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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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10] 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具有城镇户籍的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三条 申请享受养老保障的老年居民,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5年;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不享受按月领取以下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1.离退休费、退职费;
  2.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3.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
  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补助费;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6.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未就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复员干部生活补助、革命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补助、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病故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烈士家属生活补助等优抚对象定期补助;
  7.社区老义务干部补贴、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8.按月领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四)按规定参加了大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老年居民的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居民自愿参保,个人一次性全额缴费。缴费额计算方法为:
  (一)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自参保当月缴纳至年满75周岁;
  (二)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缴纳5年费用。
  第六条 老年居民自参保缴费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养老保障待遇。
  第七条 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老年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当年缴纳的费用按活期利率计息,以后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第九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从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之月起,按每月100元扣除,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条 参保老年居民出现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老年居民出现下列情况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一)户籍迁出本市;
  (二)出国出境定居;
  (三)死亡。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老年居民信息,由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审验。对不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条件,骗取养老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市县财政部门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老年居民人数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不得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下列职责开展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社区负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老年居民资格认定、养老保障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
  (三)财政部门将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到位;
  (四)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相关待遇的核对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居民户籍信息及信息变更情况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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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实现高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战略意义,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把科技成果(包括省内各科研教育、生产单位的科技成果和引进的国内外科研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科委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范围,管理、指导
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要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各类开发计划要面向市场。突出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开发项目要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工业开发项目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开发新产品,促进科研院所、高等
院校与企业相结合。
三、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着力抓好农业示范基地(企业)及相应示范区的建设,形成科技示范推广网络。加快优良品种、科学施肥、节水农业、高效设施农业、病虫害防治、水土保持及农副产品储藏、运输、保鲜、加工等方面
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实施“种子工程”,加快良种良法配套推广和种子更新换代,推进种子产业化和农业生产良种化。发展种子经营机构,形成良种信息、咨询、销售和服务网络。县、乡两级政府要突出抓好良种推广工作。到2000年,全省主要农畜良种要更换一次,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统一供种率达60%以上。
五、大中型工商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围绕当地农村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培育,建立企业和科技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以企业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公司加农户”型企业(集团),使科技服务组织成为其有
机组成部分,推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
六、农业科研机构要到农村第一线去找课题,到示范基地去搞研究、搞开发。通过技术开发、转让、推广、咨询、服务、培训、生产、销售等形式,创办农村科技企业,组建农业科技产业集团。对具备种子经营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经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
证》,享受种子公司同等待遇。加强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和开发,培育高产优质高效新品种、新疫苗、新农药。
七、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省、地、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要发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种农村民间科技组织的作用。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一技一训、一业一训等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和普及活动。利用全省信息网络系
统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市场分析和预测服务,使科学技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
八、省科委和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联合攻坚,着力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工作,重点推广电子信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现代管理、清洁生产等通用性强的关键技术,普遍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加
快淘汰消耗高、效率低、结构不合理、危害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落后技术、产品和装备。
九、企业要把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作为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培养和造就善于开发、研制、生产、经营的科技人才。聘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作顾问,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新产品开发规划和计划。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围绕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合作
研究,共建技术开发机构或股份制科技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要以新产品研制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
十、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建立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待遇。企业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以及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十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取得净收入的20%。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的,单位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项成
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及转化该项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前述奖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十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本单位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
予以支持。
十四、对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和支持。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
