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非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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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非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非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进行了论证。经研究,决定对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24个药品说明书内容进行调整(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受理此类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变更申请,换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下称《登记证书》),新旧《登记证书》的编号不变。药品生产企业自取得换发的《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可使用调整后的药品说明书。



  附件: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调整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附件:

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调整内容

1. 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药物相互作用2.可减弱……2.应避免本品与抗生素在同一溶液内混合服用。


2.对乙酰氨基酚滴剂(10%)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增加:12-23个月儿童(10-12公斤)用量,每次50-100毫克。


3.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增加12岁以下儿童用量:2-3岁每次2.5-3.5毫升,4-6岁每次4-5.5毫升,7-9岁每次6-8毫升, 10-12岁每次8-10毫升,


4. 美扑伪麻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及老人,夜晚或临睡前服用一片。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每6小时服1次,每次1片。


注:原美扑伪麻片(夜用)用法用量不变。

5.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液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增加1岁儿童用量:每次120毫克


6.双氯芬二乙胺乳胶剂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适应症用于缓解局部中度疼痛,如肌肉痛、关节痛。用于缓解肌肉、软组织和关节的中度疼痛。如:缓解由肌肉、软组织的扭伤、拉伤、挫伤、老损、腰背部操作等引起的疼痛以及关节疼痛等。


7.美尔伪麻溶液(每毫升含盐酸伪麻黄碱3mg、氢溴酸右美沙芬1mg,马来酸氯苯那敏0.2mg)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适应症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及咳嗽等症状。用于缓解感冒及过敏引起的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及咳嗽症状。

用法与用量成人,一次20毫升,一日3次。口服,成人,一次20毫升,一日3-4次。


8.维D钙咀嚼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适应症用于妊娠、哺乳妇女,更年期妇女、老年人等的钙补充,也用于防治骨质疏松。用于妊娠、哺乳妇女,更年期妇女、老年人、儿童等的钙补充,也用于防治骨质疏松。


9.复方氨基酸螯合钙胶囊(原名:乐力)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日1-2粒;3-6岁儿童一日半粒,6岁以上按成人量。口服,温水送下。成人一日1-2粒; 6岁以下儿童一日半粒,6岁以上按成人剂量服用。幼儿及吞服不便者,可打开胶囊用适量果汁冲服。

药理作用本品系由人体成骨所必需的钙及多种微量元素通过配位键与氨基酸形成螯合物,并辅以维生素D3和维生素C制成的复方制剂。所含钙及微量元素吸收率很高,故能提高组织细胞对钙的利用率。维生素D3可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利用,维生素C及微量元素能促进骨基质生成,增强骨功能。本品是由钙及多种微量元素通过配位键与氨基酸形成的螯合物,并辅以维生素D3和维生素C制成的复方制剂。钙及多种微量元素与氨基酸形成螯合物避免了金属离子与酸根(碳酸根、磷酸根等)或氢氧根离子结合形成沉淀。因此,本品在酸性(如胃液)及碱性环境中(如肠液)溶解性好,并保持稳定,不会引起便秘等不良反应。本品也无抗原性,不会引起过敏反应发生。氨基酸在小肠主要通过粘膜上皮细胞主动转运方式吸收。氨基酸在小肠粘膜上皮细胞主动转运促进了钙及多种微量元素氨基酸螯合物在小肠的摄取。这种主动转运与本品被动扩散的双重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本品中螯合钙的生物利用度。维生素D3可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而维生素C及微量元素能促进骨基质生成,增强成骨功能。


10.枸橼酸铋钾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0.3克,一日3~4次,餐前半小时服。口服。成人一次0.3克,一日4次,前3次于三餐前半小时、第4次于晚餐后二小时服用;或一日2次,早晚各服0.6克。


11.枸橼酸铋钾胶囊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300毫克,一日3~4次,餐前半小时服。口服。成人一次0.3克,一日4次,前3次于三餐前半小时、第4次于晚餐后二小时服用;或一日2次,早晚各服0.6克。


12.枸橼酸铋钾颗粒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300毫克,一日3~4次,餐前半小时服。口服。成人一次1包,一日4次,前3次于三餐前半小时、第4次于晚餐后二小时服用;或一日2次,早晚各服2包。


13.十五味沉香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2.感冒病人应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服用。


14.巴桑母酥油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及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15.石榴日轮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一次5~6丸,一日3次。一次3~4丸,一日3次。


16.石榴健胃丸、散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2.不适用于口干、舌少津,或有手足心热,食欲不振,脘腹作胀,大便干。

5.服药三天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诊治。2.不适用于阴虚火旺者,症见口干、舌少津,或有手足心热,大便干等。

5.服药七天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诊治。


17.智托洁白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一次2~3丸,一日3次。一次2丸,一日3次。


18.加味白药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3.服药三日后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3.服药七日后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


19.洁白胶囊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3.不适用于小儿,年老体弱者,主要表现为身倦乏力,气短嗜卧,消瘦易汗出。

