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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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特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正本)》,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 办案人员应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一)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第十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由办案人员准备案件材料,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应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并由参加调查人员核实后签名。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延期通知书》,报请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的决定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员审查合格后归档。
案卷归档材料应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5.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6.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
  7.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8.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调查笔录;
  10.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11.其他证据材料。
  (二)副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及领导批示;
  4.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案卷装订、归档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案卷装订整齐;
  (二)案卷目录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三)案卷材料不得涂改;
  (四)卷内材料每页下方应居中标注页码;
  (五)卷内材料规格均以A4纸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阅看案卷,应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借阅审批单》,由案卷档案管理员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档案室阅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一至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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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池州市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试点暂行方案的通知》(民救字〔2004〕98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三红人员”、“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均可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待遇。

三、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

(二)救助标准

1、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予以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五保户”,年医疗费用个人或集体承担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比例予以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3、对患其它大病重病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4、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为患者出具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金额证明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委会提名,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中心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疗诊断书、转院治疗建议书;

2、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3、必要的病史资料;

4、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

5、《农村五保供养证》;

6、《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7、重点优抚对象的相关证件。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项审核后,报县区(包括贵池区和九华山风景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由乡镇、村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一周;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并依法追回救助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省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农村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全市农村特困群众、农村“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对各县区予以补助。

各县区应根据辖区内农村特困群众、农村“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3、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2、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落实医疗救助资金。

3、农村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核审批,按季发放救助资金。

4、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为救助对象办理在乡镇金融机构开户的“银行卡”,做到一户一卡,并负责将救助金额发放到人。

六、救助的组织与实施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本实施方案从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0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 校(以下简称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 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领导、组织其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
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管
理工作专项资金;检查考核本地区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
安全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负责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五)指导处理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应由政府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含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中的职责。
  (一)对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
  (七)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六)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学校应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4个环节对本校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均应纳入查危排危范围。重点是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房、燃气设施、厕所、围墙及运动场各种体育设施。
  3消除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对查明的危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排危方案,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排危工作。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1学校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2校内食堂、面包房、小卖部、豆奶房等要证照齐全,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
  3学校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头。
  4对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小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5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建立食品的试尝和留样制度。
  6学校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未作检验的产品;不得购买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所装介质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2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兼作职工宿舍。
  3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
  (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冬(夏)令营和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十)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必须做到:不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不准开办小煤矿或其它矿厂;严禁组织师生到煤矿参加任何活动。
  (十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 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结合“普法”教育活动,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黑板报和班团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重点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演练课,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练基地,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与校办企业的厂长(经理)在签订《生产经营合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目标考核范围,并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 将校内及周边商业用房出租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做好校园内治安保卫工作,建立专群结合,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综合治安工作管理体系,加强门卫和巡逻制度。学校一旦发现校园周边有治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家庭、社区以及全社会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器质性疾病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应向学校提供学生健康情况证明,学校核查后应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班级与学生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在进行防卫、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或本省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七)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八)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 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 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十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 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 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学生,指在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 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