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5:45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在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
(一)农业、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产业建设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设项目;
(三)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骨干建设项目。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四)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 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工期;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环保等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央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州市、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州、市,应当积极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并督促其到位。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十四条 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主体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实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者比选。承担重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作,并派驻现场代表,搞好服务。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项目法人须将招标方案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组织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
,贷款方对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发包工程。严禁中标单位将合同转包;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将合同分包。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和地、州、市,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并经国家或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中标承担重点建设项目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组织重点建设项目订货设备、材料的生产和供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收费的,须出示自治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建设项目
法人有权拒缴,并向自治区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有特殊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自治区计划和统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经项目法人试运行并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自治区与中央合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三)中央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项目法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二)自治区与中央合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三)中央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建设项目法人、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重点建设工作先进评比表彰制度。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选和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通令嘉奖。
第二十九条 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自治区计划、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追还,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由于管理不善、调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监察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延误工期、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有关规定,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合同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扰乱、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业主导作用,加快培育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通过评定我市工业企业50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生态型、科技型、创税型工业体系,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50强条件

  工业企业50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增幅不低于10%。存在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可按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后计算。

  (三)上一年度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增幅不低于8%。入库税金指企业在肇庆市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且包括企业出口免抵调税款。

  (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二、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原则

  工业企业50强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分指标逐一评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申报则不评选。

  三、工业企业50强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体系。

  1、企业规模、贡献及成长性评分指标。

  (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增长10%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3亿元加1分,最高限加10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加2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限加10分。

  (2)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增长8%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000万元的加2分,最高限加20分;入库税金增长20%以上的加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3分,最高限加15分。

  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分指标。

  (1)拥有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2分;拥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2分(同时拥有国家及省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的分值计分)。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得2分,最高限得10分。

  (3)承担《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建设任务的得5分。

  3、企业品牌创建评分指标。

  拥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得2分;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得2分(一种产品同时拥有国家及省名牌名标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4、企业节能减排评分指标。

  (1)获得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2分,获得肇庆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1分。

  (2)被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得3分,被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得3分。

  (3)获得国家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4分,获得省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2分(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5、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评分指标。

  (1)已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得5分。

  (2)企业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得2分,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得8分,成功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的得12分,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得10分(同时完成不同阶段内容的按高分值项计分,且同一内容已计分的企业在下一评选期不再得分)。

  (3)已上市股份公司再融资额(含配股、增发等方式)超过3亿元的得2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4)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且融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6、其他加分指标。

  申报企业在评审年度内取得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方面的显著成绩,或者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的,除上述指标外,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可作为加分指标,给予1—3分加分。

  (二)除有说明的内容外,评分指标中的数据和事实分别以企业评选当年的上一年数据和上两年事实为准。

  四、工业企业50强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参评企业填写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发的《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申报评定表》,进行自评,同时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送所在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并盖章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

(二)部门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参评企业的上报材料整理后,以1:1.1的企业数量比例将初审及计分凭证材料递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由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每一企业按照评分指标进行逐项评分,所得分数汇总后按高低进行排序,形成“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评选结果。

  (三)评定。

  市经济信息化局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五、表彰及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一)通报表彰。

  对入选50强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称号,并进行通报表彰。

  市政府对推动和培育全市工业企业50强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二)优惠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50强除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外,还可以在获得工业企业50强称号的两年内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2、我市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业务受理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企业申报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并实行限时督办完结,享受办事“绿色通道”的便捷、高效服务。

  3、在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申报认定名牌名商标、安排项目增资扩产用地、推荐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产品展览洽谈等方面获得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4、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工业企业50强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2007年7月2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6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30号

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为维护行业用户利益,确保产品检验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掌握进口检测仪器的在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行业近几年使用的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卷烟生产企业的技术中心和质检站以及打叶复烤厂1999年以来进口的价值为50万人民币以上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环境温湿度精密控制设备)。
  二、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所属各有关企业并汇总后填报附表。
  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如实填报,认真汇总,于2003年4月4日前报科教司技术监督处。
  联系人:雷樟泉,电话:010-63605705,传真:63601480。
  电子信箱:kj-jj@stma.tobacco.gov.cn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