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22:51   浏览:8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我国墙体材料产品95%是实心粘土砖,每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耗近一亿五千万吨标煤,约占全年能源消耗总量的15%。全国砖瓦企业占地约四百五十万亩,煤电企业每年要排放二亿多吨粉煤灰和煤矸石,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污染环境。因此,大力发展节能
、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以来,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联合成立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先后在哈尔滨市、成都市、江苏省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展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
项工作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难以起步;现有的政策不足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竞争能力,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配套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尚未纳入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影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缺少资金投入,砖瓦企业利润低微,无力自我改
造。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及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住宅体系的精神,特提出“八五”期间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总的奋斗目标如下:到一九九五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折合标准砖比一九九
0年净增五百亿块,占墙体材料年产量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5%;城镇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竣工面积占当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的20%;到一九九三年末,严寒及寒冷地区城镇新建住宅全部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其采暖能耗在一九八0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水平的基础上降
低30%,其中部分降低50%;一九九五年起,全部按采暖能耗降低50%设计建造。与一九九0年相比,一九九五年节约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四百万吨标煤,其中乡镇砖厂节能三百万吨标煤;建筑采暖节能四百万吨标煤,节地一万亩,利用工业废渣七千五百万吨。
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规的调控力度,创造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了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鼓励政策,对生产和应用实心粘土砖实行限制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一般应先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向农村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包括利废材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实心粘土砖一律不得减免税;
2.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放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定价;
4.有关部门应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
5.允许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费;
6.对北方节能住宅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7.在城市建筑中,要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五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8.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9.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建筑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10.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及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1.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上海、哈尔滨等省、市的经验,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为鼓励砖厂进行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存一贷三”的办法,由银行优先安排贷款;为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可用“专项用费”进行贴息;
3.各地可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4.采暖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期达到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5.“八五”期间,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二、坚持用系统工程方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节能建筑工作
(一)坚持多部门合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把墙体材料革新同建筑设计、施工紧密结合起来,同废渣利用、加强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目标,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协调、系统实施。
(二)坚持以建筑应用为龙头,充分发挥建筑设计的纽带作用。要根据当地条件和建筑功能要求,优化建筑体系,组织编制、修订应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定额以及通用图集等技术法规。要抓好建筑设计牵头工作,明确设计与施工单位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
能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和相应职责,调动设计施工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各种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三)坚持进行多层次技术改造,为建筑应用提供品种齐全、质量可靠、数量充足的新型墙体材料。要立足现有成熟技术,抓紧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不同层次的技术改造,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前通过技术改造建成一批示范性骨干企业。各地要充分重视乡镇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四)坚持分类指导,加强质量管理。各地要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普遍调查,根据砖厂用地状况、能耗高低、质量优劣等情况,对企业分类排队,划分等级,提出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指导。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
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装备质量,要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我国国情、能为广大乡镇砖厂普遍采用的先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备。在优化选型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化协作,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配套供应能力。
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不仅对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小块实心粘
土砖的旧观念,为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以上意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1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五)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5]1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是一个资源大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能源、水资源、土地和一些主要原材料也出现了短缺,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重,万元GDP所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和综合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源环境约束已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周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今后2-3年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近期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节约用水

加强工农业节水。省经委要指导工业企业,加大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为重点的技改力度,力争两年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省农业厅要指导各地积极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倡精确灌溉,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在昆明、曲靖、楚雄、大理选择10—20个县(市)进行末级渠系改造和计量收费试点,为全省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建设节水农业探索经验。

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省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在2006年前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促进中水回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加紧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再生回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中水回用。要同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大中城市要加大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的力度,力争在两年内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实施强制退出市场制度。

加快水价改革。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结合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城市供水价格形成的合理机制。2008年底前在全省城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对工业和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供水,对超定额、超计划的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建设厅要按各自职责尽快研究供水和中水回用价格的制定及调整,积极探索水价与管网漏失率挂钩的办法。

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试点。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今年内完成行业及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定额标准的制定,明年完成沾益、永仁县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省建设厅要指导昆明市,在2006年内完成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开发与节约并重,开发为更好地节约创造条件的原则,继续抓好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型病险水库的加固除险,以及大中型灌区改造配套和江河治理、节水灌溉示范等工程,抓紧滇中调水等大型工程的前期工作。

(二)大力做好能源节约

加强工业领域的节能工作。围绕二年内实现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到1.59吨标准煤以下的目标。重点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火电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推行能源合同管理,加强能源审计监督,试行企业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省经委负责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各州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本地区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

实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对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有关政策界限,对限制类行业在现行供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增加0.02元;对淘汰类行业在现行供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增加0.05元。并将黄磷生产企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范围,适时执行。

推进建筑节能和商业民用节能。认真执行国家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要求,推动已有建筑节能改造。全省大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推广使用节能控制和太阳能利用技术,积极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城市要实行绿色照明,在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建立节能型城市照明体系。

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农村为重点,三年内力争新建沼气池100万户,小水电代燃料60万户,太阳能热利用20万平方米,建设一批桔杆气化供气站。明年内完成全省风力资源普查评价工作,支持在大理建设风力发电项目。抓紧组织开展二甲醚替代柴油和石油液化气的研发应用及推广。

加强节能监督监察。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指导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加快能源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能源统计制度,为企业、社区和广大居民提供节能优质服务。