限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速30-50%。
十五、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建立包括市场预测、技术分析、风险判断、信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仲裁、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有序的技术信息市场体系。省、地(市)科委要建立技术评估机构。加强技术交易所、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推广
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以及以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为重点的农村技术市场体系的建设。
十六、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近年内要建成和发展科技信息网络,并与全省信息网络、国家科委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联通,加强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信息机构之间以及与国内和国际的科技信息交流。
十七、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各级财政都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科技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扶持资金,主要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已经完成中间试验进入规模生产以及转化基本成功进入产业化的项目,按照不同规
模,分别在省计委、省经贸委的技改专项资本金中安排所需资金;面向全省的一般性转化项目,在省财政支出的年度三项科技费用和每年新增10%的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性税费减免,也可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十八、各级科委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市场大、技术先进、效益好的科技项目。按照科委推荐、重大项目由银行和科委共同评估、银行审定项目的办法,由银行根据“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开展科技项目贷款。各金融部门在信贷计划中,要增加科技贷款比例,扩大商业科技贷款规模。政
策性银行要设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贷款科目,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九、引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产业化进行风险投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陕设立研究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
二十、积极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起点。支持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建立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并形
成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推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牌子出口,支持在国外设立企业,发展跨国集团公司。
二十一、企业、事业单位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并形成相应的制度,提高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中,巩固和发展自身知识产权。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和认真实施《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决议》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建立和完善省科技
法规、政策体系,抓紧做好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管理、技术秘密保护、技术入股、科技投入等法规规章草案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98年2月5日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自一九八四年我部发布《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以来,在指导化工系统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细则》更加完善,保证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更加健康地发展,现对《细则》作以下补充:
(一)清洁文明工厂不搞终身制,期即为4年。时间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命名之日算起。到期后,企业应按照清洁文明工厂验收程序,向化工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作为自动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处理。
(二)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权限,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凡是已下放到地、市化工局(公司)的,省化工厅应收回验收权限。今后验收清洁文明工厂,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化工厅(局)组织检查、复查、验收和
命名。命名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必须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汇报材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检查核实的材料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简称部环办)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发给《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
(三)从一九九○年起,凡需申请部“六好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持部环办发给的《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向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申请。无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请。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不予受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要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厅(局)长亲自负责把关,指定精通环保业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同志办理。在验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部颁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及实施细则逐
项检查,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不得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搞突击验收或通过复查。
(五)验收清洁文明工厂,除考核企业自行测定的数据外,还必须有化工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测定的数据进行验证。验证监测数据是否可靠应与治理情况对应检查,避免弄虚作假。
(六)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过程中,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是否全部达标排放是检查的重点,必须对照《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见附件)所规定的内容,逐项检查,核对监测数据,有一个项目存在问题,不能通过验收。
(七)以前部颁的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
化 工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源 治 理 要 求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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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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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 ┃ 矿山采选矿废水 ┃ 絮凝、沉淀、中和
┃ 尾矿 ┃ 综合利用, 妥善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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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 ┃ 煤造气脱流废液 ┃ 采用改良ADA法、栲胶法等取代氨水中和法、砷碱法等脱硫旧
┃ ┃工艺
┃ 油造气炭黑废水 ┃ 重油萃取、油炭浆综合利用、净化水闭路循环, 如排放, 要处
┃ ┃理所含氰、酚物质
┃ 造气废渣 ┃ 综合利用
┃ 驰放气、再生气、吹┃ 回收利用
┃出气 ┃
┃ 尿素工艺冷凝液 ┃ 水解汽提
┃ 尿素粉尘 ┃ 改进工艺、回收尿素
┃ 煤造气粉尘及制造碳┃ 建设水膜除尘装置
┃化球粉尘 ┃
┃ 小型合成氨厂废水 ┃ 造气废水、冷却水闭路循环, 采用生化法处理含氰、酚物质
┃ ┃
┃ 中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采用冷却塔式生物虑池等技术治理
┃水 ┃
┃ 大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闭路循环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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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含氟废气 ┃ 水吸收, 废液制氟硅酸钠等氟盐产品
┃ ┃
┃ 废水 ┃ 沉降、回用等方法
┃ 磷石膏 ┃ 磷石膏制酸, 联产水泥或建堆场
┃ 粉尘 ┃ 除尘
┃ 硅胶 ┃ 综合利用制碳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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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有机磷废水 ┃ 采用水解、生化曝气等方法处理
┃ ┃
┃ 含酚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生化
┃ 有毒有害废渣 ┃ 焚烧或综合利用
┃含H2S、HCl、Cl2┃ 吸收、利用
┃CO废气 ┃
┃ 光气 ┃ 催化水解、氨吸收破坏
┃ 乐果合成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回收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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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 ┃ 黄磷生产废水 ┃ 氧化、净化处理、循环回用
┃ ┃
┃ 炉气 ┃ 采用密闭炉干法除尘, 炉气综合利用制草酸等
