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要象讲故事一样深人人心/童晓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06:11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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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治要象讲故事一样深人人心
—— 云南高院许前飞院长谈更新理念打造法治传播新模式

童晓宁、唐时华

声音回放:
◆ 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像一对生生死死、永不分开的朋友,相互依赖,互相促进。
◆ 每做一件事情,我们都要审慎掂量在社会公众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社会对事情的接受程度。
◆ 要变宣传为传播,如果找不准新闻点,就不能吸引观众的眼球,这样的新闻是没人看的。


更新传统司法宣传理念,变“宣传”为“传播”;注重社会公众的关注点,融法治传播于新闻热点报道中;一个十五分钟故事短片起到的重大效果。2008年1月15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法治宣传座谈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的这些发言,让与会的云南新闻媒体、中央驻昆媒体记者耳目一新。

朋友与“护照”
2008年,云南全省法院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发表的新闻报道就有2900篇。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仅在新华社云南分社一家媒体的内参、云南频道、视屏、手机媒体上发表的文字、图片就有300多篇左右,仅东航飞行员辞职案件判赔140万元,国内外采用媒体高达278家。
作为曾经担任海南省政府秘书长等职务的许前飞,和新闻媒体打交道是经常的事情。这位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出身的学者型院长在定位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时,作了这样一个自称“不是很准确的比喻”: 更像是两个生生死死、永不分开的一对朋友。随后他作了这样一个解释:作为新闻媒体,需要很好的素材,而法院是就是一个很好的资源“富矿”,每天审理无数的案件,各种类型和情节的案件,往往能够吸引媒体的读者群。
“每个案件都是一个很好的故事,甚至故事后面还有故事。”许前飞说。
从公开的角度来说,许前飞认为,媒体是一个公开的形式,法院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审理案件,是阳光下的审判,这与媒体传播信息的功能是相同而且是彼此依赖的,相互促进的。
2008年底,云南高院首次聘请新闻记者担任“特邀观察员”,十名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媒体的“观察员”正式上岗。云南高院配套出台了特邀观察员管理办法,要求全省法院要积极配合、认真接受媒体监督,不得隐瞒推诿。
2009年1月15日,许前飞在与媒体的座谈会上,进一步提出要加大该制度的工作力度,并为特邀观察员制作相关证件,并在证件上备注保障采访的条款。
此举被媒体记者戏称为新闻监督“护照”。


审慎掂量影响和公众的接受程度
2008年12月28日,云南《生活新报》报道以《保安想看证件 竟遭法官殴打上铐》为题报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3法官在执行一件案件过程中殴打某小区保安一事。在外地开会返回昆明的许前飞在飞机赠阅的报纸上看到了这条新闻。
派专人到昆明市中级法院配合对此事的调查;通过省高院新闻中心对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表示感谢;责令西山区法院及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彻查此事。下飞机之后,许前飞随即作出指示,一切调查善后工作立即有条不紊地展开。
西山法院领导前往医院看望被打保安,当事法官被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圆满执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了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一条原本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负面新闻得到妥善解决,不断发酵的事件逐渐降温。
在许前飞看来,所谓的“负面新闻”,正是对法院工作的一种促进,他并不认同“舆论杀人”、“媒体左右”这些说法。
“正是由于有了媒体等形式的监督,有了信息公开的机制,使得我们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掂量这件事情在社会公众中可能产生的影响。”
到云南工作后,许前飞除了每天中午及晚上抽出时间上网,还要求法院新闻中心每天专人负责搜集、分析有关信息,编辑每天一期的《舆情通报》,专门供云南高院院领导参考。这些信息中,有关于全国司法机关、全国法院尤其是云南法院的经验做法、负面报道。
这种多数为“报忧不报喜”的信息专报,为云南高院掌握全省法院出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供了决策参考。
2008年,许前飞在该院《舆情通报》上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和办理的,共计三十多份。
在与新闻媒体的座谈会上,许前飞这样盘点一年的云南法院“负面新闻”:“一些媒体对一些法院的各种所谓负面的报道,绝大多数是实事求是,可能极少数在具体的事情上有少量出入和细节的渲染,我觉得这些都不影响这个事件本身应该起到的监督功效”。

变“宣传”为“传播”
在近年来法院的机构设置中,“宣传处”或者“新闻中心”的职能通常被界定为:对外宣传。但是法院传统的宣传报道往往千人一面,缺乏生动活力,这也是法院新闻宣传急需突破的“瓶颈“问题。
对于这个方面,许前飞有着自己独特的心得。这位经常上网的院长对法院新闻宣传干部“支招”,就是要在“吸引公众眼球”的同时,传播法治思想。
一次在新闻中心的工作汇报会上,许前飞这样和新闻宣传的同志交流。
“在这个海量的信息社会,你说什么之前,首先要关注人家愿意听什么,天天说你如何高大、严肃执法,但是你说的再多,如果找不准新闻点,就不能吸引观众的眼球,这样的新闻实际上是没人看的”。
许多次,许前飞邀请新闻中心的同志一起进行新闻策划。就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进行报道,寓法治传播于新闻报道之中。
云南铜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等人受贿案件,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和云南铜业本身属于云南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公众广泛关注,对于这个案件的报道,许前飞这样启发新闻中心的同志:“在企业的管理层面上,怎么会形成这样大的一个惊天巨案,这么多的资金怎么会毫无障碍流进个人腰包?这是企业管理关注的问题。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可能关注的是另外一个问题,比如现在云铜现在是个什么状况,老百姓可能在读这个故事当中会发现,这个事件对云铜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打击,但是云铜现在作为一个云南支柱产业,现在发展的非常好。”
既有故事情节,又能达到传播法治的目的。这样“有血有肉”的新闻报道,一下子就达到抓住公共眼球的目的,并显示出良好的传播效果。
这种新思维模式带来的效果立竿见影。2008年,云南法院探索成立了环保法庭,施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云南法院把设立环保法庭与杨宗海水污染事件联系起来,与新刑法的重大环境污染罪司法适用缺失,和整个云南在环境保护领域司法功能的缺失状况联系起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思考,在全国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
此外,云南法院审理的一个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告人的真诚忏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真诚宽恕。此案被云南高院编成电视节目《血色宽恕》搬上荧屏,编成情景剧,活生生的故事,情与法的交织,许多观众深受震撼。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马克昌教授到云南授课,观看了节目,感慨刑事案件达到这样的效果,实属不易。
“这个15分钟的短片,党的政策、司法的宽严相济、中国人内在的朴素道德,都可以在这个故事中找到”许前飞这样点评。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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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

1990年5月30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5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90〕2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准确适用法律,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7)公发11号《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宣告缓刑,没有开除军籍的,由武警部队执行。因此,对具体案件中武警部队人员的罪犯是否适用缓刑的规定,你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武警部队的特点,以及对罪犯宣告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

陕高法研〔199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警总队反映,过去解放军军事法庭对犯罪的武警部队人员一般不判处缓刑,现在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归地方法院管辖后,有被判处缓刑的现象,给武警部队的执勤训练、管理教育等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他们提出对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不宜判处缓刑。主要理由是:1.武警部队以执勤为中心,身边带有武器,对其犯罪人员判处缓刑,在部队内部执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高度分散,不便管理。2.缓刑考验期限一般少则一年,长则五年,容易造成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部队超期服役,给管理安置带来问题。3.缓刑属有罪判决,按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应计算军龄;而对武警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属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劳教期间不计算军龄,从而容易造成劳教重于缓刑的误解。我们同意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故请示你们。
妥否,请即批复。
199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