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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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97]国管体改字第148号

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后勤基础统计工作,为推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加强后勤管理服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经研究决定,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在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自1997年起试行。现将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
  由于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今年开始建立,请各部门今年增报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及职能部门调查表(详见附件)。并于9月20日前将所有报表报送我局。今年上报的统计数据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63094873 66036183
联系人:国管局体改司综合处  刘文菁、杨健


附件:国务院各部门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各部门后勤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试行)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




制 度 说 明

 一、为了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后勤基础统计工作,为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加强后勤管理服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为国务院各部门后勤系统内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关后勤部门。
 三、本报表统计内容包括:
l、后勤部门职工基本情况表;
2、后勤部门资产占用及收支情况表;
3、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4、后勤部门经济实体经营情况表。
 四、本报表制度为年报,以每年12月 31日为统计截止日期,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本报表由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填报,未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由后勤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填 表 说 明
 一、单位代码暂不填写,单位名称要求填写全称。
 二、01表:
l、"现有人员总数”应为管理人员与工人的合计数。
2、"管理人员”指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从工人中聘干的人员)。
3、工人按技术等级分组中,"其他”指尚无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
4、补充资料中,工人中待培训人数指需要进行定级培训、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的人数。
 三、02表:
1、"国有资产总额"指后勤部门实际使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不涉及产权关系界定,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帐面现值为准,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经过评估及评估时间。
2、"房产"指后勤部门实际使用的房产,根据资产评估值填写,未评估的填写帐面现值,并在各注栏中注明。
3、"定额补贴收入"指由机关行政财务拨给机关服务中心的定额补贴。
4、"对内服务收入"指服务单位为机关提供服务收取的后勤服务费收入。
5、"其它收入"指后勤部门由其它渠道获得的资金。
6、"上缴税费"指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费。
7、"上缴机关"指中心以各种形式上缴机关的资金总额,包括对机关的各种赞助和对机关职工的各种补贴。
8、"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全年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9、"退休职工退休费"指由后勤部门负担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
10."收支差额"指后勤部门当年实际发生的总收入和支出差额。
 四、03表:
在备注栏中填写如下内容:宾馆招待所填写客房数、床位数;机关食堂填写日平均就餐人数;机关车队填写实有车辆数;幼儿园填写托收幼儿总数;汽车修理厂填写年大、中、小维修车辆数;疗养院填写客房数、床位数;礼堂填写座位数;绿化基地填写占地面积(亩);电话班填写交换机容量。
表中未列出的后勤服务单位请依次填入空栏。
 五、04表:
经济实体指由后勤部门创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工厂等经济组织(列入后勤服务单位的除外)。
 六、各表中的统计数字(人数除外)均保留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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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1998]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贸(厅)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近年来,随着整顿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深入开展,金融领域一些违法、违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目前,使用假单证通过代理进口形式套购外汇和转移资金活动又有所抬头,大案、要案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5
7号)要求,为更有效地打击套购外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公司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特别是对代理进口业务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对代理进口购汇、付汇的内部审核制度。
二、代理进口业务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坚决禁止“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对不执行本规定,无证购汇、参与以假单
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者套购外汇的进口代理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三、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无证购汇或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一经发现,除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外,由外汇管理部门通知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对其办理售汇和付汇;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其暂停进口经营权3个月以上的处罚。期
满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企业名单”,经外汇局审核其购汇真实性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购汇。
四、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累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无证购汇累计金融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进口经营权。
五、对上述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厅(委、局)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将本通知和通知回执(见附件)转发所属每一家外(工)贸公司,并于7月30日前收集齐所有经公司签收的回执。该回执同时抄送当地同级外汇局。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代理权。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代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
八、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局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违法套购外汇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五角至五元;
(二)开封、安阳、新乡、焦作、平顶山、南阳市:四角至四元;
(三)濮阳、鹤壁、许昌、漯河、三门峡、周口、商丘、信阳、驻马店、义马、禹州、汝州、济源、卫辉、辉县、邓州市:三角至三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税务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税务局批准;县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税
务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审批程序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应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有关证件),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变化的,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
证件,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征收土地使用费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8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