┃ 水淬渣、磷泥 ┃ 制磷酸、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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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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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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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 ┃ pH达6-9,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不得堵塞河流, 占用农田, 影响环境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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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 ┃ ┃
┃ ┃
┃ SS、油达标排放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氨氮达标排放 ┃
┃ 大型厂80mg/m以下, 中型厂120mg/m以下 ┃
┃ 粉尘达标排放 ┃
┃ ┃
┃ 长江以北地区, 排水量3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其它企业排水量15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吨氨排水量100吨, 氨氮80mg/l以下 ┃
┃ ┃
┃ 吨氨排水量10吨, 氨氮120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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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普钙含氟废气达到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
┃准>>其他企业达到GBJ4-73<<工业"三废"排放通行标准>> ┃
┃ 达GB8978-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综合利用或妥善堆存 ┃
┃ 符合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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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有机磷农药(以P计)达0.5mg/l以下,COD新建企业 ┃
┃ 200mg/l以下, 现有企业250mg/l以下 ┃
┃ 酚排放达1mg/l以下 ┃
┃ 不得随意堆存、处置,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90%, 达标排放 ┃
┃ ┃
┃ 不得池漏, 尾气达标排放 ┃
┃ 乐果回收率达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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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 ┃ pH6~9, 悬浮物250mg/l, 元素磷(以P4计) 0.3mg/l, ┃
┃氟化物(以F计) 30mg/l, 氰化物(以CN计)1mg/l ┃
┃ 含尘量达标, 不得点燃放空 ┃
┃ 贫磷泥要妥善堆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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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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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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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二氧化硫尾气 ┃ 采用两转两吸流程或氨吸收等技术治理
┃ ┃
┃ 硫铁矿渣 ┃ 采用炼铁、制水泥等方法综合利用
┃ 酸性废水 ┃ 采用酸洗流程或沉降中和等方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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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 ┃ 氮氧化物尾气 ┃ 采用双加压、双吸收等先进技术减少NO排放量
┃ ┃
┃ ┃ 采用改进碱吸收法、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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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 ┃ 盐泥、碎石 ┃ 综合利用
┃ 氨碱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建堆渣场
┃ 煅烧炉气、石灰窑气┃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厂房、包装岗位粉尘┃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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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 ┃ 含汞废水 ┃ 回收
┃ 含汞废水 ┃ 吸收
┃ 石棉绒、石棉尘 ┃ 回收、除尘
┃ 废水 ┃ 中和、沉淀、回用
┃ 含碱废渣 ┃ 回收、中和
┃ 盐泥 ┃ 沉淀、综合利用
┃ 含盐酸尾气 ┃ 三级吸收
┃ 环氧类氯产品皂化废┃ 沉淀、生化
┃液 ┃
┃ 氢气 ┃ 综合利用制双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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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 ┃ 电石炉气 ┃ 除尘、回收利用
┃ ┃
┃ 含酚氰废水 ┃ 采用生化法等方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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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盐 ┃ 含铬废渣 ┃ 综合利用制钙镁磷肥、玻璃着色剂、水泥或干法解毒妥善堆存
┃ ┃
┃ 含铬废水 ┃ 絮凝沉淀、回用
┃ ┃
┃ 含铬废气、粉尘 ┃ 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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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盐 ┃ 含氰、砷、氟、磷、┃ 采用絮凝、沉降、生化等方法治理
┃硫、铅、铍、镉、汞、┃
┃锰、锌、铬等污染物废┃
┃水 ┃
┃ 磷泥、硼泥、硫化碱┃ 综合利用
┃渣、钡渣等有毒废渣 ┃
┃ 含有毒物质粉尘 ┃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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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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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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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符合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 ┃
┃排放标准>> ┃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砷、氟、汞、铅、镉、锌、铜、SS、pH排放值符合 ┃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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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 ┃ 氮氧化物排放新建企业200ppm以下, 现有企业1000ppm ┃
┃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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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 ┃ 利用达90% ┃
┃ 妥善堆存, 不得污染海洋、江河 ┃
┃ 粉尘浓度达标排放 ┃
┃ 粉尘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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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 ┃ 汞含量达到0.005mg/l以下 ┃
┃ 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
┃ 减轻石棉污染 ┃
┃ SS、pH、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吨产品排水量隔膜法7吨以下, 汞法2吨以下 ┃
┃ pH达标 ┃
┃ SS达标 ┃
┃ 吸收率达99%以上 ┃
┃ ┃
┃ SS、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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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 ┃ 大型密闭式、半密闭式炉, 回收利用炉气, 开放式电 ┃
┃石炉, 采取除尘措施, 减轻污染 ┃
┃ 酚、氰、SS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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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盐 ┃ 每吨产品铬渣排出量2.5~3吨, 每公斤废渣中水溶性六 ┃
┃价铬达8mg/l以下 ┃
┃ 水溶性六价铬0.5mg/l, COD100mg/l, 悬浮物300mg/l、┃
┃pH6~9, 吨产品排水量新建装置5 吨, 老装置20吨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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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盐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
┃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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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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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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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原料 ┃ 有机废水 ┃ 采取厌氧发酵、深井曝气、流化床曝气或鼓风曝气等方法治理
┃ 有机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 有机废气 ┃ 采用吸收、吸附或催化燃烧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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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 ┃ 含酚有机废水 ┃ 采取萃取、生化、焚烧等方法治理
┃ 粉尘 ┃ 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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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 ┃ 氯丁胶污水及其他橡┃ 生化处理
