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国资〔2003〕407号
各财务总监: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总监是指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国资部门)委派到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任职的财务总监。
第三条考核是财务总监聘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监管质量的前提条件。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财务总监与其工作职责一致性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是为准确评价财务总监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由财务总监职业道德素养、本职工作实绩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七条 考核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年度考核在翌年初进行。
第八条 日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规及《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以下称报告制度)情况。
(二)遵守任职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干部群众反馈的意见或举报经核实的情况。
(三)交办任务完成的质量、及时性情况。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由个人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认真写出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小组组织人员赴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听取经营班子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工作情况。
(三)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内容、个人总结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评比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业道德素养(15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修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5分)
2.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诚实守信,顾全大局。(6分)
3.工作方法方式得当,执业形象良好;遵守劳动纪律,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4分)
(二)本职工作实绩(85分)
能帮助任职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能制定详尽周到的工作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按时提交上报各类材料并有一定深度,能为上级部门采纳或带来有益启示的。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完整齐全,重点突出,结构分明,条理清晰,说理透彻,结论及建议有可操作性。
1.月度报告反映1、2、4、5、7、8、10、11月的工作内容(8分);
2.季度报告反映1、2、3季度情况(9分);
3.年度报告除汇报任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报告书》外,还须上报《财务总监年度监管工作报告》,重点反映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业绩;指导企业改进核算体系,促使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43分);
4.专题报告按报告制度要求积极完成(15分);
5.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任务(10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监管不力,或在年度内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知情隐瞒不报,使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核实视情节扣发一定比例的全年奖金。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通知财务总监本人,并向有关部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奖金按照考核结果的百分比折算发给。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发生《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任合同》规定的解除聘用条款情况的,当年不再进行考核,也不兑现奖金。
第十六条 由于财务总监三年聘任期限及工作的特殊性,设立财务总监个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财务总监当年可得奖励金的20%提取,存入国资办开设的专门帐号(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企业的各类审计、检查中,出现财务总监任职期间有在监管范围内发生失职行为,视情节扣减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 财务总监可得的风险基金及利息在财务总监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返还。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财务总监聘任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3年8月2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类会议和活动管理,进一步改进会风,创新会议形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会议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指市政府全体会议;二类会议指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级各非常设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超过18个(已列为市级考核目标)。
(二)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二类会议根据工作任务要求、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需要,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类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或主管市长审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前5日,将下一季度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和经费预算等情况报请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筛选、合并、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会议承办部门不得违反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会议审批倒流”现象。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审核把关。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也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需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市级各非常设机构或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五)未按会议程序审批的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准召开,特殊情况需报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 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简化会议形式,能用文件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一般均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时间和内容相近、规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套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市政府领导讲话,不邀请市其他班子成员参加。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各种活动,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哈举办的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三)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主办的全市性活动,按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性重大活动,一般安排一位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
(五)企事业单位庆典和签字仪式,工程开、竣工仪式或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等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十分重要、影响较大或有国家、省和外地市领导参加的活动,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六)一般的展览会、展销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全省、全市性的重要展览会、展销会,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七)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审批程序:由活动承办部门向市政府呈报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并告知承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