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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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9 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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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2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扩大招投标信息公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绍政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以下信息应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
(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答疑纪要以及各类补充文件;
(二)资格预审结果;
(三)废标认定结果;
(四)中标候选人;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规定提交需要公示(公开)内容的电子文本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网站进行发布。
第四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在网站公开,并为投标人提供下载查阅功能。答疑纪要及各类补充文件应在书面发出的同时在网站公开。
第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应于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在网站公示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内容依法以不影响公平竞争为前提,包括: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项目名称;
(二)资格预审条件;
(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响应情况;
(四)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未获通过的应载明原因。
第六条 废标认定结果应与中标候选人结果同时公示,公示时应载明被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认定依据。
第七条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提交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提供不真实资料的,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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