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的丈夫张某系第三人某建材厂的职工,双方构成劳动法律关系。2010年9月26日上午,张某因加工原料未运至工厂而致停工,与其他工友一起留在厂内休息室内待料,待料期间张某突发疾病,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某市劳动局因原告李某的工亡认定申请,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工亡不予认定决定书》。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不予认定工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工亡不予认定决定书》。
【分歧】
对于本案原告丈夫张某在厂内待料期间死亡能否视同工亡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短暂休息待料期间应视为在工作岗位上,应当予以认定工亡。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但其并不在工作岗位上,工作岗位要比工作场所、区域的外延小得多,因此张某离开了工作岗位,因自身疾病发生的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亡范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在此类行政案件中,一般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劳动者受伤害的事实是否存在;第三,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这类案件的焦点更多地集中于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对象的覆盖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改变了以往以所有制形式或城乡界限来划分保护对象的做法,覆盖了全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类的各种经济组织,弥补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还无法归类于传统企业的经济组织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责任的缺陷。因此,要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解释,既不能僵化执法,也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保护范围。
二、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中的空间问题。“工作场所”一般是指职工从事职业劳动的实际区域,主要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根据以上理解,张某的工作场所不仅仅在工作车间的岗位上,还应包括车间自然延伸的休息室部分。张某在因非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的停工待料期间去休息室休息只是中止了工作状态,待来料后仍然要继续工作。因此,其在休息室内待料期间应当认定在工作岗位上,某市劳动局有任意缩小“工作场所”概念之嫌。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受到的事故伤害等情形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在工厂停工待料期间,张某同其他工友一样在休息,只要负责人未通知下班就必须原地等待,他也没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对劳动者受伤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且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劳动者的个人主观过错作为排除要件。因此,张某在休息室内待料期间应当认定在工作时间内。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的丈夫张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某市劳动局认为张某的死亡与工作无关,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增进和扩大两国间的合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的文化交流以及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签署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播放影片及各种报告会。
2.一九八八年塞内加尔文化部长率政府文化代表团(5人)访问中国。
3.塞内加尔派一人赴华,进修导演和布景,为期两年。
4.一九八八年中方派(2人)携展品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博览会。
5.双方互相提供图书等出版物。
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画家(4人)访塞,一九八九年塞方派画家(2人及1随展人员)访问中国,并展出各自的作品,为期两周。
7.双方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中方(3人),塞方(1人),塞方主要考察中国农村图书馆。
8.一九八八年中国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9.一九八九年中方向塞方提供部分乐器。
二、新闻
10.双方将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11.双方鼓励并加强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青年、体育
12.双方交换青年活动方面的资料。
1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之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
14.塞方要求中方提供一些体育用品,以支持并鼓励其发展体育事业。
四、教育
15.塞内加尔派教育代表团(部级)访华,时间由双方商定。
16.双方互派教育专家考察两周。
17.本计划期间,中方每年向塞方提供八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一个进修导演和布景的名额,为期两年。塞方可根据需要派本科生和进修生来华学习农学、水利工程、纺织工程、医学、针灸和电子工程。
塞方向中方提供四个奖学金进修生名额。中方可根据需要派进修生赴塞学习历史、经济、地理、植物、动物、艺术等专业。
具体招生办法按各自国家有关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定办理。
18.根据塞方要求,中方派三名农业科学及汉语专业教师到塞有关院校任教。
19.双方鼓励和支持南京大学与达喀尔大学建立校际交流关系,具体交流内容和形式由两校商定。
20.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中、高等学校交流教学计划、资料和科研成果。
五、费用
21.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以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22.关于第十七款,中方向来华学习的塞方本科生和进修生提供毕业回国的机票。
第十八款中,关于赴塞任教的三名中国教师的费用问题,塞方为其免费提供住宿(含室内家具、卧具及水电必要设备)、因公交通及医疗条件;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国内工资及国外津贴。
六、其他规定
23.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4.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5.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二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谢振骝 穆斯塔法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