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23:03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广大消费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商品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五)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生产、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计量部门制定或认可的质量标准,严禁生产、经营腐烂变质、明令淘汰、过期失效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
(二)生产商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标明品名、厂名、厂址,规定有保存期的商品必须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
(三)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
(四)经营商品,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尺少称,不得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五)商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广告管理法规,不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物价政策和法规,明码标价,不准非法提价或多收费用。
(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强行搭售商品。
(八)销售需要测试的商品,要在销售时当场测试。
(九)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三包”的商品,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第五条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律由直接经营单位负责赔偿。确属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责任的,由销售单位再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赔。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要求的,由工商行政、标准计量、物价、卫生、商检等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限期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销售者交涉,交涉无效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助解决。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群众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群众团体。
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指导群众消费。
(二)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和计量的社会监督。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解或仲裁,对有违法行为的,转请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四)组织或协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可视情公布检测结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劣质商品。
(五)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反馈信息,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改善。
(六)参与地方优质名牌产品评选活动。
(七)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代表消费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质询;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又拒不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协会应当按照以下时效予以保护。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在期限以内;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
(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

第十条 时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时效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投诉案件,消费者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调查、调解,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处理或消费者协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仲裁书起十五日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商行政、标准计量、物价、卫生、商检、商业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肇庆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6]59号


印发肇庆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肇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肇庆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肇庆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4份规范性文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肇庆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zhaoqing.gov.cn/zwgk/zfwj/szfwj/2006/P020060531611311569295.doc

2、《肇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
http://www.zhaoqing.gov.cn/zwgk/zfwj/szfwj/2006/P020060531611311713409.doc

3、《肇庆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http://www.zhaoqing.gov.cn/zwgk/zfwj/szfwj/2006/P020060531611311871568.doc

4、《肇庆市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http://www.zhaoqing.gov.cn/zwgk/zfwj/szfwj/2006/P020060531611312036843.doc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含档案部门保存的资料,下同)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安全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档案局和各县(市)、区档案局是档案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以下简称各馆、室),均应加强档案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为所属档案馆、室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及时消除档案管理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馆、室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档案安全保护知识,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档案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对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库房管理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档案馆,要按着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时,应同时修建符合要求的档案室。 暂时无条件修建符合要求的档案馆、档案室的,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 さ蛋赴踩? 第九条 档案库房内柜架摆放与墙壁应保持在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之间要留有通道,其间距应不小于60厘米(密集架除外)。 柜架摆放要垂直于窗户。要采用内部结构简单的铁质柜架盛装档案。
第十条 各馆、室应由专人管理库房,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出入库必须登记或注销。
第十二条 不设专门库房的档案室,应按照专门库房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库房应远离污染源。有条件的应在库房周围种草植树,以防尘土,并净化空气。

第三章 温湿度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有温湿度调节设备的,库房温度的日变化幅度不得超过±2℃;相对温度控制在45—60%,有温度调节设备的,库房相对湿度的日变化幅度不得超过±5%。 有特殊载体档案的库房,应按有关规定控制温湿度。
第十五条 库房(含不设专门库房的档案室)要安设温湿度记录仪,建立记录簿。对库房温湿度定时测记(每天上班后,下班前应各测记一次)。对测记结果要进行综合分析,掌握温湿度变化规律,及时进行调节。
第十六条 为保证记录准确,温湿度记录仪应定期校验,空调和去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

第四章 防虫与防鼠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柜架应放置驱虫药,并按要求定期更换,发现虫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八条 库房要有防鼠措施。

第五章 防尘与防水管理
第十九条 库房要保持清洁,经常清扫。库房要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进入。有条件的库房应设置吸尘器及空气过滤装置。
第二十条 库房天棚要防止漏水,地面要有防止水浸入措施。档案不得堆放在库房地面上。 各馆、室在冬季采暖期要经常检查采暖设备,发现漏水要及时维修。

第六章 防火与防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馆、室必须配备灭火用的消防器材,并确定专人管理。档案人员要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 各馆、室要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 库房内不得有明火装置,不得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档案库房的连体建筑有火灾隐患的,应加筑防火墙。
第二十三条 各馆、室要有防盗措施。库房门应包铁皮,上保险锁。平房或楼房的一层库房的窗户应安装铁栅栏。

第七章 照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应避免阳光直射,有外窗的库房应安置窗帘或窗板。
第二十五条 库房应采用白炽灯作光源。

第八章 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馆、室接收档案应当由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交接清单,并由双方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 档案馆接收各机关档案,交接清单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分别存入有关宗卷。
第二十七条 各馆、室在接收档案时,如果发现缺卷、缺件或破损,应由移交方负责补救,无法补救的应有文字说明,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入全宗卷。并在有关目录、案卷的备考处加以注明。 各馆、室不得未见到档案就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馆、室接收的档案在入库前要通过机械或手工方式进行除尘。
第二十九条 各馆、室接收档案要在总帐、分类帐及其它登记簿和检索工具上及时登记,做到档案、帐簿、检索工具相符。

第九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利用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未经登记就将档案借出。
第三十一条 各馆、室在提供档案时要注意保密,对应当保密的档案,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借阅。开放档案如果与不开放档案同在一卷,开放利用时应提供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 各馆、室应按下列规定加强档案利用管理与监督: (一)档案馆要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二)阅览室内不得吸烟; (三)阅览桌上不得放置墨水瓶等容易污损档案的物品; (四)利用者不得拆开、涂改、剪裁、污损、私自带走档案或翻阅与所查问题无关的档案? ? (五)未经允许,禁止利用者擅自拍照档案。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档案不得外借,只许在阅览室查阅或按规定提供复制件。 档案室档案在机关内借用时,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对借出的案卷要及时催还。
第三十四条 对利用后返回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检查,并办理借阅登记注销手续。 检查中如发现少页、污损、毁坏等情况要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章 销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由各馆、室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和写出书面请示。档案馆销毁档案应经主管机关负责人签批,档案室销毁档案应经单位负责人签批。 各档案馆、机关档案室销毁档案,应将销毁档案清册和书面请示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各企事业单位? 俚蛋赣俚蛋盖宀岷褪槊媲胧颈ㄋ蜕霞吨鞴芑乇赴浮? 第三十六条 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应当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得出卖或作他用。档案销毁时要有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 销毁档案清册、书面请示及审批文件,应存入本单位档案。针对某一全宗的,应存入有关的全宗卷。

第十一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馆、室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点,并将清点结果写出书面材料,分别存入档案馆档案或档案室全宗卷中。 各馆、室对档案清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各馆、室在库房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出现重大事故(如火灾、被盗等)时,应随进对档案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或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 各馆、室每天下班前要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第四十一条 各馆、室如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馆、室对在安全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破损、褪色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四十三条 各馆、室对因利用、整理、复印、缩微等原因而拆卷的档案,使用完毕应逐件检查核对,并及时进行重新装订。
第四十四条 独立办公的档案馆,必须建立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做好安全检查和记录。

第十二条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