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47:17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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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办法

国土局


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办法
1993年2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为了简化手续,减轻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的工作负担,经请示财政部同意,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征地管理费改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缴纳。
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转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同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按《通知》规定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征地管理费直接交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收到征地申报文件后,由建设用地司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建设用地单位到计划财务司办理交款手续。计划财务司收款后,向交款单位开据收据,并将收据副联抄送用地项目所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此作为凭证,避免漏收或重复收取。
三、因故未被国务院批准或核减项目用地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向建设用地单位退还已收的全部或部分征地管理费。
四、交款方式可采取汇票自带或通过银行电汇、信汇。凡已通过银行电汇或信汇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将银行盖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带来,作为已向国家土地管理局交款的证明。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收到银行汇款后,即向交款单位开据收据。
收款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北
下关分理处
帐号:431-002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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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员军人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员军人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现对你局保险处4月12日来电所询问题答复如下:复员军人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1983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1992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民申字第18号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饶平县黄岗镇竹篾街16号右之二房屋一间系余惠卿于1966年8月作为己有房产由其养子郑道瀛经手,以典价270元、典期8年,出典给郑松宽的,当时吴惠芳等人未提出异议。1982年4月,郑道瀛以3000元的价款,(包括典价270元)将出典房屋卖断给典权人郑松宽。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异议。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