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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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财债字〔2000〕37号


根据2000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将本文废止。


1.目的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开展公司竞争,增强透明度,确保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适用性
2.1 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部分为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
2.2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国际招标业务经营权、并被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可以作为贷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中央总公司或地方公司。
2.3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
3.招标邀请书
3.1 财政部在每批贷款计划确定后,向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并通知借款人开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3.2 借款人应以信函形式向3家以上(含3家)符合要求的采购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内容和格式见附一)。
4.报送代理申请书的要求和程序
4.1 凡愿参加竞争的采购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逐项填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二)。代理申请书应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报送。凡在截止日期后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视为无效,不得参加评定。
4.2 采购公司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要有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评定原则、内容和程序
5.1 评定原则: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根据报送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分标准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
5.2 评定组织:为便于评定,借款人应负责组织成立一个由5名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由借款人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包括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的代表。借款人应在评审委员会组成后的5日内将评委组成的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5.3 评定内容: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招标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内容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及各项内容所占分值如下: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2亿美元及其以上20分,1亿美元及其以上、2亿美元以下10分,1亿美元以下5分(需附项目清单、金额和相关证明文件);
(2)近3年承担生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累计金额1亿美元及其以上20分,7000万美元及其以上、1亿美元以下15分,3000万美元及其以上、7000万美元以下10分,3000万美元以下5分(需附项目清单、金额和相关证明文件);
(3)负责此项贷款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20分(需提供专业、学历、职称和职务等资格证书);
(4)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20分;
(5)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10分;
(6)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10分。
5.4 评定方法: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评委根据代理申请书中的内容及各评定因素所占的分值进行打分。
5.5 评定程序:评定工作应由评委负责人主持,各评委应按照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评定时间和上述5.3和5.4节所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打分评定。
在汇总各评委打分后,取平均值,决出得分最高者。得分最高者应为中标的采购公司。如分数相同,由评委投票决定,得票数多者中标。
5.6 借款人应对采购公司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并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参加竞争的采购公司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
6.确定中标采购公司和签订《委托协议书》
6.1 借款人应在财政部通知其开始招标工作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评定过程、各公司参加竞争的详细情况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审核。如果评定程序和原则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应在收到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在得到财政部书面的同意答复后,借款人才能正式确
定中标的采购公司。如果发现有背离本办法的情况,财政部有权否定中标结果,按评标结果的顺序确定第二名为中标的采购公司或责令借款人重新招标。
6.2 借款人应在收到财政部同意答复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评定结果及时通知中标采购公司,并在1个月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商签《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三)。
6.3 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借款人应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7.监督与协调
7.1 财政部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贷款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7.2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当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将视不同情况给予暂停项目的执行或取消采购资格等处罚。
8.实施和解释
8.1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参照本办法办理。
8.2 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招标邀请书(格式)

______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______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______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______年开始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寻求采购代理公司。
为便于公司参加竞争,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简况(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二、采购内容简介(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的“代理申请书”的格式填报申请书。
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以邮戳为准)。
借款人单位地址:______
联 系 人:______
电 话:______
传 真:______
______(借款人单位名称)
______(公章)
______(日期)

附二:代理申请书(格式)

______(借款人名称):
贵单位关于______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竞争。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
三、近3年进口到货金额情况(附项目清单、金额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近3年承担生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附项目清单、金额和相关证明文件)
五、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附资格证书)
六、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
七、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采购公司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______(采购公司名称)
______(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日期)

附三:委托协议书(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采购公司):
甲乙双方授权代理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______政府贷款______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1.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1.4 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技术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
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 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其中代理手续费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支付20%预付款,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十五天内支付5%尾款)。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第七条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___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
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
第十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乙方: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加盖法人公章) (加盖法人公章)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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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歌舞团一线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的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作用。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四包”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康昂东路派出所应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

(三)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等工作;

(五)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的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及城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直接与管理处联系、由管理处负责安排。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及人员、车辆分布图等。

活动主办单位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的5日前到管理处提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除大型政治性、公益性活动外,在广场内举行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含物资使用费、场地清扫费、劳务费、场地使用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畜力车进入广场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入广场步行区,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进入广场;

(十一)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五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2〕153号


辽宁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2〕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宁夏灵武白芨滩和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