,把我国的基础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要将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情况,于1996年11月底前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



19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