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了解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有关情况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了解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有关情况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 证办法字[1996]1号
各被授权证管办(证监会):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
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三月份下发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以下
简称《决定》),并授权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4 家地方监管部门行使《决
定》规定的监管职责。
为了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指导,改进工作,我打拟对各被授权证管办(证监会)贯
彻落实《决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为此要求你们对照《决定》的要求,就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内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实
际监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等,于10月20日前书面报告我会法律部。我会将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在11月中旬召开被授权省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工作座谈会,
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朝阳市市级政府部门(含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机关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重大、复杂、集团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请求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每年的第1件行政诉讼案件;
(三)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含10件)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四)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该机关首长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审查有关材料,查明有无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事项;
(二)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首长应当认真审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行政机关形象。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机关首长发现本机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判决或裁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1份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行政机关首长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