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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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6〕20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确保完成投资增长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6〕104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对200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考核基本分60分。超1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二、供地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建设项目供地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供地率=当年批准供地面积/上年度已按批次批准农专用、征收的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投资项目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视作供地。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供地率情况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三、开工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开工率=已开工项目数/已供地项目数*100%。
  项目开工即为项目主体桩基工程或基础工程开始施工。开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供地项目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四、竣工投产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竣工投产率=已竣工投产项目数/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数*100%。
  项目按批准规模建成并运行视作项目竣工投产。已竣工投产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计划竣工投产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计。
  五、服务满意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外经贸、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建管、工商、统计、电力、交通、水利、文物等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在实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情况。
  (三)考核标准
  建设单位满意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0分。每升1个百分点加5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加分和扣分均无上下限。
  六、考核办法
  (一)上报项目情况。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在11月10日前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含社会事业、商贸业)、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情况表负责汇总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负责汇总区内规模以上项目情况表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
  (二)核定考核项目。由基础设施项目专业服务组、工业项目专业服务组、房地产项目专业服务组对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复核,在11月15日前确定考核项目和基数,并告知各单位。
  (三)根据考核范围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对照考核要求在2007年1月25日前完成考核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对供地项目、开工项目、投产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四)按照确定的考核项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情况以问卷形式进行全面测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议意见。市级有关部门由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考评。
  县(市、区)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考评,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五)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情况复核和汇总,评定考核分值,明年2月初报请市政府审核后公布考核结果。
  七、奖惩措施
  根据考评结果,按分值高低评出投资综合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5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优质服务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处于末位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班子,加强督查考核;市、县各部门要帮助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抓紧做好项目供地、开工建设的各项工作,简化程序、加强服务,促使已批项目早日开工,在建项目尽快投产,确保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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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咨询性文件

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

英文原文可参阅:www.bis.org/press/p031027.htm


本文件于2003年10月公布,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

目录
引言
合规部门的定义
董事会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1
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2
原则3
合规部门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地位
原则四
独立性
原则五
职责
原则六
合规部门工作人员
原则七
原则八
跨境问题
原则九
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关系
原则十
与外聘人员的关系
原则十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计事务工作组成员名单
主席:Dr. Arnold Schilder教授 荷兰银行,阿姆斯特丹
工作组成员名单(略)


欢迎对本咨询性文件发表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至位于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秘书处,地址为:瑞士巴塞尔,BH-4002。您也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意见:电子邮件baselcommittee@bis.org ;传真:+41612809100。您提交的意见将不会在BIS网站公开。

引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解决银行监管问题和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为此,委员会现发表这份咨询性文件,探讨有关银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关问题。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这里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integrity risk),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 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尽管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几年里,合规风险的管理还是变得越来越正式化,并已经成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准则(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为银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说明。本文件规定的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内适用。关于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范围,各银行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一个合规部门工作;但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员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许多银行已经设立了一位负责整体合规的负责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而在一些银行中,法律部门可能单独承担咨询职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同样存在许多差别。在有些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须承担一些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则无类似责任和义务。
4. 委员会认识到,就某个具体的国家而言,银行采用何种模式设立其合规部门须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银行的规模、经营的混合程度、银行业务的性质及其地理分布等。但是,不管银行的合规部门如何组织,银行均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银行合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现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1月2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五、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立牌公告。
  六、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八、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
  九、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实施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