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35:39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经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录》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口设备在9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类项目进口设备9月1日前已经备案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在2000年3月1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税,超出上述期限
的允许进口但应照章征税。
二、《目录》项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相重复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仍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目录》项目与《通知》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项目相重复时,应以本《目录》为准。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制止重复建设。并及时与当地政府以及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加强沟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略)



1999年8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有一名领导干部指导、协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得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得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25%。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该企业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企业应当保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时,应当征求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送其入学或者迫使其辍学。
第十条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和限定女生录取比例。国家或者自治区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进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妇女的扫除文盲、半文盲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录用职工、接受毕业学生,除国家或者自治区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制定措施,健全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以保障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违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女职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女工,不得在雇工合同中规定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处理工伤事故时,应当照顾女工的利益。
第十七条 城市各单位、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每二年组织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患病的,应当及时治疗。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应将妇科病的普查和防治纳入工作规划。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调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不得排斥女职工;对确属编余的女职工,也应当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妇女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放牧草场和批准宅基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牧区妇女结婚、离婚的,其责任田、口粮田、放牧草场和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出售住房,必须实行在同等条件下男女职工一律平等,不得以男职工为主或者变相地以男职工为主。
三十五岁以上的单身女职工,有权分配住房、集资建房、购买住房,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离婚前,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享有共同承租权:
(一)夫妻为同一单位职工,因婚姻关系成立而取得本单位公房承租权的;
(二)因婚姻关系成立而取得房管部门公房承租权的;
(三)夫妻共有的私房动迁后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四)现住房为夫妻婚后集资所取得的。
离婚后,女方抚养子女的,由女方继续承租;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离婚案件中发生的住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死亡,其亲属侵占女方和子女财产的,女方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保护女方和子女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方式逼迫、诱骗、教唆妇女自杀。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其亲属对女方有殴打、虐待、诽谤、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男方或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迷信限制或者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违者,分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征婚”、“恋爱”等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弄妇女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离婚、终止恋爱关系、单方面追求遭到拒绝后,禁止男方对女方无理纠缠,寻衅闹事,进行骚扰。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医务人员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哪一方实施节育手术或者绝育手术,由夫妻双方商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男方应负担的抚育费数额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十四条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男方抚养的,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男方或其亲属妨碍女方行使探视权的,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五条 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中老年妇女再婚的,由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0日起施行)

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以‘征婚’、‘恋爱’等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以‘征婚’、‘恋爱’等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第三十条 “离婚、终止恋爱关系、单方面追求遭到拒绝后,禁止男方对女方无理纠缠,寻衅闹事,进行骚扰。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离婚、终止恋爱关系、单方面追求遭到
拒绝后,禁止男方对女方无理纠缠,寻衅闹事,进行骚扰。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医务人员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医务人员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8月20日

福州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5-10-25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矿业市场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通过招标方式将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以即时的公开竞价方式,将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向社会公开询价、竞买者报价竞买的方式,将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安全监督、水利、交通、林业、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河道砂石开采出让由水利部门具体实施。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等其他矿产开采权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开采建筑石料、饰面石材及河道砂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新开发的采矿点;
(二)依法收回采矿权后重新出让的;
(三)依法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可以继续开采的。
第七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服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不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内,矿区范围内无矿产、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权属纠纷。
第八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备。
第九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并按规定完成采矿权审批手续。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以采矿权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报同级政府审定,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额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
第十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矿区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矿区概况;
(三)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
(四)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实地踏勘的时间、地点;
(五)参与投标(竞买)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和应当办理的手续;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在两个以上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同一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采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采矿权人。
参与采矿权竞投(买)人应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竞得采矿权后履约保证金可抵作采矿权受让价款;保证金于出让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竞投(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区,对矿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竞买前提出。标书或竞买报价一经递交,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的标书(竞买人的申报)无效:
(一)投标人(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二)在截止时间后递交标书或竞买报价的;
(三)标书或竞买报价不规范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竞买的。
第十五条 采矿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一个月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领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在有效期内递交标书;
(四)评标小组按决标条件和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五)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六)招标人通报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
(三)招标人、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小组成员或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公平的。
招标终止应于招标活动现场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十七条 采矿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于公开拍卖前一个月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领取拍卖文件;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矿区情况,内容应包括:矿区位置、矿区面积、现状、矿产储量、理论要求回采率、实际达标回采率、采矿量、安全与环保要求,其他有关事项;
2、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加价最小幅度;
3、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应价(加价),主持人点报应价(加价);
4、主持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三次宣布最后报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后的报价者为竞得人;
5、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6、竞得人与出让方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拍卖最高价低于设定保留价的,拍卖人可以宣布拍卖无效,终止拍卖。
拍卖终止应于拍卖现场宣布。
第十九条 采矿权挂牌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于挂牌询价前一个月发布公告,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竞买人报名,领取挂牌出让文件;
(三)竞买人在有效期内递交报价书,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其最高报价为唯一认可的有效报价;
(四)出让方根据竞买报价书确定竞得人;
(五)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六)向竞得人发出采矿权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在挂牌期限内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若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高于挂牌出让底价的,则确定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二)若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则确定有效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三)若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则确定最先递交报价书者为竞得人;
(四)若在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仍有两上以上竞买人报价竞买的,则该矿区采矿权当场改以拍卖方式出让;
(五)若无人申报或所有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设定底价的,则取消该矿区采矿权的挂牌出让。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中标人(竞得人)在付清采矿权出让价款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办理采矿权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不按期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的,或未按规定期限付清采矿权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中标人(竞得人)按期签订合同,缴纳出让价款后,国土资源部门在中标人(竞得人)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天内发给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对采矿权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生产中违反《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的约定,违法违规开采的,中止其出让合同,收回采矿权,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出让价款及投标人、竞买人预缴的保证金和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由采矿权登记机关负责收取,并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户”。收取采矿权出让所得价款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出让所得价款扣除组织出让工作所必须的地质勘查、开采方案设计、地面物理赔、评估、原采矿权人矿山建设投入补偿等的工作费用外,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管理以及“青山挂白”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其它相关业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依法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采矿权出让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