┃胶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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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纤维 ┃ 锦纶、涤纶、维纶等┃ 生化处理
┃通用型合成纤维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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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玻璃 ┃ 含氰污水 ┃ 用丙烯腈装置副产的氢氰酸生产有机玻璃单体, 消除含氰废水
┃ ┃污染或用化学破坏法治理含氰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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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氟产品┃ F2和F4裂解残液 ┃ 焚烧
┃ 含氟化氢废气 ┃ 干法分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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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 ┃ 废氯化汞触媒和废活┃ 集中处理
┃性炭 ┃
┃含氯乙烯气体 ┃ 用活性炭吸收附溶剂吸收
┃ 电石渣 ┃ 综合利用制水泥、建筑材料、或建堆渣场
┃ 电石渣上清液 ┃ 脱硫处理后回用
┃ 氯化汞用触媒含汞废┃ 氯碱厂不要自行生产触媒, 由汞矿统一生产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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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 含重金属废水 ┃ 置换、絮凝、沉淀
┃ 含有机物酸性废水 ┃ 中和、生化
┃ 含硫废水 ┃ 脱硫处理
┃ 含二氧化硫、氯化氢┃ 吸收、吸附、焚烧
┃、苯胺、溴、有机物等┃
┃废气 ┃
┃ 含硝基苯、苯胺的铁┃ 回收利用
┃沁泥 ┃
┃ 各种有害废液 ┃ 回收利用或焚烧
┃ 后处理粉 ┃ 除尘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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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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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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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原料 ┃ COD达到200mg/l以下 ┃
┃ 利用处置率达90%以上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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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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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 ┃ COD、SS达标排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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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纤维 ┃ COD200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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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玻璃 ┃ 排放的氰化物浓度达0.5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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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氟产品┃ 无污染隐患 ┃
┃ 回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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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 ┃ 不准随意堆放 ┃
┃ ┃
┃ 氯乙烯吸收率达90%以上 ┃
┃ 处置利用率达90%以上 ┃
┃ 硫化物达2.0kg/l以上 ┃
┃ 从根本上消除污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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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 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 ┃
┃ pH6~9, COD250mg/l以下 ┃
┃ 硫化物总排口达标排放 ┃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
┃ ┃
┃ 利用率达90% ┃
┃ ┃
┃ 利用处置率达90% ┃
┃ 操作环境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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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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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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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漂油废水 ┃ 生化处理
┃ 含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
┃ 炼油废气 ┃ 催化燃烧或催化氧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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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白粉 ┃ 废硫酸 ┃ 综合利用生产硫酸锰、磷肥、做钢材酸洗除锈剂
┃ 酸性废水 ┃ 中和
┃ 回转窑炉气、粉尘 ┃ 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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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 ┃ 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絮凝
┃ 试剂生产废水、废液┃ 回收利用酸中和、沉降;化学、生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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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光胶片和┃ 含银、有机物废水 ┃ 生化处理
磁性材料 ┃ 废胶片 ┃ 回收
┃ 含银污泥 ┃ 银回收
┃ 废有机溶剂 ┃ 溶剂回收利用
┃ 高分子有机化合物残┃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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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黑 ┃ 炭黑尾气 ┃ 除尘回收炭黑、尾气发电
┃ 废水 ┃ 处理后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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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加工 ┃ 炼胶、硫化烟气 ┃ 排风设施
┃ 再生胶废水 ┃ 生化处理
┃ 原料工段粉尘 ┃ 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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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炼油废水 ┃ 隔油、浮选、生化
┃ 酸、碱渣 ┃ 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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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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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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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COD200mg/l, 酚1.0mg/l,油40mg/l以下色度达标 ┃
┃ 重金属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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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白粉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pH6~9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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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 ┃ 重金属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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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光胶片和┃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磁性材料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9% ┃
┃ 处置利用率90%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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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黑 ┃ 炭黑含量降至50mg/立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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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加工 ┃ 减轻烟气对人体的危害 ┃
┃ COD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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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油、COD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全部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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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