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34:55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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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2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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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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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号发布     │民航局令第13/1号《民┃
┃   │          │          │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
┃   │          │          │审定的规定》取代,应┃
┃   │          │          │当废止。      ┃
┠───┼──────────┼──────────┼──────────┨
┃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8年8月20 ┃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1号发布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总局令第80号《民用航┃
┃   │          │          │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   │          │          │定规定》取代,应当废┃
┃   │          │          │止。        ┃
┠───┼──────────┼──────────┼──────────┨
┃3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实施细则      │局令第25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4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规定        │局令第26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5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考核暂行办法    │局令第27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6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该规则被1998年9月17 ┃
┃   │          │发         │日发布的《民航总局工┃
┃   │          │          │作规则》(民航厅发[┃
┃   │          │          │1998]177号)取代, ┃
┃   │          │          │由于其内容主要是民航┃
┃   │          │          │总局内部工作程序,不┃
┃   │          │          │具有对外的行政约束 ┃
┃   │          │          │力,故不再列为规章。┃
┠───┼──────────┼──────────┼──────────┨
┃7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
┃   │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发         │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
┃   │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          │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
┃   │          │          │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
┃   │          │          │关PMA程序所覆盖,另 ┃
┃   │          │          │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
┃   │          │          │改,可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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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规定涉及航空器对有┃
┃   │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         │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
┃   │          │          │制工作,目前关于航空┃
┃   │          │          │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已┃
┃   │          │          │涵盖了这方面要求,应┃
┃   │          │          │当废止。      ┃
┠───┼──────────┼──────────┼──────────┨
┃9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1987年5月4日    │该暂行规定不再适用,┃
┃   │行规定       │          │应当废止。     ┃
┠───┼──────────┼──────────┼──────────┨
┃10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0日民航局 │该办法涉及设备大修基┃
┃   │          │发         │金的提取和使用,折旧┃
┃   │          │          │基金的使用,办理设备┃
┃   │          │          │改造价值增值手续及转┃
┃   │          │          │让、报废收益的使用。┃
┃   │          │          │这些与现行制度不符,┃
┃   │          │          │国家在颁布的各项财务┃
┃   │          │          │会计制度中对上述问题┃
┃   │          │          │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 ┃
┃   │          │          │定。并且依照民航法和┃
┃   │          │          │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民┃
┃   │          │          │航总局的职能,民航总┃
┃   │          │          │局不再履行该办法规定┃
┃   │          │          │的职能,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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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1985年1月10日    │目前飞行安全监察工作┃
┃   │全监察工作规则   │          │主要是依据CCAR-61、┃
┃   │          │          │62、63、121部规章进 ┃
┃   │          │          │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
┃   │          │          │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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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1988年10月27日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
┃   │件管理试行办法   │          │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   │          │          │已不属于民航总局行政┃
┃   │          │          │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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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 ┃
┃   │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14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 ┃
┃   │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发         │1996年8月1日发布、 ┃
┃   │技术检查的规定   │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          │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
┃   │          │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
┃   │          │          │员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          │替,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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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1987年11月20日民航局│该通知规范的内容在 ┃
┃   │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相应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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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1987年9月20日民航局 │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由┃
┃   │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发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替,应当废止。   ┃
┠───┼──────────┼──────────┼──────────┨
┃1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使│1985年11月1日民航局 │世界协调时在1999年7 ┃
┃   │用协调世界时(UTC) │发         │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 ┃
┃   │的通知       │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
┃   │          │          │则》第五十六条中有原┃
┃   │          │          │则规定,在《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   │          │          │(2002年)总则部分中┃
