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11.26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三)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和本级决算;
(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九)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七)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资源保护规划以及森林、矿山等资源和江河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特大自然灾害、特大疫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义务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二)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备案的重要情况;
(十三)社会治安、司法、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重要情况;
(十五)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六)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二)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到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其说明,以及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9〕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服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
(一)重大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对全市或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项目;
(四)对全市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项目;
(五)上年结转到当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收尾、续建、新开工和预备项目。
收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计划当年投入使用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于上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审批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制项目完成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项目计划于当年年底前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计划于当年办理前期手续,第二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其中,审批制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核准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议,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
(三)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会同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建设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政府颁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卡》,作为项目优先、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和费用减免的凭证。
第七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项目的相关手续应优先并加快办理。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纳入 “绿色通道”办理程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资料符合要求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和调剂土地利用指标,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必需用地。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市农业、科技、技改、价调、循环经济、信息化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第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对需要发行企业债券且符合发行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窗口服务,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服务工作。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搞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重点项目实施,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 跟踪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项目法人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信息联络员,在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建设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和召集有关单位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协调会议,加强目标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服务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其它事项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其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发重点项目进展信息,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实行年度建设目标考核制。考核主要内容为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每年年终统一对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各项目法人提供全年完成情况总结,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每月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全年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当年目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审查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