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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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2010年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阶段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结合节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切实加强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成果。

一是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排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资金、整改措施,并加强监控。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动员、鼓励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继续加大对无证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推进安全专项整治。要突出煤矿重中之重,进一步推进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加强监管监察,严防冬季用煤高峰突击生产。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燃放)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防范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杜绝建设项目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要全面落实冶金、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认真做好企业停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把高危行业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复产前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突出抓好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两节”前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也是交通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及时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针对冬季雨雪大雾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制定科学周密的春运工作方案,合理安排运力,及时疏导旅客,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的监督检查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各类运输工具安全检测检验,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行驶、非法载客,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要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针对节日临近大型文化、旅游、娱乐、商贸等活动增多的特点,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节前要组织对商场、医院、影剧院、饭店、宾馆、地铁、码头、机场、酒吧、学校、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和商贸服务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加强节日期间各类群众性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坚决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要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在节前对各个生产环节和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彻底安全检修、检测,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针对“两节”前后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要认真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全力做好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节日期间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资源,提高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要加强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群众性的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努力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

五、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强化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值班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及时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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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评议的有关事项,受理群众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有必要审计的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四)对评议对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核;
(五)进行评议的动员和部署。
第八条 评议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向评议对象反馈、核实。
第九条 评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二)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公布法律知识考核结果;
(四)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五)评议对象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评议小组,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如遇涉及面广、需时较长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促使其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情况不满意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实绩突出的评议对象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不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级国家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建议,决定将该条例第十四条“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
。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修改为:“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98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