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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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批准高新区管委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市政府批准高新区管委会发布


(1997年11月10日成办函[1997]80号文同意,由高新区管委会以成高管发[1997]009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保证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补偿。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一)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在籍常住农业人口且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及其新生婴儿和有计划生育指标怀孕的胎儿;
(二)按规定今后落户在征地拆迁范围的现役义务兵;
(三)按规定今后落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以前征地已农转非但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有住房的人员。
第四条 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人均超出三十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三百元予以补偿;人均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含无房户),农转非人员可按每平方米三百五十元的价格购买不足部分。
安置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原有住房归征地单位所有。
第五条 安置住房时,按照前条第一款计算,每户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购买:
(一)超出一至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三百五十元购买;
(二)超出十至二十平方米(含二十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八百元购买;
(三)超出二十平方米的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六条 住房安置放弃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八百元的价格回购,但其正房建筑面积人均超出三十平方米的,则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三百元的价格回购。
第七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拆除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非农业人员的住房且在原单位无住房的,持证人可按每平方米三百五十元购买人均二十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因套型原因面积超出部分按第五条确定的价格购买。
第八条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自行过渡的,每人每月发给八十元过渡费,过渡时间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每人每月发给一百四十元过渡费。
第九条 按户计算,一次性发给被拆迁户搬家费四百元,在签订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交出宅基地的发给被拆迁户四百元奖金,超出规定拆迁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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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
近年来,各级卫生、医药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药市场整顿,查处假劣
医药商品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一九八五年夏至一九九一年间,全国共查处假劣医药商品案件四万五千六百余起,假药、劣药、淘汰药品总值达三亿元,人民群众称这是为老百姓办了件大好事。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各界不断反映医药市场混乱,制售假劣
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关切,多次指示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
卫生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查处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工作现场会,总结了各地开展查处工作的经验,在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
见》(国中医药经〔1992〕9号,以下简称《有关意见》)。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对市场上的假劣医药商品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和抽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售假劣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河南、安徽等省(自治区)相继发现出售假劣药品。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用木薯粉、淀粉甚至动物饲料作原料,经过加工和伪装,冒充国营药厂的药品到处兜售,一些发霉变质、过期
失效、淘汰的药品也在出售。不法分子以低价、高回扣的方式将这些假劣药品批发给区乡级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品经营户,最终大都使农民或普通居民受到坑害。个别国营医药商业企业见利忘义,从药品贩子手中进货,致使假劣药品进入国营医药流通主渠道。甚至一些医疗单位不
顾三令五申,擅自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
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十分严重。《药品管理法》和《通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肆意违法经营药品。一些地方新开办的医药市场以放开中药材为名,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引入集贸市场非法经营,违反了《药品管
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规定。
三、当前制售假劣药违法活动的特点,一是假劣药品的品种增多,不仅有大量贵细、紧缺的中药材品种和保健营养药品,还有常用的治疗性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品。二是数量大,广东省电白县一次就查获假西药八吨。江苏省在二十个县市查出的假氯霉素、假土霉素达一百九十多万片。三
是假药混进药品流通的主渠道,造成的危害就更加严重。广东省高州县医药公司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的假利福平胶囊,已使七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广东省电白县也发生过八人服用假利福平后中毒的事件。
造成医药市场混乱,假劣药品案件回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人民健康于不顾,图财害命,知法犯法,已构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二是有些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不坚决,忽视医药商品的特殊性,盲目开放医药市场,管理上又有不少疏
漏之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保护主义倾向,为了局部地方的眼前经济利益,对非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等违法活动听之任之。四是少数地方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互相扯皮,造成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斗争成效不大。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必须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假劣药品的工作当作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支持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的监督职权,并制定相应措施,帮助执法部门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卫生、工商行
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使所辖区域的药品市场得到净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综合治理。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都能认识到,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特殊商品,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集市药材交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药品
监督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药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得进入城乡集贸市场。
三、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制售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
经营药品和配制药剂的活动,要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要依法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购进假劣药品,造成药品事故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协同作战。查处过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各地财政部门,对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所需的经费要予以支持。
五、为保证药品监督和查处假劣药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检查药品监督员编制的落实情况,凡是未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六、继续做好《药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知识。要鼓励群众大胆地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人和事,树立起人人关心、支持药品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0月5日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农村改水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央爱委会 卫生部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农村改水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央爱委会、卫生部



为了加强农村改水专业队伍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凡已调入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或改水办公室从事农村改水工作的专业人员,可采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名称,与卫生系统其他工程技术人员一起进行评聘,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请各级卫生行政领导部门,及时向当
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反映有关情况,解决好农村改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问题。
一、做好农村改水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对完成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农村改水任务,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根据农村改水专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二、根据中央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关于实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的精神,凡已调入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或改水办公室从事农村改水工程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相应定为:农村给水高级工程师、农村给水工程师、农村给水助理工程师、农村
给水技术员;从事农村改水其他专业人员,可采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职务名称。
从事农村改水专业人员,按卫生部有关专业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进行评聘工作。
三、农村改水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应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为主,而不应以外文、论文水平做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四、农村改水专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在试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办法,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卫生部人事司。



198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