┃   │          │          │第2.1.1节有详细规  ┃
┃   │          │          │定,应当废止。   ┃
┠───┼──────────┼──────────┼──────────┨
┃18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审批│1986年5月7日民航局发│该程序规范的内容与民┃
┃   │程序        │          │航法和《通用航空企业┃
┃   │          │          │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
┃   │          │          │已不相适应,应当废 ┃
┃   │          │          │止。        ┃
┠───┼──────────┼──────────┼──────────┨
┃19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1989年2月1日民航局发│该规定规范的内容与国┃
┃   │行规定       │          │务院颁布的民航体制改┃
┃   │          │          │革方案不相适应,不符┃
┃   │          │          │合民航总局体制改革与┃
┃   │          │          │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   │          │          │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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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1994年12月13日民航总│该通知主要为贯彻执行┃
┃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局发        │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
┃   │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
┃   │          │          │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
┃   │          │          │理暂行规定》,目前已┃
┃   │          │          │无存在意义,且某些规┃
┃   │          │          │定与我国加入WTO所做 ┃
┃   │          │          │承诺相悖,应当废止。┃
┠───┼──────────┼──────────┼──────────┨
┃21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
┃   │          │          │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
┃   │          │          │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
┃   │          │          │函》(1994年1月3日[ ┃
┃   │          │          │94]劳部发59号)和人 ┃
┃   │          │          │事部、财政部《关于调┃
┃   │          │          │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
┃   │          │          │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
┃   │          │          │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
┃   │          │          │标准的批复》(1994年 ┃
┃   │          │          │10月26日[94]人薪函┃
┃   │          │          │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
┃   │          │          │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
┃   │          │          │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22  │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
┃23  │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
┃24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1985年12月9日民航总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由┃
┃   │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局发        │《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
┃   │暂行规定      │          │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
┃   │          │          │([86]民航局字第 ┃
┃   │          │          │400号)、民航局《关 ┃
┃   │          │          │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
┃   │          │          │<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
┃   │          │          │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
┃   │          │          │补助费办法的通知>的┃
┃   │          │          │通知》(民航局发[ ┃
┃   │          │          │1992]383号)作出了 ┃
┃   │          │          │新规定。同时根据国务┃
┃   │          │          │院规定,1998年民航企┃
┃   │          │          │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
┃   │          │          │理后,退休人员的退休┃
┃   │          │          │费由地方社保部门按规┃
┃   │          │          │定计发。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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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航系统审计事项的报│1989年7月27日民航局 │审计署1996年12月6日 ┃
┃   │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发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   │          │          │(审法发[1996]334 ┃
┃   │          │          │号)和从1997年1月1日┃
┃   │          │          │起执行的《审计机关审┃
┃   │          │          │计事项评价准则》(审┃
┃   │          │          │法发[1996]342号) ┃
┃   │          │          │规定了新的审计准则,┃
┃   │          │          │该试行办法应当废止。┃
┠───┼──────────┼──────────┼──────────┨
┃26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1988年10月民航局发 │目前对购租民用飞机的┃
┃   │行规定       │          │管理按照《民航总局关┃
┃   │          │          │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
┃   │          │          │审批的若干规定》(民┃
┃   │          │          │航计发[1995]232  ┃
┃   │          │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   │          │          │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
┃   │          │          │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   │          │          │[1997]17号)两个文┃
┃   │          │          │件执行。该暂行规定实┃
┃   │          │          │际上已经废止。   ┃
┠───┼──────────┼──────────┼──────────┨
┃27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 ┃
┃   │法         │发         │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
┃   │          │          │用","科技基金"已被 ┃
┃   │          │          │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
┃   │          │          │废止。       ┃
┠───┼──────────┼──────────┼──────────┨
┃28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
┃   │的暂行规定     │          │1996年10月25日民航总┃
┃   │          │          │局发布的《经营空中游┃
┃   │          │          │览项目审批办法》所涵┃
┃   │          │          │盖,应当废止。   ┃
┠───┼──────────┼──────────┼──────────┨
┃29  │关于单发飞机、单发直│1991年2月28日民航局 │同前项。      ┃
┃   │升机进行游览飞行的暂│发         │          ┃
┃   │行规定       │          │          ┃
┠───┼──────────┼──────────┼──────────┨
┃30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民航总局政企分开、行┃
┃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         │政职能转变后,企业质┃
┃   │          │          │量管理不属民航总局行┃
┃   │          │          │政管理范围,该暂行办┃
┃   │          │          │法应当废止。    ┃
┠───┼──────────┼──────────┼──────────┨
┃31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1987年7月1日[87]民航│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照┃
┃   │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局发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
┃   │的通知       │          │国合同法》执行。本通┃
┃   │          │          │知应当废止。    ┃
