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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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0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
  2. 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
  3.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
  4. 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
  5. 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
  6. 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
  7.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
  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 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
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
  2.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
  3. 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
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35元的差额部分,在“工资”下增加“工资补差”科目列支。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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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要加强工作联系,正确处理相互关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时,应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有关工作,说明有关议案,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一府两院”负责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十五日报送相关材料。对确定的议题,“一府两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同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重要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研究讨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和督办交办议案意见建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汇报有关工作,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审查议案、起草决议、决定和有关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具体工作中,可以就一些重要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介绍,进行工作交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司法案件,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或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直接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府两院”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跟踪视察,监督办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以政情通报会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对重要工作或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条 “一府两院”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公布实施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文件也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来信、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信件和司法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系。联系的主要形式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联系;
(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系;
(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联系;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与“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一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及工作需要,负责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8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