(三)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完善产业准入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划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区域,严格按矿山准入条件审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强化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批准的方案开采矿产资源,保证矿产资源的有效、有偿和集约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管理,努力探寻新的接替资源。

强化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制定规划,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矿业整合力度,依法关闭破坏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冶炼厂,提高集约化水平。加强对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提高尾矿利用率。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出口,尽快研究制定对一些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的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有利于低品位矿、共生及伴生矿、再生资源、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的税收、财政、价格等综合政策。

推进废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化工废渣以及有机废水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抓好一批企业的“三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视对城市废旧资源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研究提出我省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的回收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开展沼气综合利用桔杆和粪便还田示范工程。

(四)努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以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上动态平衡、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为重点,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土地管理制度,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规划审查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坚持建设用地与补充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制订提高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使用税费标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投资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加强执法监察,对长期占而不用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

实施以土地复垦为主的国土整治工程。重点加快宜农耕地的开发、复垦与整理工作,不断补充耕地数量。加快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高稳产农田建设,逐年扩大高产稳产农田占总耕地的比重。加强矿山土地复垦。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程,全面完成16个州市所在地和129个县级城镇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起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撐;与土地现代化管理要求相适应并服务于社会的土地调查、监测信息系统。

扩大禁止粘土实心砖使用范围。玉溪、曲靖、大理、红河、楚雄、昭通等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2006年初开始实施“禁实”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2010年前在全省大中城市全部实施“禁实”。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火化率,保护和节约土地。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5]63号)的有关要求,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重点,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着力抓好资源开发、资源消耗、废弃物产生、再生资源利用和社会消费5个环节的工作。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政策和法规支持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力争全省重点行业资源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形成5—10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旅游)区、5个生态农业示范园和2--3个循环经济型城市。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结合《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制定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解决结构调整、集约利用资源的政策。坚决淘汰高耗能、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依法关闭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生产装置。将有色金属深加工和新材料、精细磷化工的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实施重点项目。把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作为发展方向,通过深加工带动上游高耗能产品的发展。在冶金、化工、煤炭、建材、造纸、制糖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搞好试点示范。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选择一批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企业内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试点,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省政府确定的30个工业园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实现能源资源在园区内达到利用率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在社会(城市)层面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途径。加快开远工业、洱源农业、普者黑旅游业3个循环经济区域试点的实施,2005年完成规划,2006年全面实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一)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纳入“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和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云南省节能专项规划》、《云南省节水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加强宏观指导,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十一五”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也要研究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资源节约方面的专项规划。

(二)加大投入力度,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工作重点,加大投资力度。按照云政发[2005]63号文件的要求,省财政厅要安排专项经费,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对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资金的投入。省发展和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组织实施一批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要增列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内容,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项目以贴息或补助支持。各相关部门也要从各自领域和职责出发,增加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投入。

(三)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创新资源节约机制

推进资源节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杠杆作用,调整初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比价关系,解决利用再生资源的价格障碍。积极研究在我省重点行业中对单位能耗低、水耗低、原材料消耗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在供电、供水、矿权出让、资源整合、矿产资源补偿费交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对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处理。实行收费和押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推动环保产业化的发展。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的成本障碍。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凡不符合或达不到国家行业准人标准、浪费资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完善法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

按照立法程序,做好制定和修订《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城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农村能源管理、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工作。抓紧做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对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利于节约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体系。

省发展和改革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和水资源论证的规定执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杜绝各种浪费资源的行为。

(五)推进技术创新,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加大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支持。省科技厅要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节约技术创新的研发。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开发和推进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清洁生产技术、“零排放”技术、低品位矿产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洁净煤气化技术、煤化工产品多联产技术、各类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技术和余热余能利用技术等。省发展和改革委要继续安排对资源节约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支持。省经委要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提高综合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也要加大相应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

(六)倡导绿色消费,着力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

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的消费行为模式。全省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特别是在服务领域及日常生活消费中,要使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绿色产品、抵制过度包装等,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大力发展可再生包装材料和环保型包装技术。大中城市的餐饮行业,要采取措施,将一次性竹木筷、餐巾纸的使用率尽快降下来;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防止食品特别是中秋月饼的过度包装行为。积极开展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创建活动。

三、加强领导和宣传,建立运转高效的节约型社会协调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由省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资源节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努力做好资源节约工作。各州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资源节约政绩考核制度。

(二)政府引导,做出表率

省财政厅要加强公共财政对政府机构节能、节水改造和节约资源的支持和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节水产品要优先采购,带头绿色消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省直机构电耗、水耗、油耗的定额标准。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节电、节水、节油、节约用纸的管理,制定奖罚制度,争取三年内在建设节约型政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今年省级党政机关带头,用水、用电量要在去年的基数上分别节约10%。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积极调整、推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工作和学习作息时间。对资源节约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因渎职、失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污染环境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统计部门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于2006年初步建立起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新闻部门要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资源节约的标准规范和基本常识,真实客观地报道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活动,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批评。提高全社会对建设节约型社会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气,养成人人都乐于节约一张纸、一粒粮、一度电、一滴水、一寸土、一块煤的良好习惯。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具有特色、不同层次的宣传活动。省教育厅要有计划地在大中小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约宣传活动,使节约教育进学校、进教材,提高每一名学生的节约意识。广大企业、社区也要发挥自身优势,针对自身实际和职工(居民)特点,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