┠───┼──────────┼──────────┼──────────┨
┃32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1987年12月22日民航局│该通知针对具体特定事┃
┃   │工作的通知     │发         │项,该事项已经完成,┃
┃   │          │          │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
┃3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   │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发         │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
┃   │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   │          │          │编制规定的通知》(国┃
┃   │          │          │办发[1998]71号) ┃
┃   │          │          │中,取消了该项职能,┃
┃   │          │          │本通知应当废止。  ┃
┠───┼──────────┼──────────┼──────────┨
┃34  │中国民航局关于民用航│1985年8月14日民航局 │该规定有关内容已在随┃
┃   │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发         │后发布施行的《中华人┃
┃   │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 │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
┃   │          │          │保卫条例》、《中国民┃
┃   │          │          │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          │          │中作出了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35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1989年10月25日民航 │该规定已被民航厅发[┃
┃   │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1999]102号文件替  ┃
┃   │          │          │代,应当废止。   ┃
┠───┼──────────┼──────────┼──────────┨
┃36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发         │管理按1999年颁发的 ┃
┃   │规定        │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
┃   │          │          │理暂行规定》(民航规┃
┃   │          │          │发[1999]194号)执 ┃
┃   │          │          │行,本规定应当废止。┃
┠───┼──────────┼──────────┼──────────┨
┃3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1986年2月18日民航局 │该通知对乘机介绍信与┃
┃   │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发         │乘机证的要求是当时空┃
┃   │续的通知      │          │防形式的要求,根据目┃
┃   │          │          │前通用航空生产情况,┃
┃   │          │          │已无此必要,且实际上┃
┃   │          │          │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
┃   │          │          │止。        ┃
┠───┼──────────┼──────────┼──────────┨
┃38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
┃   │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1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
┃   │管理办法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做出不同规定,┃
┃   │          │局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
┃   │          │          │应当废止。     ┃
┠───┼──────────┼──────────┼──────────┨
┃39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1986年10月21日[86]民│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
┃   │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航局字第3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   │准和要求      │          │卫生法(试行)》,在┃
┃   │          │          │1995年10月25日发布并┃
┃   │          │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
┃   │          │          │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 ┃
┃   │          │          │责,本文件失去制定依┃
┃   │          │          │据,应当废止。   ┃
┗━━━┷━━━━━━━━━━┷━━━━━━━━━━┷━━━━━━━━━━┛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
┃序号│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
┠──┼────────┼────────┼───────┼────────┨
┃1  │民用航空规章制定│1986年12月10日中│1990年4月29日 │被1990年4月29日 ┃
┃  │程序      │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号发布的《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法规┃
┃  │        │        │       │起草、制定程序的┃
┃  │        │        │       │规定》明令废止。┃
┠──┼────────┼────────┼───────┼────────┨
┃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2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飞行规则》明令废┃
┃  │        │        │       │止。      ┃
┠──┼────────┼────────┼───────┼────────┨
┃3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指挥工作细则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1982年12月21日中│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导航工作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5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1997年11月中国民│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工作条例(试用本│用航空局印发  │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6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气象工作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
┃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1983年8月23日中 │1990年12月2日 │被1990年12月2日 ┃
┃  │记证颁发程序和管│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理规则     │办字第97号通知中│       │第15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2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
┃  │        │布的《中国民用航│       │登记的规定》明令┃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废止。     ┃
┃  │        │第四章中包含  │       │        ┃
┠──┼────────┼────────┼───────┼────────┨
┃7  │《航空运输、通用│1988年2月9日中国│1991年1月1日 │被1990年12月10日┃
┃  │航空定期统计表》│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民航生产七表、│        │       │国家统计局令第16┃
┃  │八表、九表、十表│        │       │号发布,自1991年┃
┃  │        │        │       │1月1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
┃  │        │        │       │生产统计实施办法┃
┃  │        │        │       │》明令废止。  ┃
┠──┼────────┼────────┼───────┼────────┨
┃8  │维修人员执照颁发│1983年8月23日中 │1991年2月10日 │被1991年2月10日 ┃
┃  │程序及管理规则 │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办字第79号通知中│       │第17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0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  │        │发的《中国民用航│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明令废止。  ┃
┃  │        │第五章中包含  │       │        ┃
┠──┼────────┼────────┼───────┼────────┨
┃9  │民航审计工作暂行│1985年6月9日中国│1991年2月22日 │被1991年2月22日 ┃
┃  │规定      │民用航空局颁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8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
┃  │        │        │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0 │民航能源管理奖惩│1982年6月9日中国│1992年10月1日 │被1992年4月29日 ┃
┃  │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26号发布、自 ┃
┃  │        │        │       │1992年10月1日起 ┃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  │        │        │       │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1 │维修许可审定  │1988年11月2日中 │1993年2月3日 │被1993年2月3日中┃
┃  │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1号发布、自发布┃
