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3:10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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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明字[200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季生产已全面展开,夏收作物的田间管理正处在关键时期,春播粮食生产更是时不我待。按照中央领导“工作要抓紧,干部要下去,政策要到位”的指示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行动起来,全力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

  一是抓紧落实政策。今年中央扶持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政策,力度之大、实惠之多、出台之快、要求之高,都是历史上少有的。现在的关键是要抓紧落实,让政策的效力真正发挥出来。特别是要不误农时,努力在春播之前把政策落实到田间地头,送到农民手中。

  二是抓紧落实面积。春播是全年生产的大头,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是全年粮食恢复增产的基础。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虽然多数地方主要粮食作物面积都是增加的趋势,但还只是一个计划性安排,必须扎实工作把计划面积落实到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各级农业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集中力量,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走出机关,深入下去,落实政策、落实技术、落实服务。

  二、明确具体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和科技人员要真正沉下去,面对面为基层和广大农民提供直接服务。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进一步宣传落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农业税减免、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要做好种植引导工作。要加大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生产、气象、技术、市场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农民扩大粮食生产。要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把政策、价格和增粮增收的辩证关系和道理,向农民讲清讲透,引导他们合理调整生产结构。三要重点做好生产技术服务工作。要迅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到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搞好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服务。

  三、切实转变作风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减少一切不必要的会议和应酬,集中精力,扎实工作,主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把政策落实和生产服务做深做细,力戒一般化,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浮夸作假。给农民的政策性补贴要一户一户地算账,补贴金额要张榜公布,真正把好处送到农民手中,防止挪用、截留和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注意发现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设身处地为农民着想,能解决的问题要就地解决,真正帮助农民克服当前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为协助各地做好当前工作,我部已派出27个春季生产督导组赴29个省区市,直接深入基层和农户,进一步宣传落实中央扶持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督导春播粮食播种面积落实,检查种子、化肥等主要农资市场,了解当前春季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情况和问题。

  完成今年粮食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肩负重任,义不容辞。要着眼大局,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始终做到思想认识和工作要求不放松,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农 业 部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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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一九八二年中央、国务院针对企业管理混乱、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松弛等状况,作出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同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
法》。根据上述规定,各产业部大都制订或修订了部门定员、定额,对安置富余人员制定了若干政策。经过整顿,企业普遍精简了机构,压缩了非生产人员,充实了生产第一线,定额面有所扩大,定额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又放松了定员、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表现是
:企业机构臃肿,人员增加失控,非生产人员增多,一线生产工人减少。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少数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已达到和超过“部颁劳动定额”的,也不及时修订等。
为改变这种状况,使劳动定员、定额工作适应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当前在定员、定额方面应当抓好的几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必要性
讲经济效益,首先应当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要以尽量少的活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要下决心搞定员、定额,把多余人员坚决撤出来。在改革中,贯彻按劳分配,核定承包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都需要以定员、定额为依据。因此,在改革中
要大力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部门要把劳动定员、定额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或修订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检查、制止有关部门强制企业增设机构、增加非生
产人员的做法,为搞活企业创造条件。
(三)制订或修订定员、定额标准
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部门定员、定额标准,使之保持平均先进水平。首先是制订或修订产品劳动定额。凡是能够计量和考核的工作都应有劳动定额,并且根据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进等情况定期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地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的综合管理。凡部门没有产品劳动定额的,地方劳动部门可组织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劳动定额。我部拟会同国家标准局成立“劳动定额管理标准委员会”,制定有关劳动定员、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劳动定额专业标准的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工作的开展。
(四)充实、加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队伍
目前,各产业部门已经拥有一支劳动定额专业队伍,但是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适应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各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干部聘任制,制定劳动定额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凡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定额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脱产培训,尽快提高劳动定额工
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相应文化程度、掌握现代管理技术的劳动定额专业队伍。
(五)加强劳动定额理论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
全国大部分地区和部门都成立了劳动学会,定员、定额研究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开展了对制订劳动定员、定额理论、方法、手段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对推动劳动定员、定额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和部门,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也要成立劳动定员、定额学术组
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劳动定员、定额的学术研究工作,开展咨询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提高劳动定员、定额水平。



1987年11月17日

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建设部


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建设部



规定
为了加强国营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国营勘察设计单位经济改革的健康发展,现对国营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核算体系,并逐步对设计周期长或工程投资大的设计项目实行按项目核算。
二、各单位应对所有设计工程项目建立台帐制度,并应加强预收工程款的管理,按合同定期清理,及时结转,不得滞留或超前分配预收工程款。
三、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厂房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并按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
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编制折旧率计算表报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各项材料领报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制度。
1.各单位的流动资金管理,应按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生产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各单位应严格材料管理,科学制定各项材料消耗定额,建立健全材料领报及盘存制度,杜绝消费。
3.对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或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仪器、仪表和工具用具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目录由各单位制订。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建立明码标号,实行以旧换新制
度。低值易耗品摊销,可视价值高低在使用期内分别采用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办法摊入各有关费用项目。
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凡应由税后盈余留成或按规定从专用基金及拨款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勘察设计成本费用,正确计算成本费用开支。
1.勘察设计单位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1)勘察设计和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及运输、装卸等费用;(2)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等;(3)按国家规定列入设计费用的职工工资(包括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4)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按规定从勘察设计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6)流动资金贷款利息;(7)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8)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9)勘察设计单位缴纳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有关税费等;(10)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费用。
下列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开支:
(1)按照国家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税后盈余留成或拨款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2)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部分的开支;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罚款和滞纳金及逾期借款而增加的利息支出;
(4)与勘察设计(咨询)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
2.建立营业外收支项目,核算不属于设计(咨询)业务的收入与开支。
营业外收入包括:(1)收回由调出单位转来的调入职工欠款;(2)教育费附加返还款;(3)罚款净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1)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和医药费、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2)编外人员的生活费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3)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费;(4)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等。
3.凡经费上达到自收自支的单位可比照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费,其医疗及福利待遇仍按事业单位办理。经费不自立或仍由财政拨付公费医疗经费的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4.本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所支付报酬,按工作性质在有关费用项目列支。其支付报酬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展技术咨询的规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其收入与支出应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收入与支出相抵,其净收入按1988年10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严禁将勘察设计收费转为科技咨询费或其他费用分给个人的通知》的规定,10-15%可作为报
酬发给有关人员,其结余应转入本单位生产发展基金。
七、各单位开展业余设计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业余设计的规定执行。业余设计报酬直接从业余设计收入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其余80%计入单位总收入。业余设计收入发给个人部分,应按全部职工人数80%、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
分配,超过30元部分计入单位奖励基金。
八、各单位实现盈余按以下公式计算:
勘 察 勘察 勘 察 勘 察 城 市
设计实=设计-设计成-设 计-教 育-维 护
现盈余 收入 本费用 营业税 费附加 建设税

其 他 城 市
其他收=其他-其他收-收 入-教 育-维 护
入盈余 收入 入费用 营业税 费附加 建设税

实现盈=勘察设计+其他收+营业外-营业外
余总额 实现盈余 入盈余 收 入 支 出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以外,一般实现盈余总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九、各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留成在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主管部门不再集中,全部留给各单位使用。留用盈余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与奖励,其中用于生产发展部分不得低于留成的50%,用于福利和奖励的部分不得高于留成的50%
(其中,奖励基金一般为30%,福利基金为20%),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定。
十、各单位应接受当地财税部门的财务监督与检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并可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一、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99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