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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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机关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继续教育计划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应将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一)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经批准的外,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事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评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对各系统、各行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两年对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以外,应以个人出资为主;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当用于继续教育;
(五)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组织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实施继续教育职责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由任命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可追偿学习费用,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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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


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

【文号】京财经一[2007]156号
【颁布单位】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促进局 市环保局
【颁布日期】2007-05-09
【生效日期】2007-06-08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清洁生产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

  (一)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

  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区属企业需先经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环保局初审),市财政对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给予补助,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

  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是指通过审核提出的需要较高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清洁生产项目。企业提出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支持。具体方向是: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原料的项目;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的项目;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的项目;

  4、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包装性废物产生以及有利于包装物回收利用的项目;

  5、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的项目;

  6、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的项目;

  7、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项目;

  8、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项目;

  9、其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三)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列支渠道

  中小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二、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请表》;

  4、支出凭证复印件材料;

  5、《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

  6、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

  (二)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申请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资金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4、项目申报的理由;

  5、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6、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

  企业将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审核、验收、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拨付审核费用补助。

  (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

  1、中小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现行管理程序执行。企业通过“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工业投资导向意见、SO2和COD指标控制要求及申报条件要求,选择重点支持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项目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情况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2、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企业建成投产满三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主要采用政府投资补助方式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市属单位和计划单列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其他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后,筛选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视同市、区(县)发展改革委举办的公益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

  (3)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在排污收费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

  四、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报项目,实际发生金额5万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方式

  使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三)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工业促进局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金管理办法》负责对中小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支持资金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等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三)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四)资金使用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促进局、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为扶持发展地方企业,委托建设银行办理贷款,并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各级行对此项委托贷款所收的手续费在财务核算上不统一,给财务大检查的处理造成一定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各行经办的地方财政委托贷款,从1990年起,均按财政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6%作为建设银行手续费收入,统一列在“营业收入”科目“手续费收入户”核算。至于地方财政部门单独拨给各行的专项资金,不在此范围内。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