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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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吉政办发〔1997〕21号)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在本地、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外进队伍要同本地施工队伍一样对待,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队伍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和计划生育等有关情况,出现问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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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88号


  现发布《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以下简称闸上河道)是指曹娥江自上浦闸闸下至曹娥江大闸的河段。其具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滩地、堤防、护堤地、沿江水闸工程等。
  第三条 闸上河道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属于《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调整的事项,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例》没有规定或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闸上河道内的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闸上河道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闸上河道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监管、属地负责、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闸上河道开发、利用、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及绍兴县、上虞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闸上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及绍兴县、上虞市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国土、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和袍江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闸上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曹娥江大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闸的运行管理及闸上河道的部分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大闸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绍兴县迎阳闸以下至曹娥江大闸河段的直接管理工作,包括大闸两岸的规划、开发、建设、维护和工程防汛等;
  (三)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水闸的日常引水、排水调度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闸上河道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曹娥江大闸及闸上河道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曹娥江大闸及闸上河道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及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闸上河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应当根据防洪总体安排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闸上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活动的基本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必须遵守。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大闸管理机构、袍江新区管委会和绍兴县、上虞市政府,组织编制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的综合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改善曹娥江下游生态环境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符合绍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明确河段功能分区,并与闸上河道沿线地的相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衔接,有关航运、旅游、体育、环保、水生态保护等专业规划也应与之相衔接。
  第十一条 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防洪、治涝、引水、航运、水污染防治等活动,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不得危害大闸、堤防、桥梁等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按照综合规划建设排涝水闸、引水闸、取水设施、码头及相关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绍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闸上河道的水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环境污染。
  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再设置排污口,原工业排污口应限期关闭,生活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闸上河道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公布水质情况。
  第十五条?闸上河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水资源跨区域调度应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大闸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区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证核定的额度取水。
  第十六条 在闸上河道内取水,应当征求大闸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闸上河道的开发利用在服从防洪、排涝、通航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居民生活休闲,充分发挥大闸的综合效应。
  
第三章 河道、堤防、水闸等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对闸上河道进行勘界,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并设立界限标志。
  第十九条?市及绍兴县、上虞市政府应当根据防洪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国家有关防洪规范,加强对所管辖的堤防、水闸等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和监督。对未达到标准的堤防、水闸等水工程,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大闸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曹娥江大闸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和其他涉河工程等项目,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二十二条?在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河、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旅游设施等涉河建筑物和设施,以及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大闸管理机构的意见。
  前款工程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应编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大闸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闸上河道范围内的水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修建阻水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渣土、垃圾、沉船、排筏等;
  (三)在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等;
  (四)在堤防、水闸等工程保护范围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在台风洪水期间,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必须按照防台防汛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避风、防冲防漂工作,以确保安全。
  为确保大闸工程安全,曹娥江大闸至迎阳闸河段禁止船只通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闸上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域占用有关费用。
  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使用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供应的水,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水费的,按价格权限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曹娥江大闸为公益性水利工程,对其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程大修等费用与涉及工程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统筹协调。具体由大闸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股份比例分别列入市本级、绍兴县、上虞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防汛防旱

  第二十八条?闸上河道防汛防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当闸上河道防洪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大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绍兴市防御曹娥江大洪水方案,编制大闸防洪调度实施细则,报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台风来临或洪水期间,大闸及闸上河道库区沿线水闸的运行,应服从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根据抗旱需要,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以对闸上河道抗旱水量分配进行应急调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闸上河道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闸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闸上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书刊出版和市场管理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书刊出版和市场管理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出版工作和书刊市场管理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我省出版工作近年来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双百”方针的指引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好书刊;采取许多措施
整顿报刊社,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对净化书刊文化市场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和行政管理失之过宽,致使编辑、印刷、发行和书刊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严重混乱现象。在我省书刊市场上还大量流行着格调低下甚至反动、淫秽、色情、凶杀、
迷信书刊,毒害人们的思想,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非常不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开展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清除精神污染,加强我省书刊出版和市场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
一、出版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传播文化、科学知识的重要阵地,它对于全民族的思想文化素质,对于全社会的道德风尚和青少年的成长,乃至物质生产技术和管理
的进步,都有着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出版工作的领导,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更好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继续深化改革,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广大出版工作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要优化选题,努力为广大读者提供健康有益的书刊,积极扶持优秀的学术、科技著作的出版。严禁出版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反动、淫秽、色情、凶杀、迷信等内容的书刊;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书刊,也不应该
出版。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对做出成绩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加强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认真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三、整顿发行渠道,充分发挥国营书店主渠道的作用。对集体、个体书店、书摊及其他各类图书、期刊的销售点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开展书刊批发业务的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以维护出版发行工作的正常秩序。所有国营、集体、
个体书店、书摊及其他各类书刊销售点,严禁出售反动、淫秽、色情、凶杀、迷信等书刊和画册、图片。对目前仍在销售的格调低下的书刊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进行清理。对限制发行范围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发行,不得任意扩大。在书刊销售活动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
政策。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尽职尽责,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整顿书刊市场秩序。要特别注意对个体书商的管理和教育。对严重违法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和打击。
四、加强出版法制建设,建立社会舆论监督制度。要抓紧省《出版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当调整出版事业的经济政策,积极制订关于查禁反动、淫秽、色情、凶杀、迷信出版物和印刷、发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动员与组织社会各
界谴责反动、淫秽等出版物的制作者、出版者和贩卖者。各级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监督的职能。期刊社的直接上级部门要对自己所办的刊物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严格执法,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对制作、贩卖反动、淫秽等书刊,触犯刑律的,
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进入流通领域的违禁书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积极组织查处。



1989年6月30日