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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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276) 更新时间:(2006-1-9)



                        佳政办发〔200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佳木斯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原煤散烧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坚持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或型煤,控制和削减烟尘排放总量,保证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列入国家清洁能源目录的能源。
  本办法所称型煤产品,是指以原煤为主要成份,内含一定添加剂,经机械加工制作成一定形状,达到规定标准,燃烧时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洁净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工作。
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支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发展型煤产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集中供热单位应当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逐步扩大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要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对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小型供热锅炉逐年进行并网,以统一集中供热或区域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要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集中供热规模控制原煤散烧供热锅炉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暖锅炉的,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原有供暖锅炉属原煤散烧类型,暂时不具备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条件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逐步改造为使用型煤专用锅炉。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非供暖锅炉(含洗浴业锅炉,以下略),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在用非供暖锅炉,应当使用型煤专用锅炉或采用机械炉排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企业事业单位、饮食服务业新建、改建、扩建茶炉、炉灶(指大灶,以下略),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型煤。
在用的燃煤茶炉、炉灶,应当改用清洁能源或型煤。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销售环境保护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三条 锅炉生产企业要积极研究开发节能降耗、热效率高的先进环保锅炉产品。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 生产、经销型煤要兼顾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实行优质低价。型煤产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检测认可后,方能上市销售。
  第十五条 型煤及型煤炉具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对用户单位的作业人员指导的义务。
  用户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作业人员资质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锅炉产品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公正、规范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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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贪 污 案 件 如 何 查 帐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杨磊

查帐是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复杂的工作,应当重视。
在这里,我们谈一下常规的查帐方法。
1、应如何进行调查?
一般说,重复报销贪污,是指一张单据报销两次或者正副联各入帐报销一次,把已经挂失和作废的单据又私自报销,把前个年度已入帐的单据抽出在下个年度报销。这类作案成员一般是直接从事财务工作的财会人员或管财物的人员。他们钻管理混乱或制度不健全的漏洞,寻机作案。对采取这种手段进行贪污犯罪的,在组织查帐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审查入帐的票据凭证是正联还是副联,一般副联是不能作为记帐凭据的;二是要审查票据的发生时间,看是否是当年当月发生,发现跨年度票据,尤其是原因不明的要当做重点进行追查;三是帐据核对,查验是否重复报销,例如某乡工作人员李某,在负责乡总务帐期间,将一笔印刷费5200元在总务帐报销正联,查财政帐发现报销的是副联,经核对才发现是重复报销。
2、对多收少记和收款不上交者应如何进行调查?
从侦查实践看,这类作案手段多发生在商业、物资、供销、粮食系统,近几年金融系统也时有发生。作案的手段大都是那些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例如采购员、出纳员、仓库保管人员以及收款员等。这些作案成员有的是开票时提高单价从中吃回扣或报销后占有,有的是内外勾结一票两开进行贪污,有的是收款后只给交款人开收据不上帐,情况比较复杂。针对这种贪污手段,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调查:一是对收款人员和交款人保存的单据相互核对,挤出差额,追去向;二是笔数、金额相核对,挤差额追去向;三是从人与人之间收集人证与其他资料相核对;四是帐实核对,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判断。例如某公司仓库保管员王某,在任职期间销售商品收款不上交,把应交给会计的记帐联混入数量较大的凭证中,到会计处偷盖印鉴,然后混入上交。会计在清理帐目过程中对不住帐,为此进行追查,核对双方保管的单据,发现王某有6张票据7000余元没有会计开据的收款凭证,只交有报帐联。经侦查证实,王某采取收款贪污偷盖印章的手段想嫁祸于会计,最终王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3、对涂改票据者应如何进行调查?
涂改票据进行贪污的犯罪分子,大都是有条件接触票据的报销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这种票据往往有极大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不易发现。在涂改形式上,有退色后涂改,有添加数字或金额,也有不隐蔽的一般涂改,以及内容不一致的套写等。对这种涂改票据案件,在查帐方法上,一是要从单据本身反映的内容、笔迹、色泽相核对,看是否一致;二是票据与原销货单的底联相核对。看是否一致;三是进行文字鉴定,科学地辩明票据的真伪。某银行一储蓄所,一位代办员,上班不到两个月,采用模仿他人笔迹套写的手段,贪污公款1万元。案发后,侦查人员采取收集笔迹进行文检的方法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又经过侦查、讯问,破获了此案。
4、对开假单据报销者应如何进行调查?