┃  │        │        │       │之日起施行的《民┃
┃  │        │        │       │用航空器维修许可┃
┃  │        │        │       │审定的规定》明令┃
┃  │        │        │       │废止。     ┃
┠──┼────────┼────────┼───────┼────────┨
┃12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1990年4月29日中 │1995年11月15日│被1995年11月15日┃
┃  │起草、制定程序的│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规定      │1号发布     │       │令第45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中国┃
┃  │        │        │       │民用航空局法规起┃
┃  │        │        │       │草、制定程序的规┃
┃  │        │        │       │定>的决定》修正┃
┃  │        │        │       │后重新公布的《中┃
┃  │        │        │       │国民用航空总局规┃
┃  │        │        │       │章制定程序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1990年5月26日中 │2000年1月5日 │该规则被2000年1 ┃
┃  │交通管制工作规则│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月5日中国民用航 ┃
┃  │        │第3号发布    │       │空总局令第86号发┃
┃  │        │        │       │布、自发布之日起┃
┃  │        │        │       │施行的《中国民用┃
┃  │        │        │       │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1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1991年2月10日中 │1995年12月14日│被1995年12月14日┃
┃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17号发布    │       │令第46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民用┃
┃  │        │        │       │航空器维修人员合┃
┃  │        │        │       │格审定的规定>的┃
┃  │        │        │       │决定》修正后重新┃
┃  │        │        │       │公布的《民用航空┃
┃  │        │        │       │器维修人员合格审┃
┃  │        │        │       │定的规定》明令废┃
┃  │        │        │       │止。      ┃
┠──┼────────┼────────┼───────┼────────┨
┃15 │旅客、行李国内运│1985年1月1日中国│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2月28日 ┃
┃  │输规则     │民用航空局发布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        │       │令第49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旅┃
┃  │        │        │       │客、行李国内运输┃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16 │中国民用航空局货│1985年中国民用航│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3月1日中┃
┃  │物国内运输规则 │空局发布    │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        │        │       │第50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
┃  │        │        │       │国内运输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
┃17 │关于颁发民用航空│1985年7月10日中 │1997年1月1日 │被1996年8月1日中┃
┃  │器飞行人员执照暂│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行规定     │        │       │第51、52号发布,┃
┃  │        │        │       │自1997年1月1日起┃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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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设市计生委)出具《批准胎儿性别鉴定通知单》(见附件一),到市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学技术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报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备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所有超声技术服务设备和从事超声技术服务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依法取缔和从重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及其它技术手段为孕妇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怀孕3个月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凭市级医学技术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和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同意孕妇终止妊娠通知单》(见附件二)施行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终止妊娠。

  四、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五、凡违反本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为孕妇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责任人单位年终计划生育评先资格。

  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及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明的,生育证作废;已生育一孩的,不再发给二孩生育证。强行生育者,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伪造、变造、买卖胎儿医学鉴定批准证件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八、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人员,任何公民均有权向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每例给予举报人1千元到5千元奖励。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8〕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审定,现将《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项目推动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2008年重大项目表》(南府办发〔2008〕13号)中的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今后每年公布的市级重点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金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报道组4个工作机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牵头,从市招商、财政、经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重点办、统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综合情况的收集、分析及项目规划、协调、审批等工作。资金协调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从市发改、财金办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检查督导组由市委目标督查办、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从市监察、发改、招商、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规划表中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市级有关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督办和协调。

第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招商、财政、经委、规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环保、重点办、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努力营造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扶持制度。市、县财政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七条 建立项目推进情况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定期收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重大事项随时上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月1日前汇总上报有关领导同志。

第八条 建立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制度。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一次实施项目推动战略情况汇报,研究项目推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推动工作会议。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以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依据进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考核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建议调整计划于当年三季度末前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年度目标进行调整,当年考核按调整后的工作目标执行。

第十一条 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半年进行目标考核初评,年底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对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级部门、业主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