4.本品不宜久服,服药三天后症状无减轻或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

5.肝肾阴虚头晕血压高者,不宜服本药。3.小儿、年老体弱者,请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服用。

4.服药三天后症状无减轻或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

5.肝肾阴虚所致头晕血压高者,不宜服本药。


20.补肾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3.本品宜饭前服用。删除此条


21.十味龙胆花颗粒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禁忌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5.小儿、孕妇、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患有其他慢性病、儿童及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22.喘咳宁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2.本品适用于内寒外热所致的咳喘,其表现为咳呛阵作,咳痰色黄或白,粘浊稠厚,咯吐不利,汗出,面赤,口渴喜饮,不恶寒。2.本品适用于内热外寒所致的咳喘,其表现为咳呛阵作,咳痰色黄或白,粘浊稠厚,咯吐不利,汗出,面赤,口渴喜饮,不恶寒。


23.百艾洗液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外用。取本品20毫升加温开水稀释至200毫升,制成洗液,用阴道冲洗器冲洗,一日2次,7天一疗程。外用,取本品20毫升,加温开水稀释至200毫升,制成洗液,用冲洗器冲洗或局部浸洗、坐浴,一日2次,7天一疗程。


24.龙珠软膏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功能主治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祛腐生肌。适用于疮疖、红、肿、热、痛。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祛腐生肌。适用于疮疖、红、肿、热、痛及轻度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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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配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六)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一)至(四)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缴费和待遇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缴费标准分为13个档次,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

  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政府对按第六条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至2000元,每人每年补贴65元;

  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至40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2个女孩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上述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含村改居)集体组织或居民集体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

  第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注销或迁出本市的,终止与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不转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纳入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20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按1元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核定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具有我市户籍不满5年时,月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55元发放,自其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按前款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参保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一)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每年连续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缴纳保险费,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补缴的,应自年满60周岁起1年内办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死亡的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应进行身份核实,未按规定核实的,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 经办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待条件成熟时统一纳入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负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根据经办状况,充分保障所需的工作场所、人员和业务经费。

  第十七条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政府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时,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支付部分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授权相关部门对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十九条 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改按本办法参保。其已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可合并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已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参保的人员,可改按本办法参保。其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缴费所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已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改按本办法参保。其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我市户籍人员,失业后可改按本办法参保。其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已按照本办法参保后又改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或《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及相关计发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办理退休或退养手续。其按本办法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合并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予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

农办医[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蜂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蜂用兽药治理活动,现将《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

二○○九年四月七日

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

  为加强蜂用兽药监管,保证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蜂用兽药违法行为查办力度,规范蜂用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强化蜂用兽药生产和使用环节监管,打击制售假劣蜂用兽药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二、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蜂蜜主产区;蜂产品生产、收集、加工主要地区;蜂药生产主要地区。

  重点时段:蜜蜂繁殖季节(春繁和转场季节);南方油菜、槐花、西北和北方油菜等花季。

  重点环节:蜂用兽药生产企业、蜂用兽药经销点;蜂箱、蜂具经销点;养蜂场(户)。

  重点品种:禁用兽药、未经批准蜂用药物、假劣及改变处方、套用文号蜂用药物。

  三、整治内容

  (一)蜂用兽药生产。各地要加强本辖区企业兽药GMP后续监管,一是重点核查GMP实施状况,存在问题的要监督整改;二是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伪造或套用文号、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二)蜂用兽药经营。各地要切实加强蜂用兽药经营秩序治理,一是取缔非法经营;二是清缴违禁药物、未经批准蜂用兽药;三是收缴假劣、过期失效蜂用兽药;四是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五是发现非法企业产品要收集证据,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

  (三)蜂用兽药使用。各地要加强养蜂场(户)蜂用兽药使用监督指导。一是指导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制度应内容包括: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名称、产品批号、用法、用量、疗程、休药期、用药时间;蜂箱、蜂具清洁、消毒记录等。二是指导建立档案制度,生产日志和用药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制度,保持记录完整,建档保存。三是指导建立科学用药制度,用药养蜂场(户)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科学、合理用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养蜂场(户)安全用药,重点是禁止使用违禁药物、未经批准蜂用兽药;流蜜和产浆期间不得用药,对过期失效蜂用兽药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组织实施

  本《行动方案》与《2009年兽药市场整治方案》结合实施。

  (一)我部兽医局负责《行动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蜂用兽药检测及协助兽药监管、案件查处工作。

  四、总体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行动方案》机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其他要求内容见《2009年兽药市场整治方案》。

  (二)各地要对照《蜂用兽药目录》(见附表)开展工作,凡未列入《蜂用兽药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均为非法。

  五、工作安排

  (一)4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4月至12月,按照《整治方案》总体部署和细化方案开展整治活动。

  (三)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各地分别将阶段性、年终总结材料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我部兽医局根据情况组织重点区域GMP飞行检查和执法活动。

下载文件: 蜂用兽药目录.doc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5115359550523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