这种作案手段大都是直接经管财物的产、供、销人员或金融管理人员,他们在作案时开假单据的形式很多,而且比较复杂,但分析起来,不外两种,即合法与非法。一种是经税务机关登记的有税契的合法形式的发票,另一种是未经有关部门允许而印制的发票和白条,这是非法的。对使用这种作案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的查法:一是组织查帐人员认真细致地审查发票的来源,重点应审查票据的出处、样式、规格和发票本身记载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要注意查对发票的出处与购货渠道和内容是否一致;发票本身反映的内容与购货的渠道是否一致;发票上反映出的内容与购货单位所需要的产品,原材料是否相符;发票的首尾内容是否相一致,是何人书写等等。通过审查,从中发现疑点,进行追查。二是发票与入库的实物相对照,从中发现有无反映实物入库或未入库中途拐弯。三是对发票进行科学的笔迹鉴定,以证实是否伪造。例如某审计部门在审计某水泥厂的帐目中,发现有7张票据的笔迹系1人所写,品名与购货单位相矛盾,票号与填写的日期颠倒等疑点后交检察机关侦查,经查发现这些假发票系水泥厂与某购货单位和经办人勾结所为,查明了购货单位的经办人与水泥厂负责人相勾结,伪造票据合伙贪污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5、对虚报冒领者应如何进行调查?
在侦查实践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大都发生在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当中,他们为了骗取公共财物,往往用伪造凭证以及用别人作废的凭证进行报销,也有采取勾结他人开假单据的手法进行合伙贪污。对于这种贪污手法,在侦查中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查帐:一是要认真组织审查可疑凭证的来源,看所报销的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有没有收款人的手印或印章;二是组织审查所报销的票据与费用支出的关系,看费用支出是经常的还是偶尔的,是否是正常支出,有没有反常现象;三是要注意审查款支出的流向和支出形式,是不是人为的从中作弊;四是带着从帐目中审查出的疑点,找领款人或领款单位进行核对,去获取有无虚报冒领的依据;五是组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技术鉴定,如笔迹、手印、印章等。例如;某煤矿工程队会计曾某,在任职期间,采取私刻假章、假造工资花名册的手段,先后作案十余次,冒领工人工资1万元。我们采取帐证核对、帐人核对、查假印章、进行笔迹鉴定的方法将此案侦破。
6、对大头小尾者应如何进行调查?
这种手段的作案成员多是各类开票人员和业务员,他们相互勾结进行作案。近年来,由于一些单位管理不严,给外出采购人员提供了贪污犯罪的方便。所谓的大头小尾,也就是存根联、记帐联上边的数字小,而收款联上的数字大。在做法上将正联撕下另写或隔开套写。对这种作案手段,在查法上:一是派人持开票方的底联与业务单位的报销联相核对;二是票据与实物相核对;三是发动知情人揭发。例如:我院在查处某矿一起贪污案件中,在查帐时发现购进的设备与实际价值差距大,就持报销联到销货单位核对,结果发现销货方的底联上开的是640元,而报销联上却开的是20640。经查证,查明了是双方经办人员相互勾结合伙贪污。
7、对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者应如何进行调查?
这种手段是近年来才有的,而且十分普遍。这种情况往往是公私交融,以公家名义达到营私之目的。有些小金库名义上是为集体而实际上是为隐形私利服务。请客送礼,有为公的一面,更有营私的内容。小金库乱财政,小金库的存在,给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对这类贪污,往往是难查,不好认定,时常以不正之风为借口,以退代罚。对这种贪污案件的查法:一是审查支出单位的帐目与收入单位的帐目,相对照,挤差额,看是否入帐;二是审查单位设立的帐薄与科目是否合法;三是支出帐与库存帐目对照看是否存在差额,有差额是否入帐;四是出库帐与本单位的支出帐相对照,看是否相符,收货单位的支出帐与发货单位的收入帐相对照,看有无差额,以便从中发现帐外资金,然后,追查帐外资金的流向,看是否合法;五是查销售物品或门类繁多的各种扣款,罚没款,集体存款利息,以及合理的回扣是否入帐,以便发现“小金库”;六是查“小金库”,看是否建帐和有记载,查帐薄与库存相对照,看使用渠道是否合理;七是查“小金库”与帐外资金的实际支配权,看是否个人支配,以及是否存入银行个人从中贪污利息。例如:某银行分理处主任张某把客户给的回扣款不入帐,设立“小金库”,以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自己掌管,其中一部分用于公家开支,而自己从中贪污了1万余元。
以上所谈的,都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今后我们可能遇到更多的新难题,不管遇到什么新问题,办理贪污案件都应当做到:查封犯罪嫌疑人帐目要有法律手续,核查帐目要合情合理,经查证之后作出会计技术鉴定,这样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洛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副中心城市、著名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洛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洛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40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8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洛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伏牛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明清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隋唐洛阳城遗址等大遗址,关林、白马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伊河、洛河两岸建筑形式、高度、体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山体和水体,突出城市自然景观风貌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洛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洛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洛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洛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