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郴州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共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对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或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郴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以自愿为原则,禁止强制性摊派。
第五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范围内的树木及绿化配套设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二)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三)绿地的养护、保洁;
(四)绿地设施的维护;
(五)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六)捐赠有价值的树木或绿地配套设施;
(七)其他合法认建认养行为。
鼓励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
第七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的项目;
(二)认建认养人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认建认养人与绿地、树木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合同或协议;
(四)认建认养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费用,履行城市绿地、树木养护管理义务;
(五)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向认建认养人颁发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荣誉证书。
第八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的形式:认建认养人出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园林资质的单位对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也可自投资金,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对树木进行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载明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名称、地点、面积、数量、建设和养护标准、范围、绿地类型以及认建认养的费用、年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十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改变绿地用地性质、改变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关系,不得利用认建认养绿地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规划方案经审查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的养护标准按照《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实行,养护费用参照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2年,期满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建认养古树名木的,可以设置认建认养期限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费用由认建认养人承担。认建认养绿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人委托的专业园林养护管理单位和认管人应当服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合同。认建认养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或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违反有关绿化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人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并将年度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上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7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八月二日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就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和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按独立法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接受年审。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管理。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 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员工,按市或县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按《就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按《就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
(一)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定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二)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拒报、瞒报或迟报的,依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移送统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对逾期不参加残疾人就业年审,以及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