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宿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对食盐购销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盐务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将工业用盐、工业副产盐和其他非碘盐销往食盐市场和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十三)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批准,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经审核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奖励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市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相关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
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表一
类别
住 宅
金 额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多级造型顶
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
420元/平方米
2
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
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20元/平方米
3
①墙: 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②地: 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
③天棚: 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
④门窗: 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典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 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24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
②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160元/平方米
5
①墙:888涂料
②地: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
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
80元/方米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表二
类别
营 业 用 房
金 额
1
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
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
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仿古砖,高档仿实木地板
500元/平方米
2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
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中档仿实木地板
380元/平方米
3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中档复合地板
24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普通复合地板
120元/平方米
5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
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
80元/平方米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表三
类别
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
金 额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
200元/平方米
2
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
120元/平方米
3
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
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
8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
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
50元/平方米
5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有关说明:
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6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住宅房屋装饰装修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2.5%,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发布拆迁通知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他设施补偿:
有线电视移装 300元/台
电话机移装 200元/台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元/台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元/台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元/台
热水器移装 100元/台
浴霸移装 40元/台
管道煤气 2350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