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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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现将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1、资格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36分,下午考试科目为3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2、水平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36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7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系统分析员:上午考试科目和下午的两个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三个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二、请你们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月20日前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备
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

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
------------------------------------
| 种 类 | 名称 | 报名人数 | 实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
| | 初级程序员 | | | |
| |-------|------|------|------|
| 资 | 程序员 | | | |
| 格 |-------|------|------|------|
| 考 | 高级程序员 | | | |
| 试 |-------|------|------|------|
| | 合 计 | | | |
|-----|-------|------|------|------|
| | 初级程序员 | | | |
| |-------|------|------|------|
| | 程序员 | | | |
| 水 |-------|------|------|------|
| 平 | 高级程序员 | | | |
| 考 |-------|------|------|------|
| 试 | 系统分析员 | | | |
| |-------|------|------|------|
| | 合 计 | | | |
------------------------------------
填表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20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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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不 真 正 连 带 债 务

(作者:景征荣,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司法考试有一则题为: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来承担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6月27日《法律服务时报》对此题解析认为,本题既存在商家的违约责任,也存在厂家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答案为AC。
笔者认为,对于商家的违约责任和厂家的侵权责任,甲既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或先后行使。只能择一而不能同时行使之说,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混同于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不能全面维护受害人甲的合法权益,本题答案应为ACD。
本题涉及到民法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而该理论迄今尚未被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重视,以至于实务上遇到此类案件时茫然不知所措,对其处理方式也大相径庭。鉴于此,本文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加以探讨,企望能引起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上的重视。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它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其仍为各国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应注意其与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请求权竞合。实践中,不少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上两者区别是明显的。首先,请求权竞合发生在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问题。其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如甲购买乙的彩电在观看时爆炸受伤,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甲对乙享有违约和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其只能择一行使。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数个请求权,其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文初题中,受害人甲是对两个债务人——厂家和商家,分别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对该两项请求权,甲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债务人主张数个不同的请求权,其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别在:首先,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人。其次,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对一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且该多个请求权并存,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并不引起其他请求权的消灭;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后,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就告消灭。再次,在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同一;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存在数个请求权,但其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故一请求权的实现将导致其他请求权的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构成要件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如文初题,商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对甲负合同之债,厂家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甲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耕牛,在赶回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独立的。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五)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及就债务人一人所生的效力。
(一)对外效力,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请求,各债务人均负有单独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二)对内效力,指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在其他债务人先行履行债务时,其他债务人可基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三)就债务人一人所生的效力事项,分两点述之:
1、发生绝对效力事项。不真正连带之数个债务在客观上有单一目的,因而举凡满足此目的之事项,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皆生绝对效力。
2、发生相对效力事项。除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外,其余都发生相对效力。申言之,非但连带债务中发生相对效力事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中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如对债务人一人之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对他债务人不生效。但在有终局责任人时,若债权人对其有债务之免除,则对于非终局责任人,于免除限度内,亦生债务消灭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类型
司法实践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生。这类案例最为常见,文初题即是,再如寄存财物被盗、托运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毁、入住宾馆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寻找不见,甲便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牛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乙、丙对甲各负寻找走失牛的债务,乙、丙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因合同上的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某人负扶养义务,便属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如甲盗得乙的耕牛在赶回途中,牛被丙的汽车轧死,甲和丙便对乙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须注意的是,在数人因各自的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时,既可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又可能成立其他债务,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之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之债。
1、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但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其特征:(1)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且正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发展直接引起侵害后果;(2)加害人不确定,真正加害人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3)在责任承担上,各加害人负连带责任;(4)若某人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方可被免责。
2、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侵权指数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如,甲购买乙生产的淋浴器和丙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甲妻在淋浴时遭电击身亡。其各侵权人的行为只有结合在一起方能引起损害的发生,单独行为并不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责任的确定上因此存在份额问题,即按各人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区别
实务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常常套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处理。就(1)债务人为多数(2)给付为同一(3)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4)因一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全体债务消灭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颇相类似,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责的机构(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除外,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多方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排除和减少危及学生的安全隐患,防范和杜绝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县区政府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直接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各负其责,班子成员要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 
(二)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三)依法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
(四)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牵头,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校园及周边一些难整治、易反复的安全问题。
(五)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期研究部署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情况复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六)制定包括交通、卫生、消防、拥挤踩踏等内容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七)辖区内发生重大学校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上报,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既定预案,有效妥善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八)协调并落实学校校长、乡镇长、派出所长、法制副校长“四长”的学校及周边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直接监管。
第七条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校园及周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工作;负责排查全市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监督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组织和配合安监、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清理校园内部的出租屋、营业网点和常住、临时居住人员,消除校园内部治安隐患;指导县区属学校及民办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组织调查处理校园及周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及目标责任考核。
(四)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危害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制辅导员;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学校及幼儿园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区域的消防通道,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大中专院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积极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不断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安全交通标识;在重点时段安排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值守;整顿无证接送学生的“黑”校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以内开办网吧、电子游艺室、歌舞厅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音像制品出租店,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加强校园周边市场巡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取缔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加大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影吧、歌舞厅、游戏厅和音像制品等经营场所;加强各类非法出版物、盗版教辅书的查缴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校园周边小饭桌监督管理。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清理取缔学校周边特别是中小学校门附近50米范围内的各类摊点;加强巡查,取缔流动摊点等影响城市环境和校园周边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督促签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校园周边区域卫生清理、保洁机制;及时清理校园周边区域的卫生死角,重点清理商业垃圾和餐饮污染;清理和打击校园周边区域非法“小广告”;加强校园周边区域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商业噪声、生活噪声的查处工作。
(九)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杜绝校园周边施工安全隐患。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教育部门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等防治工作,预防校园周边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
(十一)市气象局:联合市教育局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校园气象信息员队伍,畅通发布渠道,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校园及周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
第十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校园周边安全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指标,配合同级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督促校园周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配合政府及学校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及时形成工作简报,上报兰州市学校安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金昌北路75号广武商厦1015,联系电话8858355)。
(五)配合、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文化(文艺演出)、体育、宣传等大型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对活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县区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要把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学校安全 责任县区(部门)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分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辖区分管范围内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责任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排序为县区序列前两名的县区政府和前两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因不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及年度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校园及周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