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33:44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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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停办旅行信用证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附属行、代表处、广东省银行新加坡分行,总行营业部:
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旅游者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在80年代初期曾广泛使用,在一定时期内此项服务方便了广大旅游者。但近十年来,随着各种新型支付工具如信用卡、旅行支票、国际汇票等的普及使用,旅行信用证业务已日趋萎缩,发达国家的银行早已拒绝受理旅行信用证业务,
总行及各地分行也早已停办此项业务。
根据上述情况,总行研究决定停止办理旅行信用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0月1日起,我行系统各机构停止对外签发旅行信用证。
二、在1994年10月1日前我行系统各机构已签发的旅行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各行仍应办理解付,付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如有不明情况,可及时与开证行、上级行或总行联系。
请各行收文后及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



199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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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已经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臧胜业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细则执行。
  县(市)、区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应遵循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量才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均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细则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负责市本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按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制订预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接收单位应根据预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所需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条件和拟安置的岗位;逾期不申报的,视为对预分方案无意见。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的人数、择业意向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能力等情况,确定需经考试方可填报志愿的接收单位范围(以下简称考试单位),并组织考试。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下同)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试。
  考试方法与内容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学历、立功受奖、在边远艰苦地区及特殊军兵种工作年限,以及所受党政纪律处分等情况,对其服役期间的表现进行政绩考核。
  政绩考核的计分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在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志愿前,公布预分方案、接收单位需求情况和政绩考核分数。对参加考试的,应公布考试分数。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预分方案及接收单位的需求,持下列证明原件到主管部门填报志愿。
  (一)军(警)官或文职干部证件;
  (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籍本;
  (三)立功受奖证书、证章。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在预分方案范围内填报志愿。填报考试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政绩考核和考试分数须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填报志愿的,可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为填报。未填报志愿者,应服从主管部门的分配。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由主管部门依据预分方案、政绩考核和考试分数、所报志愿及接收单位需求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具备接收单位急需人才条件的和具有医学、财经、外语等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不参加考试和政绩考核,由主管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对口分配。


  第十六条 对荣立战时二等功或获得大军区(军兵种)级荣誉称号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在分配计划内,按本人填报的志愿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对荣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长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在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及核沾染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分配。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在不需经考试的接收单位范围内,主管部门可采取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分配。双方达成一致时,主管部门应办理有关接收手续;双方未能达成意向时,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绩考核和考试分数的排名顺序择优分配。


  第十九条 未实现第一志愿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第二志愿分配。第二志愿仍未实现的,由主管部门酌情分配。


  第二十条 分配方案确定后,主管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须在报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手续到主管部门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主管部门可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第二十二条 接收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预分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主动提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接收任务的单位提出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接收单位的编制、实有人数等情况予以支持,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沙发[2006]6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由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部分地方管理粗放,忽视质量,再加上自然条件原因,造林成活率与保存率偏低,影响了工程建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006年造林工作,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分解2006年度工程计划。各地林业部门要与综合部门加紧协调沟通,尽快将2006年国家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旗)、乡(镇),以利于基层早准备、早安排、早动手,确保不误春季造林。
二、科学编制县级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程,合理安排营造林任务、林种比例、树种选择、植被配置,将全部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须按程序审批,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无作业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
三、做好造林整地与抗旱准备。整地是造林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适当的整地措施,有利于提高造林质量。工程区提倡局部整地造林,并注意保护原有地表植被。除营造灌木林可随造随整外,营造乔木林一般要提前整地。同时,各地要提前做好抗旱造林的物资准备,将干旱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认真组织好工程造林种苗生产与供应。各地要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和良种壮苗的原则,认真组织工程建设种苗生产和供应。工程造林一律使用一、二级种苗,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育苗。认真做好苗木生产与运输,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尽力使苗木保持良好的形态和生理特性,以保证苗木的成活率。严格种苗检验、检疫制度,禁止使用不符合“一签两证”要求的苗木。
五、推广治沙实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各地要把实施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作为提高造林质量的关键,将科技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要广泛应用保水剂、生根粉、地膜覆盖等抗旱保活技术,注意选择耐干旱的乔灌木树种,着重推广容器苗造林技术,提高容器苗造林的比例。加大推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力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优化沙化土地治理模式。
六、加强造林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造林作业各个施工环节的管理,严格把好整地关、苗木关和栽植关。每项作业环节都要在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认真贯彻落实《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凡人为导致造林质量事故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保护工程治理成果。对新造林地要适时进行松土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各地要全面加强对新造林地的保护,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制定护林公约,全面落实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责任到位。


二ΟΟ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