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9:53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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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监〔2004〕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就2004年的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继续将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2004年全国纠风工作的重点来抓;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到工作格局不变,力度不减;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 “一费制”收费办法

  继续坚持和完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初中和小学 “一费制”收费办法;积极稳妥地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行“一费制”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收费行为,强化政府投入责任,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一费制”收费标准。严格掌握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程序,做到合理收费,规范管理,确保教育收费的公开、公正、公平。各地制定的“一费制”收费办法要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进一步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决纠正部分地区在执行“三限”政策中出现的比例偏高、降分过多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三限”政策。

  3.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

  各地要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对于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清理后需要保留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4.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各地不得审批出台新的招生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5.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禁止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2004年各地要继续坚持这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2.加强各项收费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断强化和完善预防制约机制。2004年,要继续加大建章立制工作力度,对已出台的政策规定,继续抓好落实。继续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使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抓紧制定《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教育收费巡查制度》、《关于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和《教育收费自查监督制度》等有关规定。

  3.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三保”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4.积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积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担负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运用多种方式尽快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要调整教育投入结构,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和实施规划,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规范化建设。

  5.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目前,一些地方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教育收费资金,一些学校违反规定将收费资金用于滥发奖金、补贴,公费旅游等问题仍较突出,严重挤占了学校公用经费,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此,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统筹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收支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和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6.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和《关于加强实验教材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单位“培训费”支付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控制教材价格;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7.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继续保持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的力度,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严肃纪律,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上半年,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地教育经费财政拨款情况、学校收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此前,各地应做好自查。

  △继续开展对盗版教材教辅的专项治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净化教材教辅市场。

  △结合实际,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重点是县以上重点中学和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10月份,对全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此前,各地要积极做好自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要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继续乱摊派、搭车收费和向学生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要严肃处理。

  8.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

  各地对今年治理工作的宣传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好工作计划,广泛宣传哪些是正确收费,哪些是违规收费,及时将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等事项向社会公布,让群众掌握政策,了解党和政府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心;要运用不同形式,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切实维护群众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经验;要总结、树立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对违规收费的反面典型要及时曝光,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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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386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见附件)。鉴于地标升国标品种的特殊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当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修改。核对无误的,请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当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三、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继续使用原药品批准文号。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在2004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药品,原地方标准药品的通用名称可以作为曾用名称在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使用,但必须加括号并注明为“曾用名称”,其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五、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8号)发布以来,规范了采矿权评估和确认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但在评估和确认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取储量数据、成本参数等各项参数应有合法的依据;评估机构更改提供者提供的原参数时,必须有可靠的依据,要充分说明更改的理由。

二、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对于推测的和预测的资源量,视矿山企业利用情况、设计利用情况,分别选取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参与计算。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范围为0.5~0.8。可以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种,与主矿种一并参与计算采矿权价款。

三、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可采部分,是已经扣除了设计损失、开采损失的实际可采数量,应据其计算采矿权价款。

四、在计算煤炭矿山的服务年限时,应依据基础储量及资源量的类型、矿床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不同的开采方式等情况选取不等的储量备用系数(K)。但采用(111)储量时,不得再用储量备用系数调整。

五、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应与其储量规模相匹配。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大于30年。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当服务年限超过30年时,可采用分段评估的办法,即只以首期拟动用的储量为基数评估采矿权价款。

六、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费,井巷维护费用以及可参与评估的其他以往列入维简费的费用应在各项成本参数中体现。

国土资源部
20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