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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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计委、水利部: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我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危害严重。搞好水土保持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也关系到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国家能源、铁路、交通、工矿等方面的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
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
二、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切实抓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水土保持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全国以黄河、长江
为治理重点,同时要抓好其他江河的水土流失治理,以及各级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三、原则同意按《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提出的第二方案安排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这个方案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规划、计划,在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巩固现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速度,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资金的筹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实施规划纲要的经费,需中央投资部分,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需
地方匹配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安排。中央和地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199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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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

、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市经贸委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

一监制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市经贸委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市经贸委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

;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

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

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委托淄博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

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

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

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提出推进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一、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再制造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
  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再制造与制造新品相比,可节能60%,节材70%,节约成本5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降低80%以上。再制造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方面。我国汽车、工程机械、机床等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再制造产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发展再制造产业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再制造是制造与修复、回收与利用、生产与流通的有机结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主要用于维修,既能提高维修技术质量,又能提高维修效率和效益。国外经验表明,当再制造零部件占维修配件市场的65%时,汽车维修速度将增加8倍。发展再制造产业还能使制造企业有能力投入更多精力进行新产品研发和设计,形成良性循环,对推动我国制造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技术进步和人员素质提高十分有利。
  二、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律范畴进行规范。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到2009年底,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并在探索旧件回收、再制造生产、再制造产品流通体系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试点工作也已开展。
  目前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再制造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再制造作为新的理念还没有被消费者及社会广泛认同;再制造旧件来源及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不够畅通;再制造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等相关法规亟待修订,有关管理制度急需健全,技术标准还不完善;缺乏政策激励。
  三、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努力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法规规范、政策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强规划指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继续推进再制造试点示范,由点到面,有序推进。三是坚持科技创新与体系建设相结合。鼓励科技创新,解决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再制造标准体系、旧件回收体系、再制造产品流通体系等建设。四是坚持严控质量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加强对再制造产品和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深化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以推进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消除制度瓶颈,完善回收体系,规范流通市场,努力做大做强。在此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压缩机、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继续推进大型旧轮胎翻新。
  (二)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组织开展工程机械、工业机电设备、机床、矿采机械、铁路机车装备、船舶及办公信息设备等的再制造,提高再制造水平,加快推广应用。
  五、加强再制造技术创新
  (一)加快再制造重点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微纳米表面工程、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开展旧件性能评价、再制造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攻关。鼓励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
  (二)加强再制造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依托国内有基础的技术研发单位和企业,加快建立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形成再制造关键设备生产研发体系。
  六、加快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支撑体系建设
  (一)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加快完善有利于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的逆向回收物流体系,加强有效分类和回收管理,形成与再制造规模相匹配的旧件收集能力。
  (二)建立再制造产业发展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再制造标准体系,制定再制造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再制造技术通则、旧件检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再制造工艺技术规范和再制造管理标准等。
  (三)规范再制造环保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物分类储存管理,提高后续废物再利用潜力,减少废物的处理处置量,消除再制造产品的安全环保隐患。
  (四)推动再制造服务体系建设。在部分定点维修网点(含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选择若干制造企业和维修企业,开展再制造产品生产与售后服务一体化试点。
  七、完善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保障措施
  (一)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近期中期发展目标和重点,提出促进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
  (二)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相关法规。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根据再制造产品原料自身的安全环保风险及国内实际需要,建立鼓励、限制、禁止进口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再制造旧件和再制造产品的进出口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并规范再制造企业管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三)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制定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研究对列入目录的再制造产品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再制造提供信贷、担保等投融资服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要将再制造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项目作为支持重点,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四)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建立再制造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管,防止可再制造的旧件流失,加强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和监管。
  (五)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在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有关专业课程中设立再制造课程,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在岗人员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技术人才,为再制造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再制造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中的重要意义。通过编写针对不同用户和消费群体的宣传资料,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和再制造发展论坛,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八、加强对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履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工信、科技、公安、财政、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再制造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再制造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再制造产业发展预测分析、法